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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农田)+林地灌溉面积+果园灌溉面积+牧草灌溉面积+其他灌溉面积

有效灌溉面积(农田):

是指灌溉工程或设备已基本配套,有一定水源,土地比较平整,在一般年景可以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灌溉面积。

2、有效实灌面积:

指利用灌溉工程和设施,在有效灌溉面积中当年实际已进行正常(灌水一次以上)灌溉的耕地面积。

在同一亩耕地上,报告期内无论灌水几次,都应按一亩计算,而不应按灌溉亩次计算。

凡是肩挑、人抬、马拉旱点种的面积,一律不算实灌面积。

3、旱涝保收面积:

是指有效灌溉面积中,遇旱能灌,遇涝能排的面积,灌溉设施的抗旱能力,按各地不同情况,应达到三十天到五十天,适宜发展双季稻的地方,应达到五十到七十天,除涝达到五年一遇以上标准,防洪一般达到二十年一遇标准的有效灌溉面积。

有效实灌面积≤有效灌溉面积

4、机电灌溉面积:

是指在有效灌溉面积中,利用机、电动力机械,以江河、湖泊、水库、塘坝、水井、渠道等为水源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

只要有固定的机械灌溉的设施,能够进行正常灌溉,不论当年是否进行灌溉,都应统计为机电有效灌溉面积。

(含灌排结合面积)

机电灌溉面积=电力灌溉面积+机械灌溉面积

电力灌溉面积=井电灌+站电灌+机电灌+喷滴电灌

机械灌溉面积=井机灌+电机灌+机灌+喷滴机灌

机电灌溉面积=机电井灌面积+固定站灌面积+流动机灌面积+喷滴灌灌溉面积

(1)机电井灌溉面积:

是指在有效灌溉面积中,使用已配套机电井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不论是纯井灌,还是井、渠双灌的面积,均应统计在内。

在分别统计机配井灌溉面积和电配井灌溉面积时,如遇机、电交叉灌溉或机、电双配井进行灌溉,应以机或电那种为主就统计到那里去。

在统计机电井灌溉面积时,要按实际可进行正常灌溉的井灌面积计算,而不能按设计定额(或估算的定额)乘机、电井眼数进行推算。

机电井灌溉面积=机电井电灌+机电井机灌

(2)固定站灌溉面积:

是指以江、河、湖、库等地面水为水源。

由固定排灌站提水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灌排结合面积,单灌面积之和。

固定站灌溉面积=固定站电灌+固定站机灌

(3)流动机灌溉面积:

指使用流动机(包括南方的流动排灌船)进行灌溉,且效益比较正常和稳定可靠的耕地面积。

流动机灌溉面积=流动机电灌+流动机机灌

5、节水灌溉面积:

指有水源保证,利用渠道防渗、管灌、喷滴灌等工程节水措施,当年已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果园、林地、牧草等面积,不包括农作物种植方式、种植品种改变等非工程节水措施的灌溉面积。

节水灌溉面积包括渠道防渗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和其它工程节水灌溉面积。

在同一灌溉面积上,采用多种节水灌溉工程措施时,只能依主要工程或措施统计一种,不得重复计算。

渠道防渗工程是指为减少渠道输水渗漏而采用土料、水泥、石料、膜料、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材料建立渠道防渗层的一种工程形式。

低压管道输水工程是以管道代替明渠,采用低压将灌溉水输送到田间的一种工程形式。

喷灌工程是将灌溉水通过由喷灌设备组成的管道式或机组式喷灌系统喷洒在土壤和作物表面,为作物生长提供必要水分的工程技术。

微灌溉工程是按照作物需水要求,通过低压管道系统与安装在末级管道上的特制灌水器,将灌溉水及养分以较小流量,均匀、准确输送到作物根部附近土壤表面或土层的一种局部灌溉工程技术,主要包括滴灌、微灌、小灌出流灌和渗灌。

其它节水灌溉主要包括田间节水地面灌溉工程和集雨灌溉工程,田间节水地面灌溉包括平整土地、畦灌、沟灌、格田灌、波涌灌和田间闸管灌等地面灌溉工程措施,集雨灌溉工程是指采取人工措施,高效收集雨水,加以蓄存和调节用于灌溉的微型水利工程。

节水灌溉效率的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灌溉水利用系数--灌入田间的水量(或流量)与渠道引入水总量(或流量)的比值;

渠系水利用系数--末级固定渠道放出的总水量与渠首引进的总水量的比值;

