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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监狱高度戒备区域建设与管理初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一部分是过往服刑经历中有危险行为史,发生过狱内犯罪;

多次严重破坏监管秩序和生产设施等行为,至今仍可能对监管安全造成危害的罪犯;

另一部分是虽未有具体犯罪行为,但依目前状态推断,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能在狱内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罪犯。

而这些高危罪犯既是监狱管理改造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同时又是监狱安全稳定工作最重要的决定因素。

因此,管理好、改造好这部分罪犯,是探索当前监狱管理新模式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建设高度戒备区域可解决当前高危罪犯管理工作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

1、缓解重刑犯比例快速增长造成的管理压力

最近四年,X监狱关押的重刑犯(原判15年以上有期徒刑)比例呈显著增长的趋势,从2009年的32.82%至2013年的40.58%,增长了将近10个百分点。

截止2013年10月,全监狱共关押了1128名重刑犯,其中暴力犯的比例超过了85%。

而近年来新收罪犯中刑期为无期、死缓的人数也快速上升,仅2012年,每月收押的无期、死缓罪犯不断呈波浪式上涨态势,仅12月单月收押高达46人,全年共收押178名此类罪犯。

2013年形势同样不容乐观,截止当年10月已收押110名此类罪犯。

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中,无期、死缓罪犯收押人数还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加上重刑犯服刑时间长,其在服刑人群中所占比例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不断提高。

根据以往的管教经验来看,一方面由于重刑犯刑期较长,加之家庭、个人、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绝望情绪,常走极端,极易发生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

另一方面随着重刑犯入监时间的增长,容易产生服刑意识淡化、身份意识模糊、改造意识缺失等现象,从而在行为方面表现为不服管教。

例如重刑犯崔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犯具有较高的身负余罪的意识,在狱内服刑期间经常出现肩膀习惯性脱臼的状况,需赴社会医院就医,崔犯常借此打听就医的具体路线和情况,有明显的脱逃欲望,被监狱列为重点危险罪犯。

以上问题均给管理改造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建立相应的高度戒备区域适应快速增长的重刑犯势在必行。

2012年X监狱每月新收刑期为死缓、无期的罪犯数据图

2008-2012年X监狱在押刑期为无期、死缓的罪犯比例数据图

2、解决当前重刑犯管理工作面临的诸多难题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对死缓徒刑、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幅度进一步加大。

这给监狱带来了新的管理难点,即对重刑犯,尤其是对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管理。

此类罪犯服刑期间漫长,减刑空间小,管理难度大,容易产生消极改造,放弃改造,乃至铤而走险的思想。

作为全国首家收押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狱,X监狱现关押了34名限制减刑罪犯,平均年龄为34岁,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年龄最大的为52岁。

按在监狱最低服刑20-25年来计算,其人生的黄金时段将在监狱度过,个别年龄偏大的罪犯将很可能在狱内度过余生。

自该罪犯群体被收押以来,随着其度过初期的惶恐困惑期后,现已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稳定因素:

例如罪犯沐某,52岁,因故意杀害多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犯入监后始终不认罪,表示是被冤枉的。

在日常改造中时常突然情绪失控,大声哭泣,绝望情绪极为强烈,有较高的自杀(自伤自残)危险性。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有些罪犯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苦于无法处理,有些年轻罪犯甚至向主管民警流露出希望改判为死刑,不愿在狱内度过漫长的服刑年月。

因此,上述罪犯易高发自杀、自伤自残、脱逃、袭警等重大狱内案件,严重威胁监狱的安全稳定工作,建立相应的高度戒备区域可提高对此类罪犯管理的有效性,是解决当前管理困难的重要措施之一。

另一方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简称542号文)正式下发后,扩大了从严对象的范围和从严力度。

调整后X监狱罪犯中属于从严类别的达到1025人,占总押犯比例的32%,罪犯受损直接表现为服刑年限增长。

经预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平均增加1年2个月至2年刑期,非限制减刑类死缓无期罪犯服刑年限增加了3至4年,而限制减刑罪犯必须服刑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年限,达到27年。

服刑年限的延长意味着减刑对于罪犯改造正面激励作用的减少,长刑期罪犯容易出现改造信心不足,改造积极性低下的状况。

3、消除“混押”模式带来的重大安全隐患

在目前“混押”模式下,无论何种罪犯都一起劳动,一起教育,改造模式和要求没有太大的区别,缺乏针对性,并存在三大安全隐患:

一是由于没有采用区别化的改造管理模式,容易使高危罪犯接触到一些能够自伤自残的“工具“,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例如有一名罪犯利用晚饭里鸡腿中的骨头企图自伤自残,后被民警发现及时制止。

二是一部分高危罪犯本身社会阅历丰富、能言善辩,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尤其是一些涉黑犯罪的首犯,如自身改造态度消极,就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周边其他罪犯,特别是一些短刑犯和累犯,进而致使监狱的改造氛围混乱。

三是个别极端高危罪犯易和其他罪犯发生矛盾并发生攻击性行为,严重破坏监管改造秩序。

例如罪犯林某,因故意杀人、放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犯犯罪事实为杀害母亲,服刑期间一直认为其他罪犯歧视他,今年年初还发生了因不满看护犯的严格夹控,殴打看护犯的严重违纪行为。

因此,建立相应的高度戒备区域,对罪犯实行有效的分级分类管理,既增加了管理的针对性,又从源头上消除了管理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

4、有效运用“帕累托效应”营造良好改造氛围

根据帕累托效应即二八效应的原理,任何群体中占重要因素的仅为少数,而多数为非重要因素。

该原理同样适用罪犯群体,对近五年来的罪犯违纪情况进行统计可以发现,有过重大违纪记录或造成狱内安全事故的罪犯仅占到全监罪犯人数的1.8%,一年之内违纪扣分次数超过5次的罪犯仅占到总人数的8.7%,而这部分罪犯中多数曾连续数年有过多次违纪。

