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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Word文档格式.docx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对于新建和转产企业,应在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六)省级以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受理通知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以公开、公正和高效为原则,严禁层层审批,不得超范围收费或附加《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要求,不得无故延时受理。

(七)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保留其有关材料,在企业有异议时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条《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

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工作:

(一)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和抽封样品工作。

(二)实施现场审查前,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审查计划提前通告审查部,并将企业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和审查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告之被审查企业。

(三)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确定审查组成员及人数,组长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承担。

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四)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申请材料、生产条件审查记录、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查部。

(五)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质量的抽查规定》组织或配合审查部开展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部署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质量的抽查工作。

第六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审查部和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企业不合格通报后,应按规定发放《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八条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吊销提出建议(附表1)。

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规定吊销违法违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定期向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度,指导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查处工作。

第十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保存好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文件、资料,并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在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下,向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关于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政策和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管理和监督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只能使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公章,另有专用章的要有文件规定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按年度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通报《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情况和《受理通知书》的收回情况(附表2)。

(三)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度1月份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交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四)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度应当向本地区有关企业和单位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行为调查表,回收整理后形成报告,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后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五)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不定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秀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评选工作。

在对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日常工作考核的基础上,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向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各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等单位征集意见,并汇总、审查和推荐优秀许可证办公室名单,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获得优秀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称号的单位将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予以表彰,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其工作经验。

(六)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凡发生下列情况并经核实的,应根据情节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做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1.没有按规定受理企业申请材料的或在受理企业申请过程中附加额外条件的;

2.在职责范围内向企业提供申请取证有偿咨询的;

3.不能按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投诉案件的;

4.未经允许公开企业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企业科技成果的;

5.没有按规定履行监督查处职责和指导许可证管理工作的;

6.对下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力,对其工作过失未能及时处理的;

7.直接或间接强行要求企业取得许可证有关规定之外的各种资格或参加各种活动的;

8.对档案管理不严格,不能负举证责任的。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建议书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企业所在省

(区、直辖市)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发证日期

证书有效期

吊销生产

许可证的

原因、依

据和证据

年月日(盖章)

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

局意见

全国许可

证办公室

意见

附表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审查不合格汇总名单

上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申请单元

不合格通知

书发放日期

不合格原因

受理通知书

收回情况

1

2

3

4

5

6

7

8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的管理和监督,使审查部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应认真履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六项职责。

第三条申请承担审查部工作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掌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及相关规定,并了解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程序;

(二)熟悉本产品的行业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及企业的分布情况;

(三)不从事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及经营活动;

(四)配备与发证产品的特点相适应的人力资源;

(五)具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硬件设施。

第四条凡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均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设立审查部。

申请机构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全国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表1),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从事或组织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

(二)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状况、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分布情况以及产品标准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申请及上报材料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予以择优批准。

必要时派员实地考查、核实。

第六条审查部开展日常工作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起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审查部负责按照《办法》等有关文件起草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草案、报批稿。

2.审查部应在批准成立或通知修改《实施细则》后,按规定期限将《实施细则》报批稿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审查部在起草《实施细则》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有关机构、质检机构、专家及有关企业对《实施细则》草案的意见。

审查部应重点研究《实施细则》中产品单元划分、样品抽样规则和引用产品标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按有关依据确定检验收费标准、工厂审查的考核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所涉及的内容等。

(二)《实施细则》的宣贯

1.《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实施宣贯工作的,审查部应在《实施细则》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2.《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不得增加《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附加要求。

3.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审查部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三)组织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

1.审查部在组织审查企业生产条件时,根据各省局申报企业的情况,制定全国现场审查计划,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审查时限应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在组织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之前,审查部应将审查计划提前通知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审查部将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和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告之被审查企业。

4.审查部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确定审查组成员及人数,组长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承担。

必要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派员参加审查组或派观察员,一般为1人。

(四)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1.审查部按照上报材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生产条件审查记录、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进行核准、汇总,并将合格企业的材料和名单汇总,按有关规定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审查部应将经核准的不合格企业名单、原因、处理意见汇总,按企业所属省份分别统计,及时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五)审查部的其他工作

