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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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ex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paid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费用,但是通则中并未涉及到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等内容。
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
同样地,当事人应当清楚当地强制性的法律较包括所选贸易术语在内的合同中的任何规定都具有优先权。
3
选择适当特定的术语。
所选术语需要适合于标的货物,运输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卖方或买方,比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责任。
每种术语的指南中包含一些特别有用的关于何时作出这些选择的信息。
然而,包含在指南中的信息并不构成所选术语的一部分。
4
只有各方当事人指定地点或港口,所选术语才形成有效的,而且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
如以下的精确描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FCA(38CoursAlbert1er,Paris,France)Incoterms2010”.(2010通则FCA术语,法国巴黎,38CoursAlbert1er)
指定地点是交货点,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点;
但是在C组术语中,指定地点指的是运费已付的地点。
为了更好避免疑问和争议,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以进一步阐述为一个精确的点。
2000通则和2010通则的主要区别
1
一种新的术语——DAP
通则已经将13种不同的术语减为11种。
这是由一种新的术语,DAP,地点交货,取代DAF,DES和DDU而实现的。
所谓DAP术语,就像被取代的那些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各种DAF,DES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2
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F组。
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
FCA,或者适用国内贸易的EXW,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
相反地,D组术语,或者说“实质性交货”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
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10通则中的中11种贸易术语作出选择时。
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六种术语。
EXW,FCA,CPT,CIP,DAP和DDP术语这类。
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
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在船舷前面。
第二类,实际上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5种术语。
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签。
FAS,FOB,CFR,CIF和DEQ属于本类术语。
国内和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
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
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
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
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
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
使用指南
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
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
何种情况应使用次术语;
风险转移点是什么;
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
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
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
5
电子通讯
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
不过现在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
在2010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
6
保险
2010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
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
在这方面,为了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
7
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
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比如货物保管链。
8
码头装卸费
按照“C”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
表面上是卖方自负运输费用,但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因为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初的货物价格中。
运输成本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而且承运人或者码头的运营方也可能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
譬如,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一次包含在货物价格中付给卖方,一次单独付给承运人或码头的运营方。
2010通则在相关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9
连串销售
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
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
因此,连串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
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2010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术语的使用解释
2000通则中,按照镜像原则,A条款下反映的是卖方的义务,相应地,B条款下反映的是买方的义务。
但是由于一些短语的使用贯穿整个文件,2010通则打算在其正文中对以下被列出来的词语不再作解释,以以下注解为准。
承运人:
就2010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关:
遵照各种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各种税费。
交货:
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律和惯例中有着多重含义,但是2010通则中用其来表示货物缺损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点。
电子数据:
由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和相应纸质文件功效等同的电子讯息组成的的一系列信息。
‘包装’和‘存放’:
这些短语被用于不同的目的:
1.
遵照合同中所有的要求的货物包装。
2.
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3.
已包装好的商品转载进货柜或其他运输工具。
。
在2010通则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
2010通则没有涉及到货物在货柜中的装载义务由谁承担,所以,相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不常见的七种贸易术语及详细比较,以及2010贸易术语
陶书娟(国贸1033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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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书娟(国贸1033班)发表于2011-3-2218:
01:
23阅读(246)评论(0)
1.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eliveredDutyUnpaid)、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DutyPaid)。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AtTerminal)与DAP(DeliveredAtPlace
)。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使用DA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
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
用来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一)关于风险转移问题
国外有使用FreeBorder或FrancoBorder的做法,按照一般的解释,采用这两种术语时,卖方只是负责安排运输并支付运至边境某地的运费,卖方的交货地点并未延伸至边境指定地点,所以只相当于CPT条件。
因此,在按DAF术语成交时,交易双方应该明确,卖方承担的风险只有在边境指定地点完成交货时才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此之前。
(二)关于边境交货地点问题
