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培训教材11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2170949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60 大小:41.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清洁生产审核培训教材11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0页
清洁生产审核培训教材11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0页
清洁生产审核培训教材11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0页
清洁生产审核培训教材11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0页
清洁生产审核培训教材11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清洁生产审核培训教材11Word文档格式.docx

《清洁生产审核培训教材11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清洁生产审核培训教材11Word文档格式.docx(6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清洁生产审核培训教材11Word文档格式.docx

表2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炉门与炉框清扫装置

设有清扫装置,保证无焦油渣

上升管压力控制

可靠自动调节

加热煤气总流量、每孔装煤量、推焦操作和炉温监测

自动记录、自动控制

自动记录

出焦过程

配备地面除尘站集气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9%,捕集率≥90%,先进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

与备热浮力罩等较高效除尘设施

息焦工艺

干法熄焦密闭设备,配备布袋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9%,先进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

温法熄焦、带折流板熄焦塔

焦炭筛分、转运

配备布袋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9%

采用冲击式或泡沫式除尘设备,除尘效率≥90%

煤气净化装置

工序要求

包括冷鼓、脱硫、脱氰、洗胺、洗苯、洗萘等工序

煤气初冷器

横管式初冷器或横管式初冷器+坡接冷却器

煤气鼓风机

变频调速或耦合调速

能源利用

水、蒸汽等能源梯级利用、配备制冷设施

水、蒸汽等能源梯级利用或利用海水冷却

脱硫工段

配套脱硫及硫回收利用设施

脱氨工段

配套洗氨、蒸氨、氨分解工艺或配套硫铵工艺或无水氨工艺

粗苯蒸馏方式

粗苯管式炉

蒸氨后废水中氨氮浓度,mg/1

≤200

各工段储槽放散管排出的气体

采用压力平衡或排气洗净塔等系统,将废气回收净化

采用呼吸阀,减少废气排放

酚氰废水

生物脱氮、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达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生物脱氮、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达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工序能耗,kg标煤/t焦

≤150

≤170

≤180

吨焦耗新鲜水量,m3/t焦

≤2.5

≤3.5

吨焦耗蒸汽量,t/t焦

≤0.20

≤0.25

≤0.40

吨焦耗电量,kw·

h/t焦

≤30

≤35

≤40

炼焦耗热量

(7%H20)kj/kg标煤

焦炉煤气

≤2150

≤2250

≤2350

高炉煤气

≤2450

≤2550

≤2650

焦炉煤气利用率,%

100

≥95

≥80

水循不利用率,%

≥85

≥75

焦炭

粒度、强度等指标满足用户要求。

产品合格率>98%

产品合格率95%—98%

产品合格率93%—95%

优质的焦炭在炼铁、铸造和生产铁合金的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少,对环境影响小

焦炭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较小

焦炭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较大

储存、装卸、运输过程对环境影响很小

储存、装卸、运输过程对环境影响较小

用作城市煤气

H2S≤20mg/m3,NH3≤50mg/m3,萘≤50mg/m3,(冬)萘≤100mg/m3,(夏)

其它用途

H2S≤200mg/m3

H2S≤500mg/m3

煤焦油

使用合格焦油罐、配脱水、脱渣装置,进行机械化清渣,储存、输送的装置和管道采用防腐、防泄、防渗漏材质,罐车密闭运输。

铵产品

储存、包装、输送采取防腐、防泄漏等措施

粗苯

生产、储存、包装和运输过程密闭、防爆,且与人体无直接接触

表3产品指标

表4污染物产生指标

表5废物回收利用指标

表6环境管理要求

气污染物

颗粒物kg/t焦

≤0.5

≤0.8

/

推焦

≤1.2

苯并(a)芘g/t焦

≤1.0

≤1.5

≤0.018

≤0.040

SO2kg/t焦

≤0.01

≤0.02

≤0.015

焦炉烟囱

≤0.035

≤0.105

焦炉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泄露mg/m3

颗粒物

2.5

3.5

苯并(a)芘

0.0025

0.0040

BSO

0.6

0.8

水污染物

蒸氨工段

蒸氨废水产生量t/t焦

≤0.50

CODcr,kg/t焦

≤2.0

≤4.0

NH3—N,kg/t焦

≤0.06

≤0.10

总氰化物,kg/t焦

≤0.008

≤0.012

≤0.025

挥发酚,kg/t焦

≤0.24

≤0.80

硫化物,kg/t焦

≤0.03

废水

处理后废水尽可能回用,剩余废水可以达标外排

熄焦废水

熄焦水闭路循环,均不外排

废渣

备煤工段

收尘器煤尘

全部回收利用

装煤、推焦

收尘系统粉尘

熄焦、筛焦

系统粉尘

全部回收利用(如用作钢铁行业原料、制型煤等)

焦油渣

(含焦油罐渣)

全部不落地且配入炼焦煤或制型煤

粗苯再生渣

全部不落地且配入炼焦煤或制型煤或配入焦油中

剩余污泥

覆盖煤场或配入炼焦煤

5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5.1采样

本标准所涉及的各项指标均采用炼焦行业和环境保护专业最常用的指标,易于理解和执行。

本标准的各项指标的采样和监测按照国家标准监测方法

环境法律法规标准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环境审核

按照炼焦行业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核;

