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基础第三章 拍卖的基本规则教案教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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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项目

拍卖基本规则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

实训场所

教室

实训要求

通过本次任务、现场演示,掌握并理解拍卖三个基本规则在运用中所产生的问题应如何应对。

实训目标

通过本次任务驱动、情景演绎锻炼学生实践操作能力

实训方法

□任务驱动 □项目设计 □案例分析 □启发式 □操作

仿真模拟 □案例教学 □情景演绎 □讨论式 □其他

一、布置任务

给学生20分钟准备时间确认以下内容:

拍卖标的、保留价、拍卖师1人,委托人1人、竞买人2-3人,然后分别叫两组的学生上台演示拍卖现场(落锤时演示完毕,每一组演示时都需坐到第一排进行演示)。

二、分组讨论

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让每组学生进行讨论,并对其讨论结果进行总结。

三、教师小结

老师对每组讨论结果进行分析总结。

实训小结

 

备  注

教学内容安排

回顾:

拍卖的特征、拍卖方式

注:

价高者得规则(理解含义和原理,重点掌握在相同高价问题的解决);

保留价规则(理解含义与原理,重点掌握保留价的确定、保密和更改时的问题);

瑕疵请求权(理解含义和原理,重点掌握瑕疵请求权的限制条件)

拍卖法基本原则与拍卖规则的区别?

拍卖法:

以拍卖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和。

拍卖法基本原则是处理拍卖关系的基本准绳,是拍卖法律关系的大方向,在具体规范不明确或者没有具体规范的情况下,拍卖活动可以直接适用于拍卖原则。

(法律的层面)

拍卖规则,是指在长期拍卖实践过程中约定俗成的、约束拍卖活动参与者的几个重要的惯例,包括价高者得规则、保留价规则、瑕疵请求权规则。

(实践过程中约定俗成的)

第一节价高者得规则

一、概述

(一)含义

价高者得规则:

是指拍卖标的应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成交规则。

对于此的理解:

价高者得,最古老的拍卖规则之一,有了拍卖便有了价高者得规则。

也是拍卖核心规则,在世界范围内最具统一性的拍卖规则之一。

只要采用拍卖方式,就必然采用价高者得原则。

(二)法律规定

(三)基本原理:

竞争

(三)制约因素

1、不得对抗法律

2、须经拍卖师确认。

《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二、效力范围

1、对竞买人:

不论身份、地位等社会因素,只有报出最高价,才能成为买受人,成为标的的竞买成功者。

竞买人以最高应价的责任承担换取标的的权利,权责相连。

2、对拍卖人:

最高应价不达保留价不能成交;

不能将拍卖标的卖给非最高应价者。

3、对委托人:

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受该规则约束,即拍卖人按此规则以最高价成交的,委托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以任何理由反悔。

利益与义务紧密相联,不可分割。

三、适用中的问题

(一)相同高价问题:

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的报价不但数额相同而且同时是最高价。

1、相同高价的产生

结合拍卖现场实训,让学生说什么情况下会产生相同高价。

(1)密封竞价出现

(2)英式拍卖,竞买人同时举牌;

有声拍卖,同时叫相同价格

(3)降价拍卖,同一价格有两人举牌

2、相同高价问题的解决

要么以“先”者为准,要么密封报价转为增价拍卖,要么再次密封报价,直到产生最高应价。

(二)价高者得规则和成交价的合理性

给学生10分钟自己看书

1、竞争被压缩在一个较为狭小的空间和较为短暂的时间内完成。

2、竞买人之间的竞争通常是面对面的竞争。

通过竞争产生高价合理性分析:

1、一般商品是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公式来计算价格的,这样产生的价格符合成本核算原理。

但正是这种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表现不出合理性。

2、那些能够带来新闻效应的高价绝大多数都产生于非常物品的拍卖,如文物、古玩、土地使用权的拍卖。

小结:

价高者得规则的含义→基本原理→效力范围→适用时的问题

第二节保留价规则

一、含义与原理

1、保留价:

又称"

底价"

指拍卖人可以据以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

保留价规则是指保留价发挥作用的制度。

是指在有保留价拍卖中,拍卖人只能在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价时才可确认成交,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相应后果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规范。

