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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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科学设岗。
各中小学要按照“精简高效,责权明确,
满工作量”的原则,合理设置学校内设管理岗位。
1、中小学领导职数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确定。
初中、九年
一贯制学校、城区小学和农村中心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名;
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
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4名;
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名。
中心小学以下的各完全小学或教学点指定一
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2、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
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内设机构
为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和总务处,18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下的学校不设办公室;
中心小
学内设机构为教导处和总务处,18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办公
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不设置内设机构只设管理岗位。
中
小学校每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2个班以下的学校配备1名,13-23个班的学校配备1-2名,24个班以上的学校配备2-3名。
3、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
各学校配备行政
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数,占教职工的比例,初中、九
年一贯制学校一般不超过8%,小学一般不超过5%。
4、学校内设各管理岗位全面推行竞聘上岗。
各中小学要制
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上岗条
件、考核要求、聘用期限和待遇,经教代会批准通过后,实行竞
聘上岗。
竞聘上岗应遵照以下程序:
各学校成立由学校党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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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竞聘上岗的
工作方案及组织实施工作。
竞聘工作结束后,须将工作方案和竞
聘结果报区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
第六条择优录用新教师。
区教育体育局根据教师缺额情况,
与区编委办制定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面向社会,从具有相应教
师资格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中,通过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
选聘的办法聘用。
招录新教师要求小学、幼儿园具有大专及以上
学历,初中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新任教师全部实行人事代理
制度,进行岗位管理。
第七条全面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根据《教师法》和《教
师资格条例》规定要求,所有教师必须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程序和办法,严把入口关,不
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教育工作。
今后,要逐步建立
教师资格定期审核和检验制度,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
第八条全面推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
任制。
学校根据区教育体育局审定的教职工岗位设置方案,组织
实施教职工竞聘上岗,推行全员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
同管理,聘期为3--5年。
学校教育要突出以教学为中心的原则,先聘教学岗位,后聘管理岗位。
第九条深化教师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
注重考察教师的
师德水平和实际教育教学能力,逐步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
任的统一,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要打破职务聘任终身制;
进一步完善向教学第一线和边远农村学校教师倾斜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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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要建立高级教师动态管理和实绩考核制度,促进高级教师业
务的新提高。
第十条建立解聘、辞退制度。
对不服从学校管理,完不成工作量或在学校工作责任考核中连续两年不合格、且屡教不改的
教师,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报区教育体育局审核,按照程序解
聘和辞退。
第十一条加强教师培训制度建设。
教师培训是指对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继续教育,以及中
小学教师的学历提升教育。
其种类包括教师全员培训、骨干教师
培训、学科带头人培训、新教师试用期培训、高一层次学历和第
二学历的进修培训等。
教师培训的形式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进修
为主。
教师离职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培训及自费出国留
学,须经区教育体育局批准。
经学校和区教育体育局批准参加培
训的教师,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参加其他不脱产形式培训
的,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
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
连续计算,不计教龄。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以“新课程、新理念”为重点的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
通过业务比武、外出交流、结对帮扶、开办讲座
等方式,加大校本培训力度。
教育体育局定期邀请省内外知名专
家、学者做教育报告会或讲座。
每年暑期组织为期一周的全员集
中培训。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参
加自学考试、在职进修、函授等形式的学习,如确需离岗进修学
习的,任教年限至少为三年;
离岗进修只能报考有关教育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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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并经学校同意,区教育体育局备案,毕业后回原单位任教。
报考其它专业或任教年限未达三年而外出学习的教师,按擅自离
岗处理。
第十三条逐步建立新教师挂职培养制度。
招聘的义务教育
阶段的新教师,原则上以2-3年一个轮回在城区中小学挂职培
养。
第十四条教师的调配与交流的原则。
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
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充实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原则。
在确保
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适当交流,使教
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教
师。
超编的学校原则上只能调出不得调入,如确属急需学科的教
师,按出一进一的原则调入。
第十五条教职工交流程序。
坚持“资源互补、合理流动”
的原则,根据工作、生活需要交流教师,教师交流一般在暑假进
行。
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要交流的教师,均由本人写出
书面申请,学校领导同意,填写统一印制的《教师调动审批表》。
要求调到区外的教师,须在每年的5月30日前将本人书面申请及《教师调动审批表》报区教育体育局组织人事科。
区内各中小学教师交流,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参加交流:
1、师德表现好,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工作踏实
勤恳。
2、城区学校在本校连续工作满6年;
农村教师在农村
学校任教满3年。
3、确因家庭生活有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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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在每年6月15日前将《教师交流申请表》上交区教育体育局组织人事科。
人事
科根据各校教师需求情况,提出初步交流方案,并提交局党委研
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交流只限于同学段之间进行。
未经区教
育体育局同意,各中小学校不得借调教师。
第十六条全面实行服务期制度。
教师提出调动时,必须达
到一定的服务期限,否则,不予考虑其交流与调动:
1、通过在职进修取得硕士学位后服务期不少于5年;
2、获得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省优秀教师等省级荣誉
称号的服务期不少于8年;
3、获得市名师、学科带头人等市级荣誉称号的服务期不少
于5年;
