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模范小学办学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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砺志、诚朴、笃学、模范

教风:

勤奋、乐教、严谨、优质

学风:

刻苦、乐学、善思、成才

学校精神:

明德、博爱、至真、至善

学校形象:

优美和谐、文明向上的“模范”学园

发展愿景:

特色鲜明、内涵丰富、质量优秀的“模范”校园

第二款模范教育办学理念。

德育理念:

重视品德形成过程、关注人格发展经历

办学目标:

成为归属感强、幸福感强、成功感强的“三强”学校;

成为县域第一、市里有名、全国挂号的素质教育名校

第三款模范教育的治校理念。

办学策略:

文化立校、特色强校、品牌兴校

管理思想:

人本、德化

管理理念:

文化治心、自我正行

用人理念:

仁者有空间,能者有舞台

第四款模范教育的学校誓词。

让模范成为教师的幸福家园

让模范成为学生的健康乐园

校徽:

 

校歌:

《面向未来,拥抱明天》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校长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

学校校长由教育局党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定。

第十一条校长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办学方向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负责财务的管理。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校长的权利:

第一款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重大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

第二款人事权。

有权向主管部门举荐副校长人选,有权任免其他行政干部,有权决定对干部和教职工的使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奖惩。

第三款财经权。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第四款招生权。

按县教育局行政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按计划招生。

校长履行的义务:

第一款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二款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优势,努力创造“团结、务实、善谋、高效”的工作氛围。

第三款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大力培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积极引进人才,不断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

第四款以教学为中心,大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优化教育教学环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款关心群众,不断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

第六款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七款清正廉洁,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二条各岗位管理干部的产生与任命机制。

学校设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团队委等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一般设负责人1—2人,经公开选拔和学校党组织考察,报上级党委审核后由校长聘任,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组织、党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共青团、少代会等组织的职责。

第一款行政组织职责。

学校行政组织是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各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组织,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师生员工全面负责。

其职责范围是:

1.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本校的教育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

2.团结全校教职工,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3.注重发挥示范、辐射功能,努力成为国家先进的义务教育学校。

4.对学校工作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制定符合校情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及时向上级及全体教职工汇报。

5.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按教学规律办事,保证教学计划的全面实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6.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

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7.抓好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教学环境,不断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和学生的身体素质。

8.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审查学校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经费开支及分配方案,审查和决定学校基金建设计划,督促有关部门管理好校舍和设备。

9.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并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负责中层干部、教职工的聘任和考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校教职工和学生作出奖惩决定。

10.支持党群组织的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11.负责学校对外交流、协作等工作,接待外来人员来校的参观、访问、考察等活动。

12.加强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工作秩序。

第二款党组织职责。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

1.学校党支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依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对学校干部进行教育和培养、考察、监督。

3.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和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4.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5.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6.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款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1.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改革方案,校规校纪、奖罚规定以及教职工权益的有关规章制度,通过后由学校颁布实行。

(3)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奖励分配制度及学校章程、制度。

(4)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5)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6)审议评定校务公开制度施行情况。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3.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加强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四款学生代表大会职责

1.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学生代表了解同学们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提出学校思想教育的对策;

收集和反映同学们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学生代表加强学校、老师与学生的理解,实行两方面的双向沟通,在全校形成团结向上、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人际关系;

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促进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

2.讨论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工作任务、组成及机构设置,学生代表资格审查原则等重大问题的有关决议。

3.正式选举学生会干部;

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根据学生会干部的表现状况提出任期中任免意向;

讨论完善全校性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通过学生代表的工作支持促进学生会的工作,不断开创学生工作的新局面。

第五款共青团职责。

学校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第六款少代会职责。

少先队代表大会是少先队大队组织召开,由队员代表为主体参加的会议。

少先队代表大会有商讨、决定一个时期少先队的重大事务、选举产生少先队工作领导委员会的权力。

学校少代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主要工作是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行政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组织主要负责人。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评估、检查、审议和监督,接受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教师