保留价以具体的价格表示,如1000人民币、300美元等

保留价是拍卖的普遍条件,但并非必要条件

(二)无保留价

1、含义:

拍卖前不确定保留价,竞买人一旦成为最高应价者,就成为买受人,不受任何约束。

2、适用范围:

无保留价拍卖的大部分是日常生活用品和一些廉价商品。

不动产及价值比较昂贵的商品,多采用保留价拍卖。

3、无保留价公示制度

《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4、无保留价公示制度操作方法

如拍卖采用无保留价,拍卖人必须在现场拍卖前向所有竞买人公示;

未公示的,表明采用有保留价拍卖方式。

(三)法律规定

(四)原理

1、原理:

一种权利义务的制衡点,用来防止利益的过分倾斜,保留价规则实质上是权利制衡机制。

对于此的理解

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竞买人都可以以自己的行为直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唯独委托人在把拍卖标的交给拍卖人后,就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动权。

他既想把物品或财产权力能够卖出去,并卖个高价钱,又怕价格过低给自己造成损失。

于是保留价规则应运而生---拍卖人不能为了挣佣金就不顾委托人的利益,无论如何不能在保留价以下成交。

2、保留价功能:

保留价是委托人用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措施。

(五)、法律效力

对价高者得的约束。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第五十条)

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应以达到保留价为前提才可能成交;

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留价规则是对价高者得规则的法律约束,若拍卖人违反保留价规则,将产生拍卖无效,拍卖人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二、保留价的确定与保密

(一)保留价的确定

1、保留价确定的合理与否,与委托人的利益休戚相关。

2、委托人拥有保留价的确定权。

委托人拥有保留价的确定权并不排斥拍卖人、估价人员等在确定保留价时参与意见。

(二)保留价的保密与公开

拍卖法第28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这意味着委托人可以在保留价保密与公开之间进行选择。

1、保密

保留价通常是保密的,仅限委托人和拍卖人等有限人知情,其中包括,如果拍卖邀请公证人参与证明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公证人亦有权知晓保密的保留价。

如保留价保密,竞买人因不知道保留价,少受某一固定价格的约束,有可能在竞价过程中报出高价,有利于委托人;

另一方面竞买人不知道保留价,有可能其报价达不到保留价,无谓的浪费时间。

2、公开

保留价公开,则可提高效率,只要有人应价即可成交。

一般在拍卖目录中列示,也可以由拍卖主持人在拍卖现场口头宣布,总之应在竞买人开始报价前完成。

但竞买人知道了保留价后,有了心理底线,也就不可能报出高价,委托人不可能得到意料之外的成交价。

视频:

土地保留价(4:

27停止)

地方政府的做法符合《拍卖法》,设置的保留价没有遭到拍卖行的拒绝;

但是这种做法将会进一步推高房价,不利于调控房价。

三、保留价与评估价

1、评估价:

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估方法对拍卖标的客观合理价格所做的估计。

2、保留价与评估价的关系

第一,保留价是在参考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的,不能代替保留价;

第二,强制拍卖条件下,评估价是对委托人的一种制衡,也是对财产所有人的一种保护。

四、更改问题

保留价的修改权从属于保留价的确定权,归委托人享有。

保密保留价的更改通知影响面较小,只要委托人及时通知拍卖人即可,一般应在现场拍卖前1~2天内送达拍卖人。

在此情形下,拍卖人不得拒绝保留价的更改,但可以拒绝拍卖委托。

公开保留价的更改应及时通知竞买人,所谓及时在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之前,这是一个合理的时间界限。

保留价规则的含义、原理→确定→保密→与评估价的关系→更改问题

第三节瑕疵请求权规则

瑕疵请求权:

是指由于拍卖标的存在瑕疵,但由于委托人未向拍卖人说明,或者拍卖人未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告知竞买人。

竞买人因最高应价成为买受人后向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提出损害赔偿的一种权利。

1、瑕疵请求权不能因缺陷存在而产生,瑕疵请求权产生于缺陷应该被告知而没有被告知。

2、瑕疵通常指较大、较典型的缺陷。

文件:

瓷器的缺陷

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三十五条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拍卖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

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可见,拍卖中的瑕疵请求权是因为拍品存在的瑕疵没有披露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后,买受人应当享有的一种赔偿请求权,瑕疵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委托人和拍卖人。