以上数据均说明了犯群中的不稳定因素较为集中在一些危险个体上,这些危险个体持续对监管秩序的整体稳定带来冲击,还经常发挥负面的“领头羊效应”,我们曾做过一个测试,一个监组中共有18名罪犯,当其中有1人连续欠产、表现出明显的消极怠工时,如民警不对其做出严肃处理而是轻描淡写一笔带过,那么1个月后整个监组的劳动产量下降了38%,整个监组的劳动改造氛围明显恶化。

因此,如能做好对该类危险个体的控制和管理,能够大幅降低对监管秩序的负面影响,高度戒备区域的设置能够将各监区占有少数的危险个体做到集中管理,抓住关键点,有效配置监狱管教资源发挥最大功效。

(二)建设高度戒备区域的现实意义

一是适应监狱发展新趋势的需要。

监狱实行分类建设、罪犯实行分类管理是当今世界现代监狱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们国家就开始研究按照不同戒备等级,对罪犯实行分类关押,监狱实行分类设置。

在2009年全国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会议上,吴爱英部长也明确提出了“要针对罪犯的不同危险程度,按照高、中、低度不同戒备要求对监狱或监区进行分类建设”的要求。

目前上海监狱体制改革正有序进行,但迄今为止,上海监狱系统仍未建成一所有代表性的现代化高度戒备监狱(监区)。

因此,X监狱作为集中收押限制减刑、死缓无期、精神病、涉黑等特殊罪犯群体的重刑犯监狱,在此建立高度戒备区域,对今后进一步推进上海监狱分级分类建设和提升特定犯群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二是践行“罚当其罪”法律理念的需要。

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结合罪犯的改造表现和服刑时间,实行不同级别的管理制度,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直观体现,也是对于“罚当其罪”理念的实际践行。

尤其是对严重违纪罪犯依法严惩,集中关押高危险性罪犯,分别在警戒程度、行政奖励、生活待遇、通信、会见等方面实行程度有轻有重的剥夺,有宽有严的限制,进而充分发挥法律调控的最佳效果,对监狱正确有效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相结合,提高改造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构筑监狱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的需要。

建设高度戒备区域主要是关押少部分危险性高,改造差的罪犯。

将这部分高危罪犯集中管理,在关押条件、安防设施、警力选配及改造方式上采取针对性的配置,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其危险行为的发生及对他犯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能充分发挥分类管控的约束、调控、矫治、养成等作用。

最终通过将危险评估机制、分级处遇制度和分类改造制度相结合,营造出安全、高效、有序的监管改造秩序。

四是推动罪犯分押、分管、分教工作的需要。

从刑罚执行的角度来看,对于狱内危险系数较高罪犯的一切管理和教育必须建立在高警戒度关押的基础上进行。

因此,在物理层面上必须建立一个集中关押此类罪犯的高警戒度区域,这也是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的基石。

通过对此类罪犯的分类关押,可以发挥管理的约束、惩戒、矫治、养成作用,增加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把“管”和“教”结合起来始终贯穿于“三分”工作中,促进监狱改造工作由粗放型、经验型向规范化、科学化转变。

五是贯彻“首要标准”,提升改造效率的需要。

建设高度戒备区域后,可以通过对高危险性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行为表现与真实态度进行时时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手段和方法,实施个别化矫治,最终达到对此类罪犯“行为矫正”和“去危险化”的目标。

此外,高度戒备区域的设立可以集中监狱警力资源,来解决影响监管改造安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并借此培养出一批专业、优秀的民警队伍;

同时释放了普通监区的警力,加强了对大部分普通犯群的管控,节约了管理成本,提高了改造效率。

二、建设高度戒备区域的理念及标准:

X监狱在硬件条件上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高度戒备区域的建设需以现有物理结构为基础,进行重新布局和改造,在有限的条件下实现区域集约化、现代化、信息化,使安全性、功能性、配套性融为一体。

1、集约化:

根据《监狱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对于高度戒备区域的建设,首先秉承集约化的设计,即不单独划分罪犯生活区、劳动改造区、教育改造区。

高度戒备区域应采用组团式布局,形成一个完全独立的关押单元,将管理罪犯“三大现场”的各项设施和警察管理的功能区域集中在一个楼面上,将多种功能整合起来,实现管理的安全畅通。

集约化的设计能够将硬件资源高度集中,使用效率较高。

2、现代化:

对于高度戒备区域的规划,应采用现代化的建筑设施和安全警戒设施,使其具有安全性、隔离性、封闭性的特点。

例如采用全新的钢制移动式监房门,门上设有可视强化玻璃窗口和外开式递物口,民警可以通过窗口对罪犯进行巡查,外开式递物口可以在不开门的情况下对罪犯进行传递物品和上铐。

此外,还应使用类似高铁上的单体化真空厕具,一体化床位等现代化设计。

通过以上设计一方面能够通过物理手段加强监管安全系数,弥补安全漏洞,将一些罪犯突发时间降到最低,另一方面也能够营造严肃、高压的管理氛围,给高危罪犯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

3、信息化:

高度戒备区域建设中应采用大量的信息化设备,增加罪犯个体实时定位系统和民警巡更系统,并更新了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和门禁系统的功能。

区域内的ab门,监房门,监控探头等设备,均由分控平台统一操作控制,此外还应具备与监区、监狱指挥中心的联动系统,要求做到实时信息共享,监狱也能时时掌控区域内犯情变化。

作为现代化监狱发展的重要趋势,信息化的进一步运用能够不断提高警务运作效率,增强信息流转的速度。

4、安全性:

监狱设计和建设首重安全,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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