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传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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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传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档格式.docx

建国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农村逐步建立了三级(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卫生服务网络,基本解决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

另外,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部分农村开展了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筹资,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治疗和预防的一种社区型医疗保障体系。

合作医疗和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相互配合,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问题。

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由建国前的35岁迅速上升到1996年的71岁,这一巨大成就的取得,为占总人口80%的农村居民提供健康保障的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不可没。

  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医疗保障发生了严重的衰退。

随着集体经济体制的解体,原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不复存在,于是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发生了大幅度的滑坡,到1996年,全国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由1976年的90%锐减到5%左右。

绝大部分农民失去了医疗保障,退回到家庭保障状态。

  

(二)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各级政府为恢复合作医疗体系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成效不大。

1998年卫生部进行的“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与80年代末的5%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与70年代90%以上的合作医疗覆盖率相比,有很大差距。

这说明合作医疗的作用大大下降,相当规模的农村居民失去了社会或社区提供的集体医疗保障,不得不恢复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

1998年城市居民自费医疗的比重为%,农村居民自费医疗的比重达到了%。

通过上述数据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很多,局势严峻,未来一段时间必须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加大对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视,尽快促进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对重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资源投入不足

  一项社会政策出台之后,需要政策资源的支持才能运作和执行。

一般地讲,政策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财力的支持。

目前,农村的医疗保障政策主要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尤其是政府的财政投入。

虽然国际上对卫生支出应占GDP的份额一直没有定论,但是大部分国家的卫生支出大于GDP的8%。

我国一直以来在医疗方面的支出明显偏少,卫生总费用及其占GDP的比重近年来虽有所增长,但依然不足6%,且这一比例还在缓慢降低,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同时,我国的卫生总费用的支出结构也存在着很大问题,城市和农村的卫生投资出现严重的不均衡局面。

  (四)农村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筹集困难,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率仍然很低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仍然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

合作医疗所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户、县乡政府、村集体和农村企业。

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农村企业不发达,所以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农户出资反而成了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

不少基层县、乡政府财政紧张,导致对合作医疗的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投入启动资金缺乏,前期的医疗保障得不到很好保障,农民参保率不高,基金规模太小,医疗体系覆盖率偏低。

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在不少地方有过两次恢复合作医疗的努力,但是重建的合作医疗体系往往由于筹资困难、设计缺陷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持续时间很短。

所以广大农村地区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现在仍然很低,现存的合作医疗也主要分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

  (五)农村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实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后,不仅对卫生院投入减少,也使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卫生机构缺乏有效的调控和监督,原有的医疗卫生保健网功能减弱了,依照农村行政设置的医疗卫生网点中,有不少网点业务量不足。

同时,县乡医疗卫生体系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的现象也比较突出,造成农村卫生资源不足与浪费并存的现象。

乡镇除了卫生院外,还有计划生育站等机构,这些机构大多自成体系、自己进行小而全的建设,不仅造成医疗卫生设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浪费,而且增加了不少非专业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行成本。

  (六)农民素质局限,文化于扰因素很大

  由于农民自身思想认识的局限性,看问题只看到眼前利益。

一些年龄结构比较年轻、成员身体较好的家庭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

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认为合作医疗保障的水平太低,也不愿意参加。

只有那些年龄结构比较大、健康状况比较差、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家庭才是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

由于允许自愿参与,这导致合作医疗面临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

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往往又是家庭经济困难的人,造成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到账率不高,使本身实力不厚的基金更加雪上加霜。

面对高风险的参保人群,合作医疗基金很难支持。

 (七)农村医疗市场体系不完善个体诊所遍地开花,由于体制因素、经费不足、人员培训困难、医疗成本的提高等原因以及医疗卫生人才的流失和个体诊所的挤压,乡镇卫生院大多门庭冷落,拖欠人员工资比比皆是。