委托人和拍卖人如果没有将明知道瑕疵或者是应该知道的瑕疵告诉竞买人,要承担告知不当的责任。

举例:

作为学生,你应该知道下节课要上什么课;

作为家长,你应该知道孩子几岁了。

(三)拍卖标的瑕疵请求权与普通商品交易产品责任的三点不同

1、标的瑕疵含义不同

未提供给买受人有权期待的价值;

未提供给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2、请求权是否因告知而免除

瑕疵请求权因告知而免责;

因产品责任产生的请求权不能因告知而免除。

3、责任不同

瑕疵请求权的告知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

产品责任趋向于无过错责任。

补充: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瑕疵请求权中,拍卖人没有将知道的或者应该知道的瑕疵告诉竞买人。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

对于无过错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

一是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损害的侵权责任。

二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四是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五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六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二、原理

(一)过错责任理论

故意:

明知而为之;

过失:

应知由于疏忽大意而不告知。

“应该知道”以委托人或拍卖人的特殊地位来衡量的。

(二)担保责任理论

针对“无未知瑕疵”

拍品也是商品,委托人和拍卖人应当为其出售的拍品承担担保责任。

1、明示担保。

2、默示担保。

三、瑕疵请求权的效力范围

瑕疵请求权是买受人拥有的权利,主要是针对委托人和拍卖人的,除他们有正当理由对抗瑕疵请求外,必须按此规则收回拍卖标的并赔偿损失。

⒈谁知晓谁负责。

其一,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必须受瑕疵请求权规则制约。

委托人是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或者处分权人,委托人可能对告知与瑕疵负最终的责任。

委托人应将自己所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瑕疵告知拍卖人,如委托人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将难以对抗规则的制裁。

但实践中买受人很少直接找委托人主张权利,这是因为:

由于委托人在拍卖程序中可以要求对其姓名、住所保密,故买受人不知谁是委托人;

买受人直接找委托人主张权利很不方便。

因此,买受人发现瑕疵并主张权利时,总是找拍卖人,而委托人的责任倒变成第二位了。

其二,拍卖人的责任。

拍卖人必须受瑕疵请求规则制约。

拍卖人的责任与委托人的责任密切相关,我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

实践中,拍卖人通常在承担责任后,转承追究委托人的责任。

拍卖人的责任并不以委托人的告知为前提,即使委托人向拍卖人说明瑕疵,拍卖人依然在下述两个层次上负责:

其一,拍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瑕疵。

委托人不知或不应知不能当然证明拍卖人不知或不应知,拍卖人作为代理人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其是否已知或应知,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其二,拍卖人先行负责。

总之,承担瑕疵责任的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拍卖人,这里的基本准则是谁知晓谁负责。

2.拍卖人先行负责。

所谓先行负责,指只要拍卖标的确实存在应告知未告知的瑕疵,则无论该责任应由谁承担,均由拍卖人先行负责。

至于其中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在拍卖人承担责任后,向委托人追偿。

先行负责类似法律上的连带责任,瑕疵请求规则的运作,在先行负责的保障下,其结果导致拍卖人对委托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甚至不以拍卖人存在过错为前提。

当然,如果拍卖人自己也有过错,那么他只能就委托人过错造成的损失部分主张追偿的权利,而对于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部分无权追偿。

先行负责的法律后果是,对于买受人来说,拍卖人的责任是第一性的,拍卖人不能以委托人的过错推卸责任,即使责任确实应由委托人承担,拍卖人也必须先行负责。

先行负责是对现代商业的要求,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有利于消费者实现权利。

四、瑕疵请求权的障碍

(一)委托人和拍卖人无过错

并非标的无瑕疵或委托人和拍卖人已告知。

(二)买受人自己过错

疏忽、误解、不当行为

(三)声明不保证

针对未经确定性陈述的内容,对已经确定性的陈述内容,不得不声明,即使声明了该声明也无效。

文物艺术品真伪难以鉴定,从古至今还没有一套公认的科学仪器来鉴别真伪,因此只要声明不保证,既可免责。

除文物艺术品外的其他拍品,仅声明不保证是不被支持的。

(四)显而易见的瑕疵

瑕疵请求权含义→法律规定→与产品责任的不同→原理→效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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