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解释”解读及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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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

刘定慧刘定慧E-mail:

dinghui_“两高解释”解读及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控“两高解释”解读及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控第一章“两高解释”及相关刑法条款解读第二章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控第三章关于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章“两高解释”及相关刑法条款解读一、环境司法的发展二、“两高”相关解释三、解读“严重污染环境罪”四、解读环境监管失职罪五、解读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一、环境司法的发展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造成以及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97年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此外,刑法的其他章节里规定了与破坏环境资源罪相关的一些犯罪,如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走私罪(走私固体废物),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渎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第三款已修改为: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见刑法修正案(四)。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庭审记录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案情介绍案情介绍】2004年3月,四川沱江发生因川化股份技改项目违规生产造成的严重污染事故。

2004年3月2日下午,由于水质严重污染,内江、简阳、资阳三地城乡自来水公司停止取水和供水。

事发后四川省环保局立即召开事故调查紧急会议,组成“沱江水污染事故调查小组”。

2004年4月29日,川化集团总裁、董事长谢木喜引咎辞职,总经理李俭、副总经理吴贵鑫、环安处处长何立光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2004年12月23日,李俭、吴贵鑫、何立光3人被锦江区检察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起诉到锦江法院。

2005年1月5日上午9时20分,成都锦江区法院法庭内坐满了来自川化股份的职工及各界旁听群众,3名被告聘请的6名辩护律师相继入庭。

9时35分,李俭在法警的带领下第一个跨入法庭,他身后跟着吴贵鑫和何立光。

庭审记录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续)锦江检察院公诉人首先宣读了对3人的起诉书。

锦江区检察院指控说,川化股份公司违反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在未报经省环保局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04年2月11日对日产1000吨合成氨及氨加工装置增产技术改造工程进行投料试生产。

试生产中,由于用于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的气提塔不能正常运行,视镜的垫子刺漏,结果导致没有经过完全处理的含氨氮的工艺冷凝液直接排放,导致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

公诉人指出,正是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川化股份排污沟排放水氨氮指标严重超过强制性国家环保标准,导致沱江干流在2004年2月至4月期间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

李俭身为川化股份的总经理,对沱江污染事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吴贵鑫身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日常生产和环保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何立光身为公司环安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庭审记录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续)【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对于检方的指控,李俭等3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护。

作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李俭首先进行辩护。

李俭对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的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19亿元首先提出异议:

“这2.19亿元没详细列出由哪些构成,我咨询过法律界人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有区别的。

”李俭辩护,作为2.19亿元的直接损失,没有直接的证据,很多都是间接。

而李俭的辩护律师在辩护的时候更是认为,四川省经委出具的2.19亿元的损失报告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属于行政机关的省经委并非专门的评估机构,没有鉴定资格,其评估结果不应采信。

检察院认为,沱江污染事故影响涉及5个城市的工农业生产和数百万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目前我国国情,没有任何一家中介机构有能力承担此项统计工作,省经委统计数字是在综合地方政府数以百万计的基础数据后得出的。

作为最后一个出庭接受法庭调查的何立光,也同样对2.19亿元的直接损失提出异议。

让检察院的公诉人员感到以外的是,身为川化股份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兼任“二化技改”安全保卫部部长的何立光辩护称:

“我没管环保,我主要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情。

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很多,但没出过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我是尽了职责的。

”法庭对李俭的调查长达1小时15分钟,李俭反复申辩:

“我只是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是一种宏观管理而不是细到开阀门,我不该对环境污染负全面领导责任。

”但李俭承认,他在负责全面工作时并没能及时掌握和控制该公司的排污情况,敏感问题更是以记不得为由进行回避。

目前还在接受医院治疗的吴贵鑫同样对检察院起诉书没有详细罗列2.19亿元的构成提出异议。

吴贵鑫甚至在法庭上指出,因生产工艺、设备等原因,川化股份超标排污由来已久,而沱江长期以来就被污染,只是没造成严重事故。

吴贵鑫提出,川化股份对他是否分管环保没有明确的文件予以确认,而他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生产技改问题。

同时,3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指控的排污事实都是川化公司的单位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在确定单位有罪后才能追究负责人的责任,3被告并未直接排放污水,检察院不指控川化公司有罪而指控3被告,存在主体错误。

庭审记录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续)对此,检察院当庭指出,3被告担负环境保护的重要职责,由于其未履行相应义务,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不能将责任推给单位。

至于是否追究川化公司责任属于另案处理的范畴。

法庭上,被告的辩护律师还提出川化排放的氨氮并非法律规定的“有毒物质”,因此不属于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而检察院指出,由于法律不能对“危险废物”进行逐一列举,因此应将其纳入刑法第338条中的“其他危险废物”范畴。

法庭调查辩护完毕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布判决。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作出一审判决。

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庭审记录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续)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1日实施四十六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

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

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2013年6月19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首次认定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即可追究刑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二、“两高”相关解释解释共12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1、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第一条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两高”相关解释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

第二条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二、“两高”相关解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法释20064号法释201315号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法释20064号法释201315号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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