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点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自动在线监测技术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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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75-2001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上述标准修订后,以最新版本为准。

3术语

见《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第3条和《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第3条。

4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组成和描述

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由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测量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子系统、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子系统组成。

通过采样方式或直接测量方式,测定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同时测定烟气温度、烟气压力、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水分量(或输入烟气含水分量)、烟气含氧量(或二氧化碳含量);

计算烟气污染物排放率、排放量;

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传输系统传输至陝西省环境管理监控系统的平台上。

5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外观要求

5.1.1.1仪器应有制造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仪器应取得我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

5.1.1.2仪器必须经国家环保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认可。

5.1.1.3仪器各零部件应连接可靠、表面无明显缺陷,各操作键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5.1.1.4仪器各显示部分的刻度、数字清晰,涂色牢固,无影响读数的缺陷。

5.1.1.5仪器外壳或外罩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

5.1.2环境条件

仪器设备在以下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

5.1.2.1环境温度:

-20℃~60℃;

5.1.2.2相对湿度:

≤90%;

5.1.2.3大气压:

86kPa~106kPa;

5.1.2.4烟气温度:

<

260℃。

5.1.3供电压

AC220V±

10%。

频率50Hz±

1%Hz。

5.1.4安全要求

5.1.4.1仪器电源引入线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5.1.4.2仪器应设有漏电保护装置,防止人身触电。

5.1.5校准

仪器应能用手动和/或自动方法进行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校准并具有远程校准功能。

5.1.6净化

仪器应具有防止光学镜头、插入烟道或管道的探头被烟气污染的净化系统,且净化系统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光学镜头、插入烟道或管道探头的清洁。

5.1.7数据采集和处理

仪器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数据处理、数据输出、打印、故障告警、安全管理和数据、图文传输功能。

仪器应设置RS232、RS422、RS485中任一通讯接口。

5.1.7.1数据采集控制器

a.数据采集和控制

由仪器的数据采集和控制功能协调整个系统的时序、记录测定数据和仪器运行状态数据。

根据状态数据诊断仪器运行状态,并在测定数据后给出状态标注(“P”示校准、“M”示维护、“O”示超排放标准、“Md”示缺失数据、“T”示超测定上限、“D”示仪器故障……),当仪器运行不正常时发出告警信息。

当1h监测数据滑动平均值(每15min滑动一次)超过排放标准时,仪器发出超标告警信息。

b.数据存储

仪器数据采集控制器应能保证存储原始数据,能够自动或根据指令将所采集的各种信息发送回监测中心。

c.文档管理

仪器应能对数据文档进行文档保存和备份,能自动生成运行参数报告、数据报告、掉电记录报告和操作记录报告。

d.接口

仪器接口应具有扩展功能模块化结构设计,可根据使用要求,实现单路、双路或多路配置。

e.安全管理

仪器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需登录工号和密码后,才能进人控制界面,系统对所有的控制操作均自动记录并入库保存。

系统应具有二级操作管理权限:

①系统管理员:

可以进行所有的系统设置工作,如:

设定操作人员密码、操作级别,设定系统的设备配置。

②一般操作人员:

只进行日常例行维护和操作,不能更改系统的设置。

f.异常情况自动恢复功能

当外界强干扰、偶然意外或掉电后又上电等情况发生时,造成程序中断,系统应能实现自动启动,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

5.1.7.2数据处理和数据通讯

a.数据通讯

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功能,周期地采集各个现场数据采集器发来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存储,显示告警信息和相应数据。

提供网络接入功能,并向陝西省环境管理监控系统实时传输现场原始数据和图表,并随时接受数据查询。

定时发送时钟命令并校准时钟。

b.数据查询和检索

显示仪器现场工作状态,可设置条件查询和显示历史数据,打印告警信息和各种图表,实时显示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相关烟气参数。

仪器应能够每10s获得一个累积平均值,能显示和打印1min、15min的测试数据,生成小时(至少45min的有效数据)、日(至少18h的有效数据)、月(至少22d的有效数据)报表,报表中应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参加统计的样本数。

c.缺失数据的处理

仪器应具有对缺失数据进行处理的功能。

在有质量保证的前提下,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首次正常运行720h。

缺失数据后,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自动处理缺失数据。

①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未达到规定的首次正常运行时间期间缺失数据,取已运行时间中最大小时平均值为缺失数据的小时平均值。

