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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一般规定

一、行政主管依现行管理规定,代表学校指派或指导教师工作;

二、教师对于主管指定有利于学校之工作,均有义务履行之;

三、凡教师触犯《教师手册》,其主管应对其采取职务上或一般性之惩罚;

四、行政主管为学校代表执行人,有义务履行本《教师手册》。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 

本学校按编制及教学之需要聘用教师,由用校办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校长室审核,呈总校长批准后,办理招聘。

第六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政府规定不得雇佣者;

二、经本学校认可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传染病者;

三、曾在本学校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认定不适担任本教学工作者。

第七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由校办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校办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针对性专业知识之测验;

四、经校办初试合格后通知用校长室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呈校长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校办备案。

第八条 

应聘人员经核准雇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影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

五、体检表或身体健康证明表;

六、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七、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八、其他经指定应缴之文件。

第九条 

本学校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三至六个月,含受训期间,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请事、病、伤假不予列计。

新教师由校办填写《试用安排表》,经核准指派专人进行辅导或培训。

试用期间,本学校指定辅导人员帮助新教师接受脱产集中培训和在职培训。

辅导人员的职责包括向新教师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和要求,帮助了解学校有关规则和规定,为新教师安排脱产集中培训的时间,确认并协助取得《教师手册》等资料。

任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工作岗位、技术要求、领取办公用品、纪律遵守、用餐等,新教师都可咨询辅导人员。

在试用期间,如果新教师感到学校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相应的,如果职员的工作无法达到本学校要求,学校也会终止对其的试用。

在试用期内,新教师表现突出,试用部门可提出提前正式转正。

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教师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教师转正考核表》,送校办,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教师;

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十条 

经本学校雇用经管财务、出纳、采购、库管学校认定其有必要者,应于到职前(特许者在到职后两星期内)办妥连带保证手续,其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中国国藉、有固定处所和正式职业,20岁以上公民;

二、经本学校认为有资格者。

第十一条 

被保证人任职本学校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一、侵占或亏空公款(物)者;

二、不法毁损公物者;

三、不法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四、不依学校规定擅自越权处理教学,致学校发生损害者;

五、离职时移交不清者。

第十二条 

校办接到保证书应即予对保,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保。

第十三条 

被保证人离职时,应将经管事物移交完毕三个月后,始得由学校发还原保证书,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人事安排

学校有权依教学工作需要安排教师之工作部门、委任、调迁、奖励惩罚、解雇及考核等事项。

第十五条 

工作调动

一、因学校教学之需要,教师得服从学校之调整命令;

二、教师若借故推诿、拒绝安排时,学校将视情况决定对其终止雇用与否。

第三章考勤

第十六条出勤时间

一、每日正常之工作按学校上课作息时间;

班主任老师:

周日17:

00之前签到至周五放学(学生离校后)签离,这区间内全程管理班级。

值班校长:

本周五至下周五。

这区间内全程管理学校。

二、各部门出勤及作息时间依实际需要由学校订定。

第十七条 

打卡

一、教师每日上下班时,应亲自至打卡地点依规定打卡:

打上班卡应于规定上班时间前三十分钟区间以内打卡;

二、托人打卡及代人打卡者,经查明属实,均记大过一次。

第十八条 

忘打卡

一、教师于规定时间上(下)班忘打卡者(包括加班),不得重打卡,应于校办填写忘打卡证明单,呈值班校长签证后,送校办登记备案。

二、经查忘打卡之申请如有不实情事,除当日以旷工论外,申请人记大过一次,其签证主管视情节轻重酌于连带处分。

三、如忘打卡事后三天内未及时呈主管批示的,校办将视本日未出勤论,。

一个月内有二次忘打卡也未补签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每增加一次以记小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学校教师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30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擅自缺勤或未经主管同意,不服从加班安排者,视为旷工,并视情节给予其警告或小过处分一次;

三、教师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四、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