1.审查部应按规定随时对申报取证、扩规格或增项、工厂迁址等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抽样及材料汇总上报。

2.审查部根据国家新政策的出台、产品标准的改变、市场的需求等信息,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修改或补充《实施细则》的建议。

3.审查部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质量的抽查规定》组织或配合开展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部署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质量的抽查工作。

第七条管理与监督

(一)奖励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不定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优秀审查部的评选,在对审查部日常工作考核的基础上,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等单位征集意见,并汇总、审查和推荐优秀审查部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被评选上的优秀审查部将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信息通报

1.自审查部设立之日起,审查部应在15日内按所规定职责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相关产品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实施计划。

2.审查部应于每年1月份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

3.每季度应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通报信息,通报内容见审查部信息季通报表(见附表2)。

(三)监督及处罚

审查部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根据情节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其做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消审查部资格的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由审查部所在行政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1.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有偿咨询服务工作的;

2.未经允许公开被审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秘密,非法占有企业科技成果的;

3.直接或间接强行要求企业取得许可证有关规定之外的各种资格或参加各种活动的;

4.弄虚作假、伪造审查记录,或为企业出具虚假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的;

5.未履行规定的职责、违法违规、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且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本《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审查部申请表

产品名称:

单位名称:

(盖章)

年月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制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单位名称

挂靠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单位代码

传真

邮箱

主要

办公

设施

清单

单位

工作

性质

和职

管理

制度

有关

文件

目录

拟申请审查部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学历

职务

职称

审查员编号

毕业学校、时间及专业

拟申请审查部工作人员情况表

年龄

专业

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评审意见

负责人

评审人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意见

年月日

###产品审查部信息季度通报表

省份

组织生产条件

审查的企业数

抽查企业数

汇总上报

企业数

经审查不合格企业数

合格

不合格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10

江苏

11

浙江

12

安徽

13

福建

14

江西

15

山东

16

河南

17

湖北

18

湖南

19

广东

20

广西

21

海南

22

重庆

23

四川

24

贵州

25

云南

26

西藏

27

陕西

28

甘肃

29

青海

30

宁夏

31

新疆

合计

审查部(盖章):

日期: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质量,规范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后方可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

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项主要职责。

第三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全国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审批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查部负责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其检验报告的检验类别注明生产许可证检验。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检验机构申请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未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定的检验机构不得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生产许可证检验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

(二)具备规定检验范围的检验条件和能力,通过计量认证;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符合《实施细则》和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检验机构审批程序:

(一)申请

检验机构申请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应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单位申请表》(见附表)原件一式两份;

2.检验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包括授权检验范围)复印件一式两份;

4.实验室认可证书(如有)复印件一式两份;

5.在国家监督抽查等工作中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相关检验任务的报告(如有)。

(二)推荐

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查部可以根据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所在地区的企业数量,汇总检验机构的申请材料,填写推荐意见,说明检验机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将相关材料寄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三)审定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汇总申请材料,组织评审组对检验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评审意见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根据需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组织评审组对检验机构进行现场考察。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按照引入竞争机制、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审定。

检验机构自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发文之日起具有生产许可证检验资格。

第七条检验机构工作程序:

(一)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样时,要做好验收记录,检查抽样单的有效性和样品的完好性,在抽样单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二)检验机构应当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三)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和标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样品检验,出具合法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及时送交企业一份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组织单位二份,不得延误审查材料的报送时限。

《实施细则》有特殊要求的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检验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做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检验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一)企业投诉检验机构有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二)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

(三)检验机构违反有关部门规定超标收取检验费用的;

(四)检验机构未能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所提供检验报告不能作为生产许可证检验依据的;

(五)检验机构未能按《实施细则》规定期限完成检验任务而延误发证工作进度的;

(六)计量认证到期或有其他变化不具备条件的;

(七)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有偿咨询服务工作的;

(八)直接或间接强行要求企业取得许可证有关规定之外的各种资格或参加各种活动的。

第九条本《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质量检验单位申请表

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2.仪器设备经过校准,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计量器具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鉴定合格证;

3.检验人员应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能力;

4.能公正地、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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