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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设备检修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23.0临时用电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24.0动土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1.1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对《佰利联化学股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

1.2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

1.3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辅助单位。

1.4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安全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核、环评等相关环保业务,以及配合当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置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本公司、车间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

1.5公司坚持“立足发展,环保先行”的环保理念,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行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同时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鼓励以废治废、综合利用。

1.6本办法管理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有关“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

1.7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

1.8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统一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有:

1.8.1审批排污单位拆除、停运、关闭、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

1.8.2限期治理任务的落实、督导以及处罚。

1.8.3对已竣工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1.8.4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

1.8.5对在建、新建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工作。

1.8.6每周至少一次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1.8.7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1.9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1.10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0.1节约、合理用水,生产用水要采取一水多用,降低一次水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1.10.2加强废水排放管道(沟渠)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行为。

1.10.3加强管理本单位分离出的废渣,严格按照公司统一规划的场所定点堆放(如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严禁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治理系统。

生产过程中因事故发生,要采取急救措施,杜绝将物料、渣、水等排入废水治理系统。

1.10.4严格控制酸、碱废水的集中性排放量,采取措施保证废酸、废碱水排放的均衡性,降低废水治理设施治理负荷。

1.10.5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在污染防治设施的设备维护、原料供应、废物清运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1.10.6各单位应按要求规设置各自的排污口,严禁私设排污口或改变排污口位置。

1.10.7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安装有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控设备按照国家、省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有关规定严加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任何单位私自停运或破坏自动监控设备,将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处理。

1.10.8在上级环保部门检查时,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通知后要及时赶赴处理设施现场,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1.11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1.1必须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制度的适用性,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并保存备查。

1.11.2有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并挂牌上墙。

1.11.3治理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同等保养,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运。

保证设施的高效运行,主要设施月正常运行率在95%以上,重要环保设施(指停运后将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对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危害的治理设施)要有足够能力的备用设施,并且要保持备用设施的正常。

重要环保设施的运行率必须达到100%。

1.11.4各单位必须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通信及设备安全等条件。

1.11.5积极完成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

1.12公司品质管理部质检中心负责对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12.1必须有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对样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1.12.1采取的监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标准。

1.12.3监测频次随机4次/日,每月28日为一月数据截止日,为保证数据的及时性,采用日报制并且当天报送至公司生产运行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1.12.4在监测废水方面若受控指标出现较大波动时(PH小于5、大于10,或悬浮物大于100mg/l),应及时向公司调度部门通报监测数据,由调度部门通知安全环保部和主管领导。

1.12.5他临时性抽检要积极配合,及时赶赴现场取样,尽快做出结果,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报告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2.13.1防治设施因事故突发性停止运行的,必须立即停运其产污的生产线,及时向公司调度部门如实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同时调度部门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并设立单独记录台帐,落实事态发展。

1.13.2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关闭、暂时停止运行维修的,并可预见有污染事故发生的,必须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附表),环保部门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

并在限定期限完成检修工作,尽快恢复运行。

1.13.3需新、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需增减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改变位置设置的,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详细阐明必要性、设计依据、设计工艺、设备选型、投资及效益等情况。

环保部门初审其报告可行性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

1.14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1.14.1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设施运行台帐、记录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防治设施运行台帐、记录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或字体不工整的,每次罚款50元。

1.14.2损坏或遗失环保制度栏、标志牌等物品的,每项罚款100元,并责令其单位原样补做。

1.14.3监测数据不真实,每次罚款100元;

没有按时向公司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报告的,每次罚款50元;

每日抽检次数每缺1次,罚款100元;

监测指标每缺1项,罚款50元;

指标出现异常未作汇报的,每次罚款50元;

临时性安排抽检而未能及时配合,延误取样时机的,每次罚款500元。

1.14.4外排废水PH、SS、COD、氨氮未达标的,每项次对治理单位罚款100元。

1.14.5钛白酸解、煅烧尾气吸收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

热电锅炉烟气脱硫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

氯氧化锆浓缩蒸发尾气、氧化锆煅烧尾气吸收循环液PH≥7,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

1.14.6对干燥、粉碎等尾气,配套建设有袋式除尘器的,应每班检查,定期更换布袋,保证除尘效果,对巡检不到位,布袋更换不及时,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罚款500元;

1.14.7废渣(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等)没有定点堆放或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4.8废水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4.9因设备备件、原料供应、废渣清运等原因,致使治理设施停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14.10防治设施计划性停运检修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罚款500元;

未按期完成的,罚款300元;

未按期完成不做延期检修报告的,罚款1000元。

1.14.11生产过程中因设备事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物料、废水、废渣等排入废水处理系统的,罚款500元;

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

1.14.12防治设施出现异常突然停运的,未按规定报告的罚款100元;

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况每次罚款500--1000元。

1.14.13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每次罚款500元;

1.14.14未经批准而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停运全部或部分防治设施等不正当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

1.14.15未经批准而擅自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

1.14.16未经批准而擅自增减排污口数量或改变排污口位置的,罚款1000元。

1.14.17没有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环保限期整改任务的,每次罚款1000元。