当边境上有几个可供交货的地点时,双方当事人应该明确商定其中某一地点作为交货地点,并且在DAF之后列明,以免在履约时引起争执。
如果双方在定约时未能就具体的交货地点作出明确规定,卖方有权自行选择最适宜的边境地点作为交货地点。
如果该地点是位于进口国的港口,《2000通则》建议当事人采用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或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贸易术语】EXW贸易术语下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关于货物的交接问题
买卖双方在订约时,一般要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作出规定。
为了做好货物的交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还应就货物将在什么具体时间和地点交给买方支配的问题,向买方发出通知。
如果双方约定,买方有权确定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和/或地点受领货物时,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以免延误交货或引起其他差错。
如果买方没有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货物,或者在他有权确定受领货物的时间、地点时,没有能够及时给予适当通知,那么,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为合同项下的货物,买方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二)关于货物的包装和装运问题
作为买方,在签约时应根据运输的情况,提出对货物包装的具体要求,并就包装费用负担问题作出规定,以避免事后引起争议。
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按《通则》的解释,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但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关于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在工厂交货条件下,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责任在买方,尽管有时可要求卖方代办,但货物被禁止出口的风险还是由买方承担的。
因此,在成交之前,买方应了解出口国政府的有关规定,例如是否允许在该国无常驻机构的当事人在该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当买方无法做到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的出境手续时,则不应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成交。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最好采用FCA术语。
【贸易术语】使用FAS术语应注意哪些问题
1.对FAS的不同解释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AS术语只适合于包括海运在内的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只能是装运港。
但是,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FAS是FreeAlongSide的缩写,即指交到运输工具的旁边。
因此,在同北美国家的交易中使用FAS术语时,应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以明确表示“船边交货”。
对此,应予以注意。
2.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按照《90通则》的规定,在FAS条件下,卖方本身并无义务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和提供出口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
只有当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卖方才可协助办理。
但《2000通则》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修改。
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采用FAS术语成交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
这是考虑到原先的规定在实际操作时,给买方带来诸多困难或不便。
3.要注意船货衔接问题
因为在FAS条件下,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合同要由买方负责订立,买方要及时将船名和要求装货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按时做好备货出运工作。
卖方也应将货物交至船边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利于买方办理装船事项。
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未按时到港接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或者买方未能及时发出派船通知,只要货物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贸易术语】使用DE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
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
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1.共同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
对于卖方来讲,要及时将船舶预计到港时间通知买方,使买方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
此外,卖方要及时将提货单或通常的运输单据(提单或海运单等)提交给买方,使其得以受领货物。
对于买方来讲,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当买方有权决定交货时间和具体地点时,要及时通知卖方。
另外,当卖方已按上述规定做好了交货准备工作时,买方要及时在船上受领货物。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或未能及时受领货物,那么,买方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要了解DES与CIF的区别
有人误称CIF为“到岸价”,这是单纯从其主要价格构成来考虑的,因为按CIF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安排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承担相笑的运费和保险费。
但由于CIF属于装运港交货,风险已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卖方并不保证把货送到目的口岸,因而称其为“到岸价”是不当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若海轮能直接*岸,DES则是名副其实的到岸价。
因为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是完成交货。
在DES条件下,卖方不仅要负责正常的运费、保险费。
还要负责诸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
以及根据需要加保各种特殊附加险而支付的保险费。
由此可见,DES与CIF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责任和费用的负担等问题上都有区别。
【贸易术语】使用DEQ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DEQ和DIS都是在目的港交货的术语,在如何安排好途中的运输、保险以及做好货物的交接手续等问题上,二者的注意事项也基本相同。
鉴于世界各国在使用DEQ术语时,对于由谁负责办理进口手续的问题,做法并不完全统一,因此,使用此术语时,必须加以注意。
《90通则》规定,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而《2000通则》改为由买方承担,这是考虑到大多数国家的清关手续发生了变化,作此改变,更便于实际操作。
但同时还规定,如果双方同意由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报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必须在合同中以明确的文字表示出来。
2.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和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的多式联运
《2000通则》中还强调指出,DEQ术语仅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
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卖方也是在将货物从船上卸至目的港码头时完成交货。
同时指出,如果双方同意由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将货物由码头运至其他地方,则应采用DDU或DDP术语。
DES与DEQ贸易术语区别
DES贸易术语指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S国际贸易术语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
DES交货贸易术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货时,才能使用DES贸易术语。
DEQ贸易术语指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EQ贸易交货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卖方应承担格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村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这和以前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全部或部分进口时交纳的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
但是,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
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