②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达到规定的首次正常运行时间后缺失数据,缺失数据的处理方法见表1。

表1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缺失数据的处理方法

中断时间N(h)

处理方法

方法

选取时段

N≤24

平均值

HB/HA

N>

24

最大值

中断前720运行小时

注:

HB/HA示中断前一小时值/中断后一小时值。

d.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计算

仪器应具有计算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功能,换算和计算方法见5.1.8条。

5.1.8烟气参数测定与污染物浓度换算和排放率计算要求

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5.8条。

5.2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5.2.1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5.2.1.1测定范围:

当仪器只设置一个测量档时,测量范围的上限应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最大测量值,通常设置为高于排放源最大排放浓度的1~2倍;

当仪器设置多个测量档时,最低档测定范围的上限应不超过500ms/m3。

5.2.1.2零点漂移:

24小时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

2%。

5.2.1.3量程漂移:

24小时量程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

5%。

5.2.1.4相关校准

校准曲线应符合下列条件:

a.相关系数:

相关系数≥0.85。

b.置信区间:

95%的置信水平区间应落在由距校准曲线为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0%的两条直线组成的区间内。

c.允许区间:

允许区间应具有95%的置信水平,即75%的测定值应落在由距校准曲线为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5%的两条直线组成的区间内。

5.2.1.5准确度

复检和校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参比方法测定结果落在校准曲线允许区间内。

b.当参比方法测定颗粒物排放浓度

①≤50mg/m3时,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15mg/m3;

②<50mg/m3~≤100mg/m3时,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20%,-15%;

③>100mg/m3~≤200mg/m3时,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15%,-10%;

④>200mg/m3时,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10%,-5%。

5.2.2气态污染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含O2或CO2)主要技术指标

5.2.2.1线性误差:

用低、中、高浓度的标准气体检查时,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测定值与参考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

5.2.2.2响应时间:

不大于200s。

5.2.2.3零点漂移:

24h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

2.5%。

5.2.2.4量程漂移:

24h量程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

5.2.2.5相对准确度:

相对准确度不超过+15%和-5%;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低于250ppm(SO2、NO和NOx分别为715mg/m3、335mg/m3和513mg/m3)时,参比方法和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测定结果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20ppm(SO2、NO和NOx分别为57mg/m3、27mg/m3和41mg/m3)。

5.2.3流速连续测量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5.2.3.1测量范围:

测量范围的上限应不低于30m/s。

5.2.3.2速度场系数精密度:

速度场系数精密度优于5%。

5.2.3.3速度场系数相对误差:

速度场系数相对误差不超过±

6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安装和测定位置

6.1监测用房要求

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要求,合理安排排污口的整治土建、监测室的施工装修、专用电话线的架设、配电以及空调等。

监测专用房使用面积必须大于4平方米。

6.1.1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安装位置应避开腐蚀性气体、较强电磁干扰的电器设备和振动。

房间内应安装空调(室温为0℃~40℃),环境应清洁、空气相对湿度≤85%。

6.1.2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使用的电源为照明用电和电压稳定的工业用电,且安全接地。

6.1.3监测传感器或采样系统到分析仪器或数据采集/控制仪的信号传输距离应尽可能缩短,随机所带的三芯电源要可靠接地。

6.1.4监测屋(房)内部室内管线、分析仪器设备应和配电柜、仪表柜保持一定的距离,房内应设立相应的设备以用于准备工作以及定期的清洗工作等。

6.2辅助设施的要求

6.2.1为了安装以及将来的维护方便,需要设立永久、安全的操作平台。

6.2.1.1操作平台建立在监测点的正下方,平台的底面与测管点的距离在1.2米到1.5米之间。

6.2.1.2操作平台的工作区域,应保证:

对于单个的监测孔,平台的宽度(平台外侧到烟道的距离)与长度均应不小于1.5米;

对于多于一个的监测孔,应适当延长平台的宽度,每增加一个监测孔,至少要延长1米。

6.2.1.3操作平台的底面使用防滑钢板;

平台上有1.2米以上的安全防护围栏,防护围栏要牢固可靠,在围栏的底部焊接一周宽100毫米的钢板,以防止安装零部件的丢失。

6.2.1.4操作平台与地面之间要有容易通行的通道,当平台底面距离地面的高度≥5米时,必须设置Z字行的楼梯结构。

6.2.1.5当采样点设在烟囱上时,应同时设计安全的接近方式(如分段爬梯与平台结合的方式或升降梯)。

6.2.1.6当使用的仪器配有清吹空气供给装置时(如:

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应为清吹空气供给装置提供安装位置;

其安装位置与监测点之间应有直接通行的道路以便进行清吹空气软管的固定。

6.3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安装和测定位置

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应安装在能反映颗粒物排放状况的有代表性的位置上,具体的安装要求如下:

6.3.1一般要求

6.3.1.1位于所有颗粒物控制设备下游;

6.3.1.2光学原理的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所在测定位置没有水滴和水雾;

6.3.1.3便于日常维护,安装位置易于接近,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清洁光学镜头、检查和调整光路准直、检测仪器性能和更换部件等。

6.3.2安装位置

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6.3.2.1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选择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管段的长度。

6.3.2.2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要求6.3.2.1时,应进行排污口整治,对烟道进行改造,使其符合要求。

6.3.2.3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要求6.3.2.1和6.3.2.2时,每一烟道必须安装一套装置。

6.3.2.4以上都不能满足时,由陝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确定认可点位。

6.3.3点测量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测定点位

测定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6.3.3.1离烟道或管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或管道直径的30%;

6.3.3.2位于或接近烟道或管道断面的矩形区。

6.3.4线测量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测定点位

6.3.4.1中心位于或接近烟道或管道断面的矩形区;

6.3.4.2所在区域离烟道或管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或管道直径的30%;

6.3.4.3测量线长度大于或等于烟道或管道断面直径或矩形烟道或管道的边长。

6.4气态污染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安装和测定位置

6.4.1一般要求

6.4.1.1位于气态污染物混合均匀的位置,该处测得的气态污染物浓度或排放率能代表固定污染源的排放。

6.4.1.2见6.3.1.3。

6.4.2安装位置

6.4.2.1安装位置应设置在距最近的控制装置、产生污染物和污染物浓度或排放率可能发生变化部位下游不小于两倍烟道或管道直径处。

6.4.2.2离烟气排口或控制装置上游不小于半倍烟道或管道直径处。

6.4.2.3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参照6.3.2.1、6.3.2.2、6.3.2.3和6.3.2.4执行。

6.4.3测定位置

6.4.3.1点测量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测定点位

a.离烟道或管道壁距离不小于1m;

b.位于或接近烟道或管道矩形区。

6.4.3.2线测量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测定点位

b.中心位于或接近烟道或管道矩形区;

c.测量线长度大于或等于烟道或管道断面直径或矩形烟道或管道的边长。

6.5流速连续测量系统的安装和测定位置

6.5.1一般要求

6.5.1.1安装位置位于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下游≥300mm处,且不得影响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测定。

6.5.1.2烟气流速连续测量系统应安装在流速大于5m/s的位置。

6.5.2测定位置

6.5.2.1点测量流速连续测量系统

a.离烟道或管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

6.5.2.2线测量流速连续测量系统

a,离烟道或管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

7参比方法采样位置和采样点

7.1测定颗粒物参比方法

7.1.1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与GB/T16157-1996第4.2.1条相同。

采样位置不与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测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

7.1.2采样点位置和数目

与GB/T16157-1996第4.2.4条相同。

7.2测定气态污染物参比方法

7.2.1采样位置

与6.4.2条相同,不与气态污染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测定位置重合。

7.2.2采样点位置和数目

7.2.2.1参比方法与点测量气态污染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法比对时,设置1个采样点,位于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探头30厘米区域内。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选择在靠近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探头的区域内。

7.2.2.2参比方法与线测量气态污染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法比对时,设置1个采样点,位于测定线中心30厘米区域内。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选择在靠近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测量线中心区域内。

8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检测方法

8.1一般要求

8.1.1调试

8.1.1.1在现场完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安装、初调后,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投入运行,运行调试时间不少于168h。

8.1.1.2每天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检查,当累积漂移超过规定指标时,则应调整仪器。

8.1.1.3调试期间除检测仪器零点和量程校准的时间外,不允许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仪器。

8.1.1.4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电造成调试中断,在排放源或供电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运行调试,累计运行调试时间不少于168h。

8.1.1.5如果因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故障造成调试中断,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168h的运行调试。