1.15其它情况,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1.15.1环保部门例行执法检查进厂时,门卫应礼貌待人,检查执法证件无误,登记后予以放行,并向公司调度部门立即通知进厂方位、时间、。

因态度不端正,造成进门争吵的,罚款100元(上级部门罚款,由保卫部门承担);

证件无误,登记后不予放行的,罚款100元;

没有立即向调度部门汇报执法部门进厂情况的,罚款100元。

1.15.2调度室接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及时通知到各单位负责人或环保人员而延误检查工作的,每次罚款100元。

1.15.3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赶赴治理设施现场配合检查的,每次罚款100元。

1.15.4各单位接到调度室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而影响检查工作的,上级部门的经济罚款由本单位完全承担,总公司对其单位处以1倍经济罚款并予以通报。

1.15.5妨碍或拒绝公司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对其单位罚款500元。

1.15.6若发生其他情况将酌情予以处罚。

1.16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5年2月1日下发的管理办法废止。

申请单位名称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处理的污染因子

停运原因、检修时间、防污措施及启运时间

负责人(单位盖章)日期

分公司初查意见

公司环保科审查意见

公司生产运行部审查意见

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日期

2.17附表: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申请表

此件一式三份,批复后申请单位一份,公司环保科一份,调度部门一份。

2.1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2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2.3公司自动监控系统是经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公司进行日常环保考核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空设施以及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

2.5公司安全环保部环保科负责以下工作:

  2.5.1根据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任务,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5.2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2.5.3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5.4负责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2.5.5对不按照规定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2.5.6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事先报经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批准。

2.5.7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档案管理。

  2.6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6.1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2.6.2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

  2.6.3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要求的排污口;

  2.6.4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2.6.5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2.6.6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2.7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7.1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7.2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

  2.7.3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2.7.4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自动监控设施档案;

2.7.5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2.8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2.9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按以下规定处理:

  2.9.1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2.9.2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有以上二款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环保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2.9.3未按时定期进行比对的,罚款100元;

指标出现异常未作汇报的,每次罚款50元。

2.10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3.1入厂教育

凡新入厂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工和实习、培训人员等),均须经过总公司、分公司(部室)、车间、班组(工段)安全教育。

3.1.1总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技术研发部与保卫部负责对其进行教育。

教育容包括:

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

质量意识与管理、质量与企业的关系;

消防基本常识、火灾逃生自救常识、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分公司及单位。

3.1.2分公司(部室、单位)级安全教育,由分公司生产技术科或安全员负责。

教育容包括分公司(部室、单位)生产特点,危险化学物品的特性,应急处理、急救等知识,总公司及分公司(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主要安全设施、器具的使用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及职业病预防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

3.1.3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容包括:

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3.1.4班组(工段)级教育,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3.2部转岗和复工教育

分公司、单位、车间之间()调动及离岗一个月以上的员工,必须重新对其进行相应级别的安全教育,工伤人员复工必须经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3.3日常教育

3.3.1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3.3.2通过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员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3.3.3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星期四为安全活动日。

3.3.4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各检修(施工)单位应进行检修(施工)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部门督促指导。

3.3.5员工违章及事故责任者,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包括现场教育和停工学习)。

3.4特殊教育

3.4.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4.2对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3.4.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由该技术项目负责部门,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等方面的教育。

3.4.4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后,公司或分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3.4.5对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人员、分公司、车间应经常对其进行相关知识教育,每季度至少组织考试一次。

3.5外来人员教育

3.5.1进入公司生产区参观、学习、联系业务(购物、送货维修)、检测、检查、运输等外来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3.5.2组织公司职能人员参加劳动,应由安排单位组织,接受单位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

3.5.3借用非本岗位人员参加劳动,应由借用单位负责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3.6安全考核

3.6.1干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围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8)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3.6.2员工的安全技能考核,由分公司(单位)领导负责组织进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考核容包括: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7)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4.1任务与要求

4.1.1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

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

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1.2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4.1.3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4.1.4必须建立由公司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好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4.2形式与容

4.2.1综合检查分总公司、分公司(部室、单位)、车间、班组、岗位五级,分别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或副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分别组织有关部室、分公司、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容的检查。

总公司级安全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分公司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

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岗位级每班不少于两次,重点部位、重要岗位每班不少于四次(班中巡查正常进行)。

4.2.2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容主要是对锅、容、管、特、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工艺控制、化验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计量仪表、厂房建筑、运输车辆等进行专业检查。

4.2.3季节性检查分别由总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分公司的主管领导根据其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有关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2.4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容逐项检查。

4.3整改

4.3.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4.3.2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必须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原则(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分公司,凡分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总公司),限期整改。

4.3.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4.3.4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3.5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4.3.6重点部位(电厂锅炉、物流部硫磺库、物流部硫酸罐区、钛业三分公司煤层气站)的主管分公司(部),应对危险点源建档管理,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危害性大的未遂事故,都要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及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并严格执行事故“四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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