田间水利用系数--净灌水定额与末级固定渠道放出的单位面积灌水量的比值;

渠道防渗率--灌区固定渠道最大过水表面积中防渗面积与总表面积比值,以百分数计。

6、机电排灌面积是指由固定站、流动机、机电井、喷灌机械等所有机、电动力设备进行排水、灌溉的耕地面积。

包括单纯排水、单纯灌溉、灌排结合的面积在内。

排灌结合的面积只计算其中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机电排灌面积=机电灌溉面积+纯排面积

纯排面积:

指利用固定站、流动机、机电井等机电排灌设备仅进行排除洪、涝水患的耕地面积。

排灌结合的耕地面积已包括在机电灌溉面积中,纯排面积中不再包括。

三、除涝指标的解释

1、易涝面积:

是指抗涝能力标准低的低洼涝耕地面积。

2003年年报开始只统计“十五”现状数,即2001年初的时点数,包括未治理的易涝耕地面积和排涝设施严重老化毁损的易涝面积。

2、除涝面积:

指由于兴修治涝工程或安装排涝机械等水利设施(或进行改种),使易涝耕地免除淹涝,除涝标准达到三年一遇以上者。

易涝面积虽经过治理,但标准尚未达到三年一遇标准的,不做为除涝面积统计。

易涝面积≥除涝面积

易涝面积=除涝面积+现有易涝面积(即尚未治理面积+虽经过治理,标准尚未达到三年一遇的标准)

除涝面积=三年至五年治理面积+五年至十年治理面积+十年以上治理面积

除涝面积=上年除涝面积(上年基数)+本年新增除涝面积—本年减少除涝面积

3、‘十五’易涝耕地(现状)面积(现状数)≥‘十五’计划除涝面积(目标数)≥‘十五’累积除涝面积(完成数)

四、治碱指标的解释

1、盐碱耕地面积:

是指土壤中含有盐碱,影响农作物生长,成苗率(促苗率)不足70%的耕地面积。

2003年年报开始只统计“十五”现状数,即2001年初的时点数,包括未改良的老盐碱耕地以及未改良的次生盐碱耕地和盐碱耕地改良后又盐碱化的面积之和。

盐碱耕地面积≥盐碱耕地改良面积

2、盐碱耕地改良面积:

是指在老盐碱地、次生盐碱地上进行水利、农业、土壤改良等措施,在正常年景使作物成苗率(促苗率)达到70%以上的盐碱耕地面积。

在同一块土地上,除涝、治碱并举,应分别统计除涝面积和盐碱耕地改良面积。

3、本年新增改良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当年(日历年度),对尚未经过治理的盐碱耕地,采取水利、农业、化学等改碱措施,使其脱盐(碱),达到盐碱地改良标准的面积。

不包括在已改良过(已被统计除涝面积)的面积上,采取治碱措施,而被改善、提高的面积。

4、本年减少改良面积:

是指已被改良的盐碱地面积中由于建设占地、退耕养殖、工程老化失修或不合理的人为措施重又退化积盐,沦为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的盐碱耕地的面积。

盐碱耕地改良面积=上年盐碱耕地改良面积(上年基数)+本年新增改良面积—本年减少改良面积

5、‘十五’盐碱地面积(现状数)≥‘十五’计划改良面积(目标数)≥‘十五’累积改良面积(完成数)

五、水土保持指标的解释

1、水土流失面积:

是指自然因素(如风蚀、水蚀、冻融蚀等)和人为因素(过度砍伐、放牧、开垦等),使山丘地区地表土壤及母质受到各种破坏和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

2003年年报开始只统计“十五”现状数,即2001年初的时点数,包括未治理的历史性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及新发展的水土流失面积之和。

新发展的水土流失面积包括经过治理后又重新恶化的面积。

2、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又称水土保持面积):

是指在山丘地区水土流失面积上,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各种治理措施如:

水平梯田、淤地坝、谷坊、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育草(指有早林、种草补植任务的)等,以及按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所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总和。

3、小流域治理面积:

是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流域内的自然条件,按照土壤侵蚀的类型特点和农业区划方向,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农、林、牧、副各业用地,布置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林草措施与工程措施,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形成综合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凡列入县级以上治理规划,并进行重点治理的,流域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的小流域治理面积均进行统计。

4、本年新增治理面积(也称本年新增水土保持面积):

是指在山、丘水土流失区,由于采取各种水土保持措施,或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在报告期年度,新增加的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注意:

不包括已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往年度已经统计,而在本年度内又增建或更新改造水保措施,而得到提高改善的面积。