4、获得区名师、区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的服务期不少于3年;
5、从区外引进的紧缺专业教师服务期不少于6年;
6、被招聘到我区教育系统的毕业生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
未满服务期限的原则上不得跨区调动,不得报考高一级院校
离职学习;
对服务期未满而要求调离我区教育系统或报考高一级
院校离职学习者,须向用人单位缴纳培养费。
对未经同意自行离
岗的,将不予办理调档手续,并按自行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城乡中小学教师合理有序流动和支教制度。
(一)农村教师进城选调相关条件及程序:
农村学校教师选调进入城区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师德表现好,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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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考核连续优秀;
2、在农村任教四年以上;
3、年龄40周岁以下的教师,小学需大专及以上学
历,中学需本科及以上学历;
4、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能力,近三年来承担过
区级及以上公开教学,或有一篇以上所任教学科论文(课
题)在区级及以上获奖。
选调程序为:
1、区教体局网上公布城区学校教师需
求数;
2、教师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每人限报一门学科,
不得跨学段申报);
3、区教体局组织考核。
考核采用量
化评分办法,由基本分(20分)与实践考核分(80分)组成,
具体分数构成参照当年的《农村教师进城选调考核方
案》;
4、根据城区学校需求数,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
确定入围人员;
5、局党委审核同意确定进城交流人员。
对于夫妻双方都在柯城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其配偶方
的教龄分可相加。
若当年经过交流考核,未能进市区任
教者,需间隔一年后才能参加交流。
为稳定农村中小学
正常教学秩序,申请交流城区人员名额应控制在本校教
师总数的10%以内。
(二)“一校两区”的学校教师实行内部定期交流,原则
上要求交流时间3年为一个期限,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和农村教育
质量的全面提高。
(三)鼓励城区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
凡1970
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青年教师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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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全职支教一年,否则,不得参加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凡被评为省、市、区名师和学科带头人的,三年任期内须到农村
支教一个月,未按要求支教的,其任期考核将作不称职处理。
第十八条严格实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凡因病、因事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者,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请假一律写书面申请,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请假两周内由学校审批,两周
以上(以学期累计)要单位核实、报教育体育局备案批准。
第十九条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
1、一学年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事假达半年的
按自行离职处理。
2、病假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医疗机构证明及休假建
议,报经学校领导批准。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发放;
病
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病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
3、教师婚假为三天,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的增加婚假12天。
4、直系亲属丧假为1-3天。
5、教师产假为90天。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不含寒暑假)。
6、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
资,并予以行政处分;
因擅自离岗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
任。
7、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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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建立教师岗位巡查制,区教育体育局定期不定期
地对教师上岗情况进行巡查。
凡擅自离岗或雇人顶岗连续15天
或一学年内累计30天以上者,学校应立即发出有关催促返校的书面通知,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区教育体育局,知情不报或故
意隐瞒的,要严肃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严格教职工考核制度。
教职工考核分暑期学年
度考核和年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两种。
考核的内容包括
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
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工作在区教育体育局具体指导下,建
立由师德表现、教学业绩、家长及学生评议等构成的教师评价指
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完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
公开、公正、公平的做好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要经教职
工本人签字,且在学校公示后存档,作为教师聘任、职务评聘、
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教师退休。
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
月,学校要通知本人做好工作交接,由组织出面谈话,并在退休
年龄达到的当月及时为其办理离退休手续。
教职工退休的当月月
底,学校要举行庄重、简朴的欢送会。
各学校须落实好离退休人
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因病因伤要求提前退休的,由本人向区
教育体育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凭市劳动鉴
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到区教育体育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病退或退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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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评价激励机制。
教师在教
育教学、培养人才、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
成绩的,由区委、区政府、教育体育局和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实行教师绩效工资。
教师绩效工资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
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
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
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奖励性绩效考核由教育体育局和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
警告、
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区教育体育
局审批,其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查
实后给予行政处分:
1、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
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2、故意或经常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造成损失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乱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
响的;
5、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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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7、违规进行有偿家教,社会反映强烈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应予惩处的。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教师,由区教育体育局对其进行开除。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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