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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二十二、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方式

二十三、合同成立及生效、合同份数

二十四、通知和送达

二十五、其他事项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附件八

附件九

附件十

附件十一

附件十二

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委托人及管理人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由管理人代理委托人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管理人在委托人授权管理范围内进行的投资,委托人均认可,并承诺以本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

住所(或公司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公司营业执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网址:

负责人: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管理办法》

指2012年10月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发布之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

《实施细则》

指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发布之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号)。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

指深圳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管理人

指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托管人

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简称“分行”。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

指受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托管协议

指管理人证券及托管人双方就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管理、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签订的《华城深圳一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协议》。

资产委托起始日

指管理人发出《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当日

资产委托到期日

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

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托管专户、银行间债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托管专户

指托管人根据相关协议约定为委托资产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其他专用账户

指以委托资产名义开立,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

、托管专户

托管人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为本计划开立托管专户,保管委托资产的银行存款。

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托管人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其他专用账户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

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及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委托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

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资产。

、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及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为充分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提高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管理的效率及力度,本委托资产采用“银行结算模式”进行管理。

在该模式下,托管人负责保管委托人的委托财产。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二)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

、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为现金资产,委托资产的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见附件二)。

、委托资产的初始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在资产委托起始日的总价值。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三)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委托人签署《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等业务文件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下列文件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

)委托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券交易参数表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见合同附件九,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托管费收入账户、管理人费用收入账户等)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专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不低于最低委托资产金额后向管理人发送《托管资金到账的确认函》。

同时,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债券托管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

、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应于当日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发送日期在通知书上载明。

、管理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管理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后应及时电话确认托管人已收悉。

(四)委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期限为个月,从资产委托起始日起算。

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委托期限提前届满。

、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约或合同终止后委托资产清算的相关事宜。

若经合同当事人三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则本合同在下一个合同周期内自动顺延生效。

如有需要,可就续约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五)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有权向管理人提交《委托资产追加通知书》追加委托资产。

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

(六)委托资产的提取

、委托资产提取的基本原则

在委托期限内,当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高于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资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

当委托资产少于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原则上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委托资产提取的方式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

管理人确认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划往附件九委托人指定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款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

若委托人提取资产时,因其他特殊事项而无法变现的资产由管理人原状返回给委托人,在该等情况下,管理人向委托人发出交付资产的书面通知即为完成返还。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本项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限于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委托人书面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比例为-%。

当管理人增加投资范围时,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及时通知托管人。

(三)投资限制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关联方证券的投资限制见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不得擅自转让因委托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受益权;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首先采用战略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利率政策的变化,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和主要风险。

在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整体流动性要求、投资品种流动性强弱程度和收益创造能力大小的基础上,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的判断、经济政策调整的前瞻性分析,以及各类别资产的政策效应研究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经济周期和经济环境、货币因素、政策影响因素、预测分析因素、量化模型分析因素、市场气氛等。

管理人在每项投资前,需及时将该项投资的投资说明(见附件十)以传真的方式发送委托人,并电话通知;

委托人需当日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管理人的该项投资,并回传管理人。

管理人在收到书面同意的回复后进行该项投资,由于该项投资造成的损失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及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及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及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身份证明、财产及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及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承诺委托人的初始以及追加委托资产只能从以委托人本人名义开立的合法账户中转入托管人的托管专户。

委托人承诺提取或清算的委托资产只能转入委托人初始及追加委托资产时使用的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

户名:

开户行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四)(委托人为个人客户时适用)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产均为本人自有资产,不存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及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

(五)(委托人为机构客户时适用)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在使用筹集的资金参及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六)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七)委托人声明已经阅读托管人及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了解在“银行结算模式”下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托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八)委托人承诺由本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本合同。

(九)委托人认可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如果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结果无法满足预期目标,委托人承诺自行承担委托资产到期无法收回的损失,并同意管理人以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的剩余委托资产为限向其进行分配;

(十)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十一)委托人声明管理人基于对委托资产的运作和管理而及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函件等其他法律文件,在经过委托人书面确认后,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会以非为合同签订方或不知情等事由拒绝认可管理人签署的上述法律文件。

委托人承诺不依据本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及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函件等法律文件(经过委托人书面确认后)中的约定追究管理人的任何管理责任。

(十二)委托人承诺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参及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委托人开展本业务,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配合受托人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

、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

、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

、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个交易日内通知管理人、托管人,否则管理人、托管人依然将变动前的资料、信息视为有效;

、保守管理人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委托资产投资管理情况及管理人的其他商业秘密;

、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及时履行相应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三)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诚实守信,审慎尽责;

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五)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六)管理人保证不进行买空、卖空操作,如因买空、卖空行为造成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管理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

(七)管理人声明如果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结果无法满足预期目标,管理人不承担委托资产到期无法收回的损失,并以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的剩余委托资产为限向委托人进行分配。

(一)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及其身份、财产及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及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按委托人的指示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二)管理人承担如下义务

、为委托人开立各类账户;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技能管理委托资产,不得从事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保障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委托资产;

、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及托管人定期对账;

、依据委托人要求,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

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人及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

、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督促委托人履行委托资产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妥善保管及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委托资产投资管理情况及委托人的其他商业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仅凭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开展投资业务;

、不得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投资,投资时书面告知委托人;

、除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费用外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任何抵销权利。

(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二)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三)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四)托管人应当保证委托资产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并保证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

(一)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

(二)托管人承担如下义务

、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

管理人未能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本合同附件投资监督事项表执行。

委托资产投资主办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管理人及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投资主办人变更后,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全面披露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自资产委托起始日开始,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委托人需要向其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管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以邮件或网络方式向其提供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

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人及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

若委托人对对账结果有疑义的,则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及时做出解释。

相关对账结果确属有误的,则应立即更正。

(二)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一)管理人应于合同生效前提供关联方名单,并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

(二)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以及及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在每次投资前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征询函》,委托人应当自《征询函》发出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或没有作出答复的,管理人不得进行该项投资;

委托人书面答复同意该项投资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应当由委托人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和托管人给予配合;

委托人书面委托管理人行使权利的除外。

(二)委托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种类

、管理人的管理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

、委托资产的交易佣金,本委托资产的交易佣金按优惠费率收取;

、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费用;

、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费、过户费、经手费、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费及赎回费等);

、委托资产变现费用、委托资产运作及清算过程中涉及的政府规费、手续费用、向第三方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查询费、差旅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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