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新校区商铺对外出租招标文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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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标方式
以报价为主要因素,综合考虑经营项目与学校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的贴近度和经营能力确定中标人。
六、投标保证金
1、投标单位在参加投标前需缴纳2万元投标保证金,由投标单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招标方指定的开户行和账号并提供有效的进帐凭据。
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将转为租赁保证金。
其他未中标单位在投标三日后退还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作自动放弃。
2、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被扣缴:
①、在开标前撤销投标;
②、开标后,投标方要求撤销投标;
③、中标后未按照通知指定的时间、签订租赁合同。
3、开户名称:
AA美术学院
开户行:
建行黄桷坪分理处
账号:
50001033800050000984
七、投标地点、时间
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纳投标资料及验证投标资格,参加正式竞标。
(投标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八、招标声明
1、竞标人应承诺:
租赁前已全面了解出租标的的状况,包括实际使用面积、商业氛围、房产现状、结构、功能设备、门窗、水电等设施。
承租人对该房屋的改造、装修方案须经学校同意,对该房屋的改造、装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不得拆除不可移动设备,其产权归学校所有。
2、本招标项目的租赁期限为三年。
租金每年缴纳一次,一年按12个月缴纳。
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转租。
3、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通讯、公共水电分摊、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使用学校的水、电、气、实行一卡抄计量,按量交费的管理办法,其价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和物业公司自行商定。
4、本招标文书最终解释权归AA美术学院所有。
九、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时 间:
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25日
地址:
AA美术学院新校区国资校产处
电话:
65921066
联系人:
李老师
AA美术学院后勤国资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投标报价书
AA美术学院: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AA美术学院大学城新校区商铺 对外出租招标文书的全部内容并查勘了现场,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遵守租赁合同及招标文书之相关规定。
现我方愿以人民币元/平方米/月的投标报价租赁该商铺,做经营使用。
投标人(盖单位章)(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AA美术学院新校区商铺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所拥有的商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场地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楼主要情况如下:
座
落:
(以下简称该房屋)
商铺型号:
使用面积:
平方米
建筑结构:
钢混结构(毛坯房)
楼
层:
该房屋位于所在建筑楼层的层(无电梯)
1-2、该平面图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
(一)。
甲方不作任何装修和改造。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只能作为 经营使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为3年,房屋租赁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个月,甲方同意该段时间作为乙方筹备和装修时间,不计入正式租期。
3-2、租赁期满,甲方将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
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享有优先续租权,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等租赁条件均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四、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
4-1、租金数额: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为人民币元,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每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
)。
4-2、租金为一年一交,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支付租金。
乙方可以使用转帐支票或现金支付方式。
甲方收到乙方所交的房租后,应在3日内向乙方提供正式的租赁费用凭证。
4-3、乙方应在交租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租金。
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4-4、双方在签定合同之日,乙方缴纳保证金20000元整(大写:
贰万元整),合同期满后,乙方结清费用,完善手续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五、相关费用和其他
5-1、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通讯、公共水电分摊、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租赁期间所使用学校的水、电、气、实行一卡抄计量,按量交费的管理办法,能源使用费收费标准按《AA美术学院能源管理办法》执行(乙方已充分了解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5—2、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铺面之日起,乙方须缴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每月10日前,乙方须自行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当月物业管理费。
上述物业管理费用途包括:
(1)房屋建筑共用部分的管理;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3)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4)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与管理;
5—3、双方同意由乙方负责办理本房屋的意外商业保险事宜,并承担保险费用,保险受益人为甲乙双方。
保险范围包括:
甲方拥有产权的本房屋、设施、电器等;
乙方拥有的家具电器设备。
若因发生意外情况如火灾等造成双方的财产损失,由双方共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获赔偿金按照所保险合同中所保险的内容由双方分享。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双方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公共设施和附属设施非乙方使用所造成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属于甲方维修范围需要进行大修时,若因维修工作对乙方的营业造成较大和较长时间的影响,甚至导致乙方完全无法营业,甲方同意对乙方予以补偿,补偿方式由双方根据影响时间和影响程度协商采用延长租赁时间的方式确定。
市政工程、道路和设施维修或公共部分维修所造成的影响不属于此范围,但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养护,应提前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乙方在接收租赁房屋(铺面)后进行装修的,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该申请应连同乙方的装修方案一起提交,并向甲方缴纳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在不影响房屋建筑结构、不危及公共安全和第三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乙方可根据需要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
按规定应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乙方的装修及附属设施和设备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
在租赁期间,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
6-5、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房屋,不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房屋结构(主体结构及平面结构)以及建筑外观。
6-6、乙方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绝不存储易燃、易爆及违禁物品。
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保证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对商铺的检查。
6-7、乙方要遵守甲方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守则和规章制度,服从由甲方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6-8、乙方不得占用走廊、公共露台和人行通道及消防通道,以保证通道的畅通和整洁。
6-9、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甲方不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独立自主经营权。
6-10、乙方负责租赁房屋、铺面的内部安全、保卫、防火工作,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治安、卫生、防火等工作,协助维护商业街的公共秩序。
6-11、乙方负责租赁房屋、铺面内设施的日常维护。
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6-12、乙方应自行办理经营所需各种手续,在取得有效的政府部门经营证照方可开业,不得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当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月租金标准的1.5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和管理费,超过上述期限十天以上未按时腾空并交还的,甲方有权停止对该商铺的供水、供电供气并将上述租赁房屋、铺面进行清理,对租赁房屋、铺面内的物品进行就地或移至它地封存,该租赁房屋或铺面内属于乙方所有的物品因此而发生损毁或灭失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应当承担的费用。
7-3、乙方自行装修后的租赁铺面及租赁铺面原有的附属设施和设备,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使用权。
合同终止后,租赁铺面及全部甲方所属的附属设施和设备、乙方的装修应不折价、不补偿并无偿移交给甲方,若有损坏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若乙方拆走所用材料,必须还原该房屋原样。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乙方在租赁期内,在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否则转租行为无效。
8-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并向甲方办理登记备案,否则转租行为无效。
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
乙方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若在租赁期内由于乙方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导致意外死亡,根据国家法律,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乙方的法定继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