5、本年减少的治理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由于各种原因,如基建占地、人为破坏、自然灾害、各类生产活动、工程老化失修等,使原已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重又产生水土流失的那部分面积。

6、指标关系:

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小流域综合治理面积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上年累计达到治理面积+本年新增治理面积—本年减少治理面积

7、‘十五’水土流失面积(现状数)≥‘十五’计划治理面积(目标数)≥‘十五’累积完成综合治理面积(完成数)

六、农村饮水安全

1、农村饮水安全达标人口:

是指至少满足农村饮水安全标准要求的农村地区(即城市及县城关镇以外地区)年末常驻人口。

农村饮水包括农村居民餐饮、洗涤以及散养畜禽等日常生活用水。

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见附2)的要求,农村饮水安全主要采用水质、水量、取水方便程度以及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并对五类地区分安全饮水和基本安全饮水两个档次设置标准,只有当上述四项指标均达到饮水安全标准的人口,才算饮水安全达标人口。

2、农村饮水基本安全人口:

是指农村居民饮水未全部满足上述四项评价指标的安全饮水标准,但均达到基本安全饮水标准的人口。

3、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

指采用集中式供水方式供水的农村人口,不包括分散式供水人口。

集中式供水指在一个饮水工程的供水范围内,以一个或几个居民点为单元,用管网统一送到各家各户(亦称自来水)或集中供水点的供水方式。

以一户或几乎人家为单元,用手压井、筒井、大口井、集雨、引泉等设施供水,或无设施直接取用河水、溪水、塘水、泉水属于分散式供水。

4、农村各类饮水工程年供水能力:

是指向农村地区居民生活供水的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设计供水能力,它不同于水利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的实际供水量,实际供水量反映水利工程供水能力的实际利用率。

5、农村饮水安全人口变动统计:

农村饮水安全人口增加是指通过建设和改造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增加供水能力、改善水质(对高氟砷水、苦咸水、污染水、血吸虫病水等进行处理)以及提高供水量及保证率而增加的饮水安全达标人口。

农村饮水安全人口减少是指原有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老化、毁损以及水源地污染或枯竭等原因所减少农村饮水安全人口。

农村饮水安全达标人口≥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或农村自来水供水人口;

农村饮水安全达标人口=上年农村饮水安全达标人口+本年饮水安全人口新增-本年饮水安全人口减少

本年饮水安全人口减少≥因水污染减少饮水安全人口

七、水库指标的解释

1、已建成水库,即所谓建成或基本建成的水库,是指主、副坝、溢洪道、输水洞和专门建筑物,如电站、过船过木建筑物等,已全部建成或基本建成,无重大遗留问题,达到设计蓄水能力,经过验收鉴定合格,正式交付使用的水库。

2、总库容:

即校核水位以下的库容。

包括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减掉兴利库容之总和,称总库容,它是水库兴建的总规模,也是水库统计的重要指标。

3、大、中、小型水库塘坝的划分标准

大型水库:

总库容在一亿立方米及以上。

中型水库:

总库容在一千(含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

小型水库:

库容在十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

(一)型水库:

总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万立方米的水库。

(二)型水库:

总库容在十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万立方米的水库。

4、指标关系:

已建成水库座数=大型水库座数+中型水库座数+小型水库座数

总库容=大型水库总库容+中型水库总库容+小型水库总库容

八、灌区指标的解释

灌区是指从水源取水并通过渠道系统将水输送、分配到田间的工程设施。

一个完整的灌区系统包括渠首取水建筑物、渠道系统以及相应的水量控制和计量等设施。

渠道系统按区地形条件和控制灌溉面积的大小进行渠道分级,一般分为干、支、斗、农、毛渠等多级渠道。

灌区规模的一般按设计灌溉面积和有效灌溉面积进行划分:

凡控制面积在五十万亩及以上的灌区为大一型灌区、三十万亩至五十万亩灌区为大二型灌区、十万至三十万亩灌区为中型灌区、十万亩以下灌区小型灌区。

灌区统计范围:

凡有效灌溉面积达到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均进行统计。

指标关系:

万亩以上灌区处数≥五十万亩以上灌区处数+三十至五十万亩灌区处数;

万亩以上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五十完亩以上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三十至五十万亩灌区有效灌溉面积。

九、堤防水闸指标的解释

1、堤防长度:

是指建成或基本建成的河堤、江堤、海堤、湖堤、围堤包括防洪墙等各类防洪、防潮堤防之总和,包括建国前建成或需要加固加高培厚的老堤防。

但不包括单纯除涝河道的堤防和弃土形成的堤防,也不包括子埝和生产堤。

所谓基本建成,是指按设计标准已经完成,已能发挥设计效益,但还留有少量尾工的工程。

2、堤防保护人口:

是指报告期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全部人口数。

也就是假设河流在设计最大洪水通过时,如没有堤防或一旦堤防决口,所能淹及的最大范围内在报告期当年年末全部人口数。

3、堤防保护耕地面积:

是指堤防保护范围内的耕地。

即按设计最大洪水通过时,假设不修堤防的情况下,洪水所能淹及的最大范围内的耕地面积。

4、累计达标堤防长度:

是指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河江河防洪规划,已达到国家所认定的堤防等级的堤防长度。

“本年达标堤防长度”必须与《堤防建设情况表》中“本年达标长度”的汇总数一致。

根据现行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由于堤防保护的耕地面积和人口不同,以及城市、工矿企业、交通干线等防护对象的重要性程度不同,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不一样。

按照不同的防洪标准,堤防可划分如下等级:

堤防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其他

防洪标准

(年一遇)

>

=100

<

100,

=50

50

=30

30

5、一、二级堤防,是指按照国家《防洪标准》规定,达到1、2级堤防等级的等级堤防。

本指标从2001年开始统计,它与主要堤防有一定区别。

主要堤防:

是指保护耕地面积在三十万亩以上(包括三十万亩)或重要草牧场和虽达不到三十万亩,但保护重要工矿、企业、交通干线、国防设施、机场、主要城镇的河道堤防及海堤(海塘)。

堤防总长度>

=主要堤防总长度

堤防总长度内的保护人口>

=主要堤防总长度内的保护人口

堤防总长度内的保护耕地>

=主要堤防总长度内的保护耕地

7、水闸总座数

水闸总座数=大型水闸(座)+中型水闸(座)+小型水闸(座)

(1)水闸按过闸流量可分为:

大型水闸、中型水闸、小型水闸。

水闸划分标准是以单个水闸的校核过闸总流量为划分标准,如无校核过闸流量,就以设计过闸流量为划分标准。

由多个闸(不同作用或相同作用)组成的“闸枢纽”,应以其中过水流量最大的闸为标准来划分类型,不能用组成闸枢纽的几个闸的过闸流量相加之和做为划分大、中小型的标准。

但在统计闸座数时,“闸枢纽”只能作为一座(或一处)进行统计。

在按项目统计时,可将“闸枢纽”中的各个闸单独列出。

(2)按流量划分的标准:

大型水闸:

校核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及以上;

中型水闸:

校核过闸流量100立方米/秒至1000立方米/秒;

小型水闸:

过闸流量10立方米/秒(含10立方米/秒)至100立方米/秒。

(3)统计范围:

流量不够10立方米/秒,不做统计。

十、机电井指标的解释

1、机电井:

是指安装柴油机、汽油机、电动机或其他动力机械带动水泵抽取地下水灌溉农田、牧草地,包括已装机配套的和待装机配套的水井。

其中:

深井,各省自定标准。

2、已配套机电井:

是指已经安装机、电提水设备(包括线路)可以进行正常灌溉的机、电井。

在几眼井上使用一台设备,但能适时灌溉的和一机多用而主要用于机、电井的,均应视为“已配套机电井”。

包括由于提水设备或机井本身损坏待修理,暂时不能用的“已配套机电井”。

3、本年新增:

本年新增配套机电井(眼),是指在报告期当年新打并配套的机电井眼数和以往年度打的机电井,在当年进行的配套,达到能进行正常灌溉的“配套机电井“眼数。

4、本年减少:

本年报废“配套机电井”(眼),是指井本报身由于淤积、坍塌、无水或基建占地等原因,当年废弃报损的“已配套机电井”眼数。

不包括由于提水机械、动力设备损坏待修,而暂时不能使用的“配套机电井”。

5、指标关系:

机电井眼数>

深井眼数

已配套机电井眼数

已配套机电井眼数=机配井眼数+电配井眼数

已配套机电井装机容量=机配井装机容量+电配井装机容量

已配套机电井眼数=上年已配套机电井眼数(上年基数)+本年新增眼数—本年减少眼数

已配套机电井装机容量=上年已配套机电井装机容量(上年基数)+本年新增装机容量—本年减少装机容量

十一、机电排灌站指标的解释

1、固定机电排灌站:

是指以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面水为水源,在固定地点建设的以电动机、柴油机、汽油机等为动力带动水泵抽水灌溉、排水,并已发挥效益的灌溉站、排水站、排灌站。

固定机、电排灌站开始统计条件:

它自成系统。

机、泵管带、水源、电源、渠首、输变电工程已配套,有固定的排灌系统和排灌范围,全部或部分发挥灌溉效益,能正常进行排水或灌溉,有固定的管理人员方可进行统计,在自流灌区内部,以渠道为水源进行提水的工程,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应进行统计。

固定机电排灌站处数=电动机排灌站处数+内燃机排灌站处数;

固定机电排灌站装机容量=电动机排灌站装机容量+内燃机排灌站装机容量;

固定机电排灌站处数=上年固定机电排灌站处数+本年新增固定机电排灌站处数—本年减少固定机电排灌站处数;

固定机电排灌站装机容量=上年固定机电排灌站装机容量+本年新增固定机电排灌站装机容量-本年减少固定机电排灌站装机容量;

2、流动机:

指无固定地点,可以任意移动地点的机动排灌机械(含南方装有排灌机的机动排灌船)

流动机装机容量=电动机装机容量+内燃机装机容量

十二、水利总投入指标的填报说明

1、“当年水利资金总投入”是指当年全社会用于开展各项水利活动的资金总投入。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程运营管理以及各种水利服务和水事管理活动。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的直接投资,还来源于国内外各种形式的借款和群众集体自筹(如投劳折资)等。

2、如上图,水利资金总投入统计实际上由两张小表组成:

表一用于统计各级政府的直接投资和各级政府担保的银行贷款,表二用于统计民间投资、国外投资以及非政府担保的银行贷款。

主要指标关系:

Q10=(1+2+3+4)+(5+6)+(7+8)+(9+10)+(11+…+16)。

(1+2+3+4)属于政府直接投资,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财政支出形式拨付的基建投资、事业费和其他财政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包括各类财政专项支出(如农业发展基金、节水灌溉贴息贷款、以共代赈等)以及政府部门和各类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11+12+13+14)是指以政府财政收入为担保所借入的各种形式的资金,这里主要指各级政府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资金的投入;

(5+6)指国内企业和个人当年投入水利建设的自有资金和其它水利投资,其它水利投资包括水利工程设施运营、维护以及各种水利服务活动的投入;

(7+8)指当年投入水利活动中的各种形式的境外资金,包括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赠款或援助性贷款以及外商直接投资;

(9+10)指群众集体以自有资金、物品、投工投劳等形式直接投入的资金;

(15+16)指水利基建项目单位和水管单位当年从银行获得的各类非政府担保的贷款资金。

3、为了真实反映全社会兴办水利事业的情况,为政府制定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水利投融资政策、作好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对于当年有“群众投工投劳折资、集体自筹、水利设施经营管理部门自筹资金、境内企业或个人的直接投资或信贷投资、境外私人投资”等非政府投融资行为参与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水利基建项目和水利工程设施均要如实统计当年水利投入数量。

为了做好非政府水利投资的统计工作,水利部门应在水利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做好水利工程设施建造、增减变动、所有权变更的登记工作,详细记录项目名称、类型、规模和投资金额大小,以及水利设施的主要能力或效益大小、工程造价以及前面提到的各类产权所有形式和经营管理形式。

4、“资产重组”包括通过承包、租赁、迫卖、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对水利资产的结构进行优化和盘整,所发生的资金交易不增加水利投入,一般不列入当年各类水利资金投入中。

但是资产重组必然会引起基建投资或运营投资的增加,因此在统计当年各类水利资金投入时可以参考当年资产重组所发生的各类资金收支出数据。

十三、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指标的解释

1、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是指当年通过各类水利工程为一定区域内生产(农业灌溉和工业生产)、生活(城乡人民生活以及市政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要实际供水量。

水利工程供水按水源工程类型可分为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主要指机电站及水轮泵站)以及机电井供水等水源工程,其它水源工程应包括雨水集蓄工程、劣质水利用工程等地表水源工程以及渗渠、引泉池、大口井等地下水利用工程。

“机电站及水轮泵站”供水是指直接由江、河、湖提水或从排水渠道提水,不含渠道二次提水。

按供水用途可分为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生产用水、居民生活用水以及生态环境等其它用水。

另外,由于水电用水可重复利用,应单独统计。

①灌溉供水:

是指水利工程为农田、林地、果园、牧草灌溉实际毛供水量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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