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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

  12.2.1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

  1tn系统

  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

  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

  1)tn-s系统:

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

  c.1-1。

  2)tn-c系统:

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

  c.1-2。

  3)tn-c-s系统:

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3。

  2tt系统

  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it系统

  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12.2.2tn系统

  1在tn系统中,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pe)或共用中性线即pen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相连接。

一般情况下,接地点就是中性点。

2保护线应在靠近向装置供电的电力变压器处接地,保护线一般应在进入建筑处接地。

为了保证发生事故时保护线的电位尽可能靠近地电位,需要均匀地分配接地点。

  3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线与中性线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且中性线绝缘水平应与相线相同。

  4保护线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但允许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

对pen线的隔离详见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

  5在tn系统中,保护装置特性除必须满足本规范第7章公式7.6.5-1要求外,当相线与大地间发生直接短路故障时,为了保证保护线和与它相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电压不超过约定接触电压极限值50V,还应满足:

  (12.2.2)

  式中Rb——所有接地极的并联有效接地电阻(Ω);

  uo——额定相电压(V);

  Re——不与保护线连接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最小对地接触电阻(相线与地的短路故障可能通过它发生)。

当Re值未知时,可假定此值为10Ω。

  如不能满足公式12.2.2要求,则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其他保护装置。

  12.2.3tt系统

  1在tt系统中,共用同一接地保护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与这些部分共用的接地极连在一起(或与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相连)。

  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要满足单相接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内切断供电的要求,或使接触电压限制在50V以下。

  2t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方式见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

  12.2.4it系统

  1在it系统中的任何带电部分(包括中性线)严禁直接接地。

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在发生系统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故障电流很小,可不切断电源。

  2所有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通过保护线与接地极(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连接。

  3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

  4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it系统不宜引出中性线。

  12.2.5在选择系统接地型式时,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的一种。

  由同一台发电机、配电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不宜同时采用两种系统接地型式。

  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当全部采用tn系统确有困难时,也可部分采用tt系统接地型式。

但采用tt系统供电部分均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自动切除故障的时间,必须符合本规范第7章中“接地故障保护”的有关规定。

  12.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

  12.3.1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可分为:

  1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兼顾的保护。

  2直接接触保护(正常工作时的电击保护)。

  3间接接触保护(故障情况下的电击保护)。

  12.3.2直接接触与间接接触兼顾的保护,宜采用安全特低电压和功能特低电压的保护方法来实现。

  安全特低电压和功能特低电压的保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标称电压不超过电压区段i的上线(即≤50V);

  2由安全隔离变压器,电化电源(如蓄电池)等电源供电;

  3回路的配置:

  1)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连接,或与构成其他回路一部分的带电部分或保护线连接。

  2)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或通过其他途径与大地连接。

  12.3.3直接接触保护可采用下列几种保护方式:

  1将带电体进行绝缘,以防止与带电部有任何接触可能。

被绝缘的设备必须符合该电气设备国家现行的绝缘标准。

  2采用遮栏和外护物的保护,遮栏和外护物在技术上必须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3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

阻挡物必须防止如下两种情况之一发生:

  1)身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电部分。

  2)在正常工作中设备运行期间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

  4使设备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

凡能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两部位间的距离严禁在伸臂范围以内。

在计算伸臂范围时,必须将手持较大尺寸的导电物件考虑在内。

  5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作为后备保护。

  12.3.4间接接触保护可采用下列方式:

  1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并辅以等电位联结。

2使工作人员不致同时触及两个不同电位点的保护(即非导电场所的保护)。

3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

  4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保护。

  5采用电气隔离。

  12.3.5等电位联结

  1总等电位联结:

  1)建筑电气装置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

下列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线互相可靠连接,并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见图12.3.5。

  图12.3.5等电位联结

  1—保护导体;

2—总等电位联结导体;

3—接地导体;

4—辅助等电位联结导体;

b—总接地端子;

m—外露可导电部分;

c—装置外导电部分;

p—金属水管干管;

  t—接地极

  2)总等电位联结主母线的截面不应小于装置最大保护线截面的一半,但不小于6mm2;

等电位联结宜采用铜导线,如果是采用铜导线,其截面可不超过25mm2;

如为其他金属时,其截面应能承载与25mm2铜线相当的载流量。

  2辅助等电位联结:

  1)在一个装置或部分装置内,如果作用于自动切断供电的间接接触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章规定的条件时,则需要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2)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包括固定式设备的所有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等电位系统必须与所有设备的保护线(包括插座的保护线)连接。

  3)连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辅助等电位线,其截面不应小于接至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保护线的截面。

连接外露可导电部分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辅助等电位联结线不应小于相应保护线截

  面的一半。

  3局部等电位联结:

  1)局部场所范围内有高防电击要求的辅助等电位联结。

  2)需做局部等电位联结的场所:

浴室、游泳池、医院手术室、农  

牧场等因保护电器切断电源时间不能满足防电击要求;

或为满足防雷和信息系统抗干扰的要求。

  12.3.6在tn或tt系统中,一次侧为50V以上、二次侧为50V及以下安全超低压供电的变压器,宜采用双重绝缘或一次和二次绕组之间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安全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应接地。

在正常环境中对于电压等级在24~48V范围内的安全电压,还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若采用普通变压器取得50V及以下电压,变压器二次侧应进行接地,且一次侧应装设具有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变压器外露可导电部分要与一次回路的保护线相连。

  12.3.7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手握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建筑施工工地的用电设备。

  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如锅炉房、食堂、地下室及浴室)的电气设备。

  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专用回路。

  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但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等除外)。

  篇二:

(强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xx

  4.配变电所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低压配电

  7.4.2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表7.4.2导体最小允许截面

  7.4.6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6.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7.5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11.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6.1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8.9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雪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9.5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2.3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2.6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

  12.3.4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5.2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12.5.4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12.6.2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9.4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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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新浪装修抢工长提供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相关介绍。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图书简介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瞿义勇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全书编写以图表为主,辅以文字说明,极具指导性和参考价值。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电部分)应用图解》可供建筑电气设计、施工人员和电气工程师使用,同时可供电气监理人员参考,也可作为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师生学习资料。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根据jgj16-20xx《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选取其中强电部分具有典型和应用广泛的条文做系统阐述,收录与其相关的设计示例和参考数据供读者参考。

全书共分12章,包括:

概论、术语、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自备应急电源、低压配电、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民用建筑物防雷、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等。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图书目录

  1概论

  1.1发电厂和电力系统简介

  1.2电路与电路计算公式

  1.3建筑电气设计与电路图绘制

  1.4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与标准图

  2术语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常用术语

  2.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常用术语

  3供配电系统

  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4负荷计算

  3.5无功补偿

  4配变电所

  4.1所址选择

  4.2配电变压器选择

  4.3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4.510(6)kV配电装置

  4.6低压配电装置

  4.7电力电容器装置

  4.8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9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继电保护

  5.2电气测量

  5.3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5.4控制方式与操作电源

  6自备应急电源

  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2应急电源装置(eps)

  6.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7低压配电

  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9常用设备电所装置

  10电气照明

  11民用建筑防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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