学校可不经预告,给予开除。

五、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教师个人档案,并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出差

教师出差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呈部门主管核准后送校办备案;

如于上班时间中开始出差者,须填写《教师外出申请》经主管批准后方可外出。

有关费用申报,依据相关制度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

一、婚、丧、产假

1、教师依法履行结婚注册手续后可申请8天婚假,请婚假的员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主管领导并按规定办理婚假手续,婚假一次性享受。

丧假4天(限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

2、女教师产假90天,难产或双生另加15天。

3、以上假期,从经请假离校之日开始计算。

请假期间的周六周日、寒暑假或节日等法定假日计入请假总假期中,不得因此而延长总假期。

4、超过规定的假期,若经补假批准,可作为事假处理。

二、因私外出:

1、工作时间内,教师因私外出,得填写《请(事)假条》,经主管签字、校长审批后方能外出,并按事假手续办理。

三、教师因故必需请假时,应于事前办妥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需亲自处理时,得于半日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报告校长并经同意,事后补办相关证明。

旷工1天作事假3天计算。

第四章工资与给付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手册所称工资系指教师因工作所获得之报酬,包括基本薪资、生活津贴、绩效工资等,并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二十四条 

工资结构

一、基本薪资:

依学校实际予以核定给付;

二、生活津贴:

含通讯、交通(视级别)、工作餐等补助的一种津贴;

三、绩效工资:

依个人业绩水平、工作态度等核定的工资;

四、职务加级:

依担任一定主管以上职务责任的津贴;

五、奖金、慰问金:

依据学期业绩考核的奖励,教师节的慰问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20日,支付的是教师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

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教师工资将可能在如下情况下发生调整:

一、基本工资常规调整——学校有可能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社会综合物价水平的较大幅度变动公司其他部门也在作调整时而相应调整教师工资。

二、奖励工资阶段调整——学校将定期根据教师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进行奖励性工资晋级,其对象为岗位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促进学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

学校认为应奖励的其他人员。

三、教师在年终考核中,被所在部门认为工作绩效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将可能被降低奖励工资。

四、教师职务发生变动,其工资相应进行调整,其工资必须在该职务级别工资范围之内。

试用期内教师离职情况的工资给付规定

一、试用期内学校决定辞退之教师,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付;

二、试用期内教师自行提出辞职情况:

教师在录用后,实际工作不满一个星期而自行辞职的,工资抵培训费用,不予给付。

第五章教师权利

第二十五条 

每个教师有享受宪法规定之公民权利与中国法律给予之权利,且不容侵犯。

第二十六条 

教师有享受劳动安全与保护之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有按教师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之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参加学校组织之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有对学校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之权利。

第三十条 

有按学校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之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有按学校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之权利。

对于明显违反《教师手册》的指令,教师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上报的责任和权力。

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教师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教师有向校长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之权利。

第三十二条 

对学校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学校物质及精神奖励之权利。

第六章教师职责

第三十三条 

教师职责

一、教师务必遵守学校之规章制度;

二、教师对学校指派之工作务必尽责;

三、教师上班时间均应配戴校牌;

四、校牌应妥善保管,遗失时,应即附照片一张,连同工本费,送后勤处补发新证,不得借用或使用他人校牌;

损坏时,应至后勤处以旧换新;

五、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六、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七、教师应对主管指派之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八、教师因职务关系所获得之有关学校机密,务必尽义务保密;

九、教师务须爱惜学校授予使用之公物;

十、应就工作场所的各种机会学习训练,以提高教学能力和管理水平;

十一、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避免发生不必要之灾害;

十二、未经主管许可,不得将职务转托他人代办;

十三、教师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学校校办门报备之:

1、教师之住址;

2、家庭状况(如结婚、离婚、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3、女教师的妊娠、预产期;

4、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三十四条 

教师与本学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将学校授予使用之工作装备、校牌、教师手册、文件