按照ISO14001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备

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及统计数据齐全有效

环境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及统计数据基本齐全

生产过程环境管理

原料用量及质量

规定严格的检验,计量控制措施

温度系数

K均≥0.95K安≥0.95

K均≥0.90K安≥0.90

K均≥0.85K安≥0.80

推焦系数K

≥0.98

≥0.90

≥0.85

炉门、小炉门、装煤孔、上升管的冒烟率(分别计算)

≤3%

≤5%

≤8%

装煤、推焦、熄焦等主要工序的操作管理

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达100%

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达98%

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达95%

岗位培训

所有岗位进行过严格培训

主要岗位进行过严格培训

主要岗位进行这一般培训

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对主要设备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对主要设备有基本的管理制度

生产工艺用水、电、汽、煤气管理

安装计量仪表,并制定严格定量考核制度

对主要环节进行计量,并制定定量考核制度

对主要用水、电、汽环节进行计量

事故、非正常生产状况应急

有具体的应急预案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机构

建立并有专人负责

环境管理制度

健全、完善并纳入日常管理

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管理计划

制定近、远期计划并监督实施

制定近期计划并监督实施

制定日常计划并监督实施

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

记录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

记录运行数据并进行统计

污染源监测系统

水、气、声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均具备自动监测手段

水、气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均具备监测手段

信息交流

具备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

定期交流

相关方环境管理

原辅料供应方、协作方、服务方

服协议中要明确原辅料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及环保要求

有害废物转移的预防

严格按有害废物处理要求执行,建立台帐,定期检查

执行。

见表7。

废气和废水污染物产生指标均指末端处理之前的指标。

所有指标均按采样将数的实测数据进行平均。

5.2统计与计算

企业的原材料、新鲜水及能源使用量、产品产量、焦炉煤气利用率、吨焦耗热量等均以法定月报或者年报为准。

各项指法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温度系数

 

(M-A机)+(M-A焦)

K均=————————————

2M

式中:

K均—均匀系数;

M—焦炉燃烧室数(除去检修炉和缓冲炉);

A机—机侧测温火道的温度超过平均温度±

20℃(边炉±

30℃)的个数;

A焦—焦侧测温火道的温度超过平均温度±

2N-(A机1+A焦1)

K安=————————

2N

K安—安定系数;

N—每昼夜直行温度测定的次数;

—机侧平均温度与加热制度所规定的温度标准偏差超过±

7℃;

—焦侧平均温度与加热制度所规定的温度标准偏差超过±

表7废水、废气污染物各项指标监测采样及分析方法

(2)推焦系数

K

K总—总推焦系数;

K计—计划推焦均匀系数;

K执—执行推焦均匀系数;

m—本班计划规定的推焦炉数;

a1—本班计划结焦时间与规定结焦时间相差±

5min以上的炉数;

a2—本班计划推焦时间与规定推焦时间相差±

n—本班实际出炉数。

(3)冒烟率

炉门冒烟率(%)=冒烟的炉门个数÷

运行的炉门个数×

污染

源类型

生产工序

监测项目

测点位置

监测采样及分析方法

监测频次

测试条件及要求

颗粒物SO2苯并(a)芘

炉顶、机侧、焦侧集气系统净化装置前

颗料物:

根据GB/T16157-1996测定

SO2:

定电位电解法(HJ/T57-2000)

苯并(a)芘:

高效液相色谱法(HJ/T40-1999)

连续考核3d,每个装煤、出焦过程分别测一个滤筒,每个过程对应一个炭化室,按作业的炭化室数抽测60%,同时记录焦炉生产运行工况

风速<1.0m/s,焦炉生产负荷达80%以上,正常生产工况,在装煤、推焦过程中完成一个测试

SO2

烟囱开测孔

定电位电解法

(HJ/T57-2000)

至少采集三组以上样品

连续生产

废气无组织排放

炼焦

颗粒物苯并(a)芘BSO

焦炉炉顶煤塔侧第1至第4孔炭化室上升管旁

按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风速<1.0m/s,焦炉生产负荷达80%以上,正常生产工况

废水污染源

蒸氨废水

流量

蒸氨塔后出水管处

GB12999-91和

GB12998-91

连续3d,每天6次

蒸氨工段正常生产工况

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NH3-N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79-89)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吡啉光度法(GB7490-87)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

(GB7486-87)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酚氰废水处理站

CODcrNH3-N挥发酚氰化物硫化物

酚氰废水处理站出口处

与蒸氨废水各项目监测方法相同

酚氰废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工况

装煤孔、上升管冒烟率含义同上。

(4)吨焦耗干精煤量、吨焦耗新鲜水量、吨焦耗电量、吨焦耗蒸汽量

吨焦耗干精煤量(t/t焦)=年(本季)生产焦炭消耗干精煤量(t)÷

年(本季)焦炭产量(t)

