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2132060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Word格式.docx

《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Word格式.docx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推荐工作。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经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的研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总体指标达到市内外先进水平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大科技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四)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科技项目的研制、创新、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科技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研发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

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所完成的科技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研究,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研究应用,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所研究应用,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已转化出成效,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节 

科技创新功勋类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功勋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

(三)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积极推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功勋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热爱曲靖,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并活跃在市内外科学技术前沿,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开发工作。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依据以及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0人至15人。

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或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卫生、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1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已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聘请。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由本人参与完成项目申请奖励的专家、学者,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科技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曲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曲部队主管机构;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

第二十三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国外或在市内外资机构作出重大科技发现、创造发明、创新、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为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和科技创新功勋成果技术评价材料(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作出的评价意见);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创新、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同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报送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必须报送的材料。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对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科技创新功勋类候选人应到专业评审委员会上进行答辩。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评审、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做出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

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

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对报送来的异议核实情况进行审核及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九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审核。

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审核;

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必须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功勋类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

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30万元由市科技局管理,由获奖者自主选题并经有关批准程序且只能用作科学技术研究。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由曲靖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

每项一等奖5万元,每项二等奖3万元,每项三等奖2万元。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制。

功勋奖授予的人数不超过2名;

每项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

每项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6个;

每项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200万元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四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

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社会力量未经审批、登记,擅自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在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27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化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