卫生院设备陈旧,设施不齐全,只能应付一些较轻的常见病。

农民是小病上药房,大病上市医院。

而个体诊所因为医疗成本低,行医准入门槛低,利润丰厚,纷纷涌人社会,现在个体诊所一个村三四个,一个乡镇七八个,甚至更多。

  2.个体诊所医药用品进货混乱,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多。

个体诊所大部分从小的、不正规的药店进廉价药品、注射器、输液器、检验试剂,甚至购进国家明令禁止的疫苗,并高价出售。

为应付检查,个体诊所只从正规药店进少量药品和医疗用品。

此外,个体诊所多数没有行医许可证,而上级主管部门对违规经营者仅作罚款和没收器械等轻微处罚。

  3.医疗卫生知识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

农村卫生院多数没有阅览室、图书馆,医务人员也不订阅专业杂志,医疗技术水平低下。

而个体诊所医生更是胆大包天,唯利是图,“包治百病”。

由于不少病人得不到及时、对症治疗,小病被看成大病,最后出现病危。

有些个体诊所缺乏必要的消毒灭菌输血设施也敢开刀,做阑尾、胆囊的切除手术,这种乱医乱治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其进行整治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农村传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未能得到及时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瓦解了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导致了农村合

作医疗的大面积滑坡。

时至今日,新型的行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这一切都是因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步伐没有跟上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所致。

  

(二)农民认识观念上的误区和滞后

  农民普遍认为政府不会把农村医疗卫生问题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来抓,同时也不认为政府有能力解决农村医疗卫生保障问题,从而不能够积极主动地与政府部门进行配合,导致政府部门对农村工作效率低下,同时也影响到建设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进程。

  (三)农村居民经济收入水平不高,个人在医疗保障上的支出能力较为低下

  巨大的就业压力、家庭压力和收入压力,以及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压力,使得部分农民还不会在医疗保健方面投入很多。

医药费用上涨幅度过快,医疗保障制度尚没有建立,农民绝大部分属于自费医疗群体的现实,使得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降低,进一步制约了农村医疗卫生的发展。

  (四)农村地区落后的历史文化因素影响农民的就医行为

  传统的生活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健康水平的提高。

加上传统文化中讳疾忌医的习惯和中华民族隐忍的特征,在不威胁到生命的情况下,对疾病采取的是能忍则忍、能拖则拖的态度,另外各种各样的民间验方、处理某些疾病的约定俗成的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的就医行为。

  三、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的程度加深,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进入一个体制创新时期。

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结构有较明显的二元经济特征,农村医疗制度创新也受到许多约束性条件的制约,如农业生产特点、经营模式、家庭结构、收入水平、文化习俗乃至医疗条件、医政管理体制等等。

因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能一蹴而就,应根据农村自身的特点和今后农村经济的发展从局部人手,逐步推进,走“渐进式”发展的路子。

  

(一)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疗保障的资金筹措机制,实行政府、集体经济与农民三方合理出资的办法

  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首要的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必须建立长期稳定的筹资机制。

农村医疗保障资金可以分为医疗救助基金和大病医疗统筹资金。

医疗救助是政府社会救助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由政府民政救济机构负责。

政府应该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和发行福利彩票等方式筹集。

对于基层政府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经济实力不足的,中央和省级政府应给予补助。

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的筹集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筹措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单靠政府、村集体经济、农民哪一方都是比较困难的,必须三方齐心协力,共同出资。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不同的地区三方出资比例可以有所不同。

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政府出资的比例可以少一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出资可以多一些;

其他地区,政府出资则应多一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出资可以少一些。

各级政府都应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

目前,全国大多数农村经济还不发达,大部分农民还不太富裕,对医疗保障可以出资的程度十分有限,没有政府的出资支持,单靠农民自己出资,大病医疗统筹很难办好。

各级政府都应将对农民医疗保障的支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每年有所安排。

从2003年起,中共中央、国务院便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补助。

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也应对农民的大病医疗统筹给予资金补助,上下齐心协力,这件事才能办好。

在补助资金使用上不应“一刀切”,上一级政府对所辖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有一定的重点支持。

  2.农民个人应出资才能加入大病医疗统筹。

这样做有利于增强农民的责任意识,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做法。

对于农民的出资在现阶段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当前,如何增强农民的互助意识和保险意识,调动农民参加医疗统筹的积极性,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农村的卫生机构、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都应配合基层政府做好农民参加医疗统筹的动员和宣传工作。

应通过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增强农民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切实让农民感受到新制度的好处,从而自觉自愿地出资参加医疗统筹,以不断提高农村医疗保障的人口覆盖面。