吨焦耗新鲜水量(m3/t焦)=年(本季)生产焦炭消耗新鲜水量(m3)÷

吨焦耗电量(KW·

h/t焦)=年(本季)生产焦炭消耗电总量(KW·

h)÷

吨焦耗蒸汽量(t/t焦)=年(本季)生产焦炭消耗蒸汽量(t)÷

(5)焦化工序能耗

工序能耗=(I-Q+E-R)÷

T

T—焦炭产量,t

I—原料煤折热量,kg(标煤);

Q—焦化产品折热量,kg(标煤);

E—加工能耗折热量,kg(标煤);

R—余热回收折热量,kg(标煤)。

工序能耗指炼焦及煤气净化工段的能耗。

统一按标煤进行折算。

原料煤指炼焦所用洗精煤,焦化产品指焦炭、焦炉煤气、粗苯、煤焦油等;

加工能耗煤气、电、蒸汽耗量等,式中I值必须大于Q值。

焦炉使用高炉煤气加热时,高炉煤气的耗量乘以0.88的校正系数。

(6)吨焦气相污染物产生量

指焦炭生产时,装煤、推焦和熄焦生产过程的气污染物(烟尘、苯并(a)芘、SO2)产生量与焦炭产量的比值。

气污染产生量(t/t焦)=年(本季)工序气污染物产生量(t)÷

(7)吨焦蒸氨废水产生量

指焦炭生产时,煤气净化系统的蒸氨废水产生量与焦炭产量的比值。

废水产生量(t/t焦)=年(本季)蒸氨工序废水产生量(t)÷

(8)废水中污染物产生量

指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量,该量可在各工序排放口处进行测定。

水污染物产生量(t/t焦)=年(本季)工序水污染物产生量(t)÷

(9)焦炉煤气利用率

焦炉煤气利用率(%)=焦炉煤气利用量÷

总焦炉煤气量×

利用途径除了用于焦炉做燃料外,还可用于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燃气锅炉、工业炉窑、合成化工原料以及外送民用等。

(10)捕集率

捕集率(%)=

p1—i炭化室所测的一个装煤或出焦过程的集尘量,kg/t焦;

p—一个装煤或出焦过程荒煤气无逸散状态下(通过目测确定)的集尘量,kg/t焦;

n—实测的焦炉炭化室孔数(n值至少取整个焦炉炭化室数量的60%)。

6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由积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苯可溶物和苯并(a)芘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非机械化炼焦炉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林格曼黑度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炼焦炉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6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

指烟气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烟气中的数值。

3.2非机械化炼焦炉

本标准所指的非机械化炼焦炉是:

以洗精煤为原料有配煤工艺;

成焦率≥70%,炉体严密、内外燃供热,烟气集中排放,焦炉烟囱高度不低于25米。

4技术内容

4.1排放标准适用区域

4.1.1本标准分为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禁止在GB3095中一类区新建、扩建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炼焦炉;

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2排放标准

4.2.1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表1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mg/m3

4.2.2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渡按表2执行。

表2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mg/m3

4.2.3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物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或2执行。

4.2.4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

表3现有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5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4执行。

表4新建非机械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6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或表4执

标准

级别

污染物

可溶物

(BSO)

(Bap)

排放

标准值

1.0

0.25

0.0010

0.80

5.0

1.20

0.0055

0.60

行。

4.3其他规定

机械化炼焦炉的荒煤气不得直接排放大气,应于1998年1月1日之前在荒煤气放散管理顶部按装自动放散点火装置。

5监测

5.1采样点

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位于焦炉,炉顶煤塔侧第1至第4孔炭化室上升管旁。

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按GB/T16157的规定确定采样点。

5.2采样频率

5.2.1机械化炼焦炉应在正常生产状况时采样,采用中流量采样器(无罩、无分级采样头),在焦炉顶的连续采样时间为4小时/次。

5.2.2非机械化炼焦炉应在≥60%的焦炉孔数处于点火、结焦期时进行采样及林格曼黑度的测定。

5.3监测方法

本标准中林格曼黑度的监测方法可选用林格曼黑度烟气浓度图、测烟望远镜和照相法;

苯可溶物(BSO)的监测方法,采用附录A《苯可溶物(BSO)的测定一重量法》;

二氧化硫(S02)的监测方法参照执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碘量法或甲醛缓冲溶液及收—盐酸付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苯并(a)芘的监测方法参照执行GB8971—88《大气飘尘中苯并(a)芘(Bap)的测定方法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法》中推荐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待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相应方法标准后,执行相应标准。

5.4统计

非机械化炼焦炉的焦炭产量以设计产量为准。

6标准实施

单位

排放标准值

mg/m3(标态)

300

350

kg/t(焦)

1.2

4.0

二氧化硫

(SO2)

240

500

600

kg/(焦)t

3.0

5.5

6.5

苯并(a)花

1.00

2.0

3.00

0.010

0.020

0.025

林格曼黑度

≤1

250

400

450

4.5

1.50

2.00

0.015

本标准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dB(A)]

1.2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1.2.1Ⅰ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10dB(A)。

1.4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引用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1996—12—06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电大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