8.1.1.6调试工作由业主进行。

调试完毕后,由省环保局组织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包括检测、复检和系统验收。

8.1.2验收

8.1.2.1检测

a.连续监测系统调试完成,系统正常运行168h后进行检测。

检测不一定紧接在调试之后。

检测时间不少于168h。

b.检测期间除检测仪器零点和量程校准的时间外,不允许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仪器。

c.可设定任一时间(时间间隔为24h),由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自动调节零点和校准量程值。

d.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电造成测试中断,在排放源或供电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检测,累计检测时间不少于168h。

e.如果因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检测,累计检测时间不少于168h。

8.1.2.2复检

a.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技术指标检测合格,仪器连续运行90天以后,开始复检。

复检时间不小于24h。

b.与8.1.2.1中b、c相同。

c.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电造成测试中断,在排放源或供电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24h的复检。

8.1.2.3验收

a.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复检合格后,可进行系统的验收,验收检测不—定紧接在复检以后。

b.与8.1.2.1中b同。

c.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电造成验收中断,在排放源或供电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验收。

8.1.3校验

8.1.3.1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收合格,对正常运行的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指标进行校验,校验时间不少于24h。

8.1.3.2与8.1.2.3中b、c相同。

8.1.4在调试、检测、复检和校验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期间作好测试记录和调整、维护记录,如重新对光、清洁光学镜头、更换滤料等。

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安装检测流程图

8.2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检测

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8.2条。

8.3气态污染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检验

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8.3条。

8.4流速连续测量系统主要技术指标检测

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8.4条。

9质量保证

9.1安装的质量保证

9.1.1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规定要求,测定路径不得有水雾和水滴出现,当对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进行相关校准达不到技术要求时,应作如下检查:

a.参比方法的测试过程;

b.采样位置;

c.采样仪器的可靠性;

d.固定源运行状况,特别是净化设施的运行状况;

e.颗粒物组成、分布的变化;

f.校准数据的数量和数据的分布。

经检查排除安装位置以外的其他原因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位置安装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重新进行检测。

9.1.2对于光衰减法和光闪烁法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安装时应保证光路的准直。

对于后向散射法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安装时应保证进风风压大于烟气压力,保护与烟气接触的光学视窗的清洁。

对于β射线法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应保证采样嘴正对烟气流动方向和防止抽气管路沉积颗粒物装置正常运行。

对于电荷法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应保证与电荷探杆一体且长度相同的阿牛巴皮托管(校正烟气流速对测定颗粒物的影响,电荷法仪器本身应具有自动校正烟气流速影响颗粒物测定的功能)的开孔正对烟气流动的方向,并有足够的压力定期吹扫沉积在开孔上的颗粒物;

为防止烟气因烟道或管道断面存在压力差而在皮托管内流动影响对测定颗粒物的校正,应选择烟道或管道断面压力差小的位置安装仪器;

应保证颗粒物与电荷探杆碰撞前,释放颗粒物所带电荷的装置正常运行,防止颗粒物所带电荷对测定的影响。

9.1.3原则上要求一个固定污染源(锅炉、工业炉窑、焚烧炉……)安装一套连续排放监测系统。

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后进人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将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安装在总排气管上,但要便于用参比方法校准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和烟气流速连续排放监测系统;

不得只在其中的一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并将测定值作为该源的排放结果;

但允许在每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相同的测定探头,每个探头在每小时内的监测时间相同,总监测时间不得小于总运行时间的75%,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当只在多个固定污染源排气汇总管上安装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时,必须经陝西省环保局认定。

9.1.4测定颗粒物的参比方法是以S型皮托管测定烟气流速实现等速采样的,当流速在5m/s以下,用S型皮托管测流速比较困难,测定结果准确度差。

因此,参比方法采样点应选烟气流速大于5m/s的位置。

9.1.5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在规定值时的烟尘浓度,因此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探头应安装在离除尘器出口较近又满足第6条要求的位置上。

9.1.6设置的采样平台必须易于到达,有足够的工作空间,便于操作;

必须牢固并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

采样平台设置在高空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旋梯或升降梯。

9.1.7为保证准确地校准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和烟气流速连续测量系统,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和烟气流速连续排放测量系统应安装在流速大于5m/s的位置。

9.1.8完全抽取式采样法从探头到除湿装置或分析器的整个管路,其倾斜度不得小于5度。

9.1.9气态污染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相对准确度达不到要求,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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