第十五条教师自觉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改革,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努力成为“道德、生活、师能、科研、读书”等五方面的模范。

第十六条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岗位职责由校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检查和评估,教职工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评优评先、奖励发放的重要依据。

对在教育教学、后勤服务等方面成绩优秀、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

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教师的权利

第一款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二款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款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四款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第五款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第六款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七款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款教师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绩效工资制,学校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教师的义务

第一款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二款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款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四款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五款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六款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章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按照县教育局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的权利

第一款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可以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第二款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第三款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四款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第五款拥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义务

第一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二款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第三款努力学习,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文艺、体育、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努力提高学习成绩。

第四款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款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六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二条德育工作任务

学校贯彻国家德育大纲,强化全员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以“重视品德形成过程,关注人格发展经历”为德育理念,以“学模范人、说模范话、做模范事、成模范才”为德育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开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一款德育处、团委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德育工作,协调校内外各德育途径,相互配合,增强德育效果。

充分发挥学生会、班委会等学生群体组织优势,组织学生开展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第二款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

第三款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努力成为“品德、行为、生活、求知、艺体”五方面的模范。

第四款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五款各学科课程教学有机渗透德育,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之中,认真落实本学科德育任务,思想政治课教学必须发挥主渠道作用。

第六款学校主动与家庭、社会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教育模式。

建立学校德育基地,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七款营造学校德育氛围,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造良好教育环境。

第二十三条教学工作任务

学校依法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实施教学。

开齐、上足各门学科,抓好学科教学。

第一款坚持以模范教学为中心,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广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和课程改革活动,注重夯实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

第二款加强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以研促教,增强“科研兴校”、“科研兴教”意识,形成“组组有课题,人人都参与”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认真学习理论,从改进课堂教学入手,在提高课堂的教学艺术性和效果上多动脑筋,以寻求课堂教学最优化的途径和方法,并对有杰出贡献的教师予以奖励。

第三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鼓励教师加强师德修养,认真钻研业务,积极参加专业学历文化进修、信息技术的学习与考核,严格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制度,开展拜师结对活动和说课、评课、“三字一画一话”、教学大比武等教学基本功竞赛活动,抓好“一帮一活动”、“名师工程”和各级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管理。

第四款抓好学生巩固工作,杜绝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严格控制学生流失,努力提高毕业会考合格率。

第五款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电教设备、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规范管理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它们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课程体系。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五条教学管理模式

第一款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班主任组成的教学管理体制。

第二款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

必须严格执行课时计划,认真做好教学常规管理,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做好教师的考核评估工作。

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款按学科设置教研组,各年级设年级组。

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本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各项计划和要求,积极完成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款教研组下设学科备课组,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充分发挥备课组教师集体智慧,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款班主任负责班级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负有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关系的责任。

第六款建立健全学生实验及教学活动安全机制,做好教学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测。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考试和教学质量分析,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各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七条体育卫生管理。

按照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劳动、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实施禁烟。

第二十八条学籍管理。

遵守招生纪律,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按学籍管理要求办理转学、休学、借读、复读的手续。

第六章学校管理

第二十九条人事管理。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教师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师任职资格评定、评优评先、调动及接收新教师等事宜均按照县教育局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校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学校经费使用原则。

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款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二款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款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款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后勤管理。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给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保障。

第一款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二款根据校园建设整体规划,科学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努力营造符合学校特点的整洁、优美、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款加强校舍、校产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四十二条安全管理。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等项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章学校、家庭、社会

第四十三条学校与家庭、社区联系和合作的方式与内容。

第一款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二款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款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款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四条家长委员会制度。

第一款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第二款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三款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五条法制副校长制度。

学校法制副校长在公安静海区分局和学校校长室的共同领导下,负责学校师生安全日常宣传教育及校园周边治安和整治工作。

第一款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计划,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

第二款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

第三款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第四款配合街道综治部门妥善处理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

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五款协助学校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四十七条学校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举办单位同意本校终止后,学校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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