 3.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也应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

农民的医药费用是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应该支付的劳动力成本,同时,大病医疗统筹制度的建立也关系到“文明村”、“小康村”的建设,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理应出资。

比较富裕的地区,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还应尽量多出一些钱,适当提高当地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举办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仍应继续推广和完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践来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有福利型合作医疗、风险型合作医疗、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等多种。

但实践证明,现阶段我国的各种合作医疗保险模式已不具备普遍适应性,不可能成为新时期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形式。

另一方面,合作医疗制度有其特有的优势,在农村不发达地区尚具有适用性。

广大农村落后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均收入和医疗支付能力还将处于低水平线,维护“低水平,广覆盖”的合作医疗是保障农民初级医疗需求的合理机制。

同时对原有合作医疗机制实施中暴露的问题,应采用相应的完善措施。

  2.在发达和中等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当前,从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情况出发,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建立大病医疗统筹上,即建立一种民办公助性质的、以分担农民大病医疗经济负担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政府、农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集中有限的经济力量,重点解决农民患大病无钱医治和因治疗大病导致返贫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民大多数是温饱有余,但抵御重大疾病的经济能力还十分脆弱,我们应该集中有限的财力,解决农民医疗保障中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不很富裕,农村集体经济和地方政府可以拿出用于农民医疗保障的资金十分有限,大部分农民能够对医疗保障的出资一般也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农民的医疗保障既“保大病”又“保小病”,在经济上难以兼顾到。

应该集中有限的财力去分担农民的大病医药费负担,这样就可以在缓解或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取得明显的效果。

同时,“保大病”不“保小病”也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只需要在乡镇设立管理人员即可,管理成本可以大大降低。

因此,全国农村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从总体上应推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

各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疾病谱不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筹资水平、报销比例也应从实际出发,不要求一致。

对比较富裕的地区且已经实行了“保大病”又“保小病”的农民医疗统筹、又受到农民欢迎的,应该支持他们继续进行下去,不强求全国统一。

  3.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

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

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应纳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范畴,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

目前,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开办了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项目,可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需要。

但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一般来说保险项目的保险费较高,且缺乏社会共济性,在承保时往往排斥健康状况不良的人群参保,这使得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不具备普遍推广的条件。

但是,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满足富裕农民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时,农民可以自愿寻求商业保险的保障,以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要。

  (三)建立对农村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大病医疗统筹的重要补充措施。

目前,我国农村有贫困人口2820万人,还有几百万五保户家庭,在广大农村建立起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帮助低收人人群解决医疗负担问题,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医疗卫生社会公平性的重要体现。

  农村医疗救助应由基层政府负责。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的患病人群,应该包括四部分人,一是贫困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二是五保户;

三是因患病等偶然原因造成返贫的家庭;

四是为公众安全受伤而又没有医疗保障的人。

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对于上述前三种人,在建立了大病医疗统筹的地区应该首先资助他们参加当地组织的大病医疗统筹;

在这些人患病按有关规定报销了部分医药费后,经济上仍然有困难的应该给予医疗费用补助。

在没有建立大病医疗统筹的地区,可以直接对救助对象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

  (四)应该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的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健全的工作系统。

中央已明确卫生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工作机构的建设必须尽快到位。

目前,国家卫生部和省级卫生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尚不包括这一项工作职责,也没有负责这项工作的专门机构及人员编制,大部分市县也是这种情况。

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的工作必须从组织上落实,有机构负责,形成从上到下的工作系统,农民的医疗保障事业才能走上正常的工作轨道。

对于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在制度上应该明确其性质。

在目前的体制下,建议将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明确为民办公助性质的社团组织,纳入相应的法规管理。

  总之,农村医疗保障工作一直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农村经济还不够发达,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可能由国家和集体全包下来,也不能完全依靠农民自己负担。

过去我国一直实行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解决90%以上农村人口的医疗问题。

然而,从合作医疗纵向的历史和横向的现实情况来看,在新的条件下,其运行在大部分地区是不成功的。

但是合作医疗的不成功并不代表农村不需要医疗保障制度。

我们面临的是一个制度的选择问题。

而今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要考虑的核心问题是要让该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符合民众需求、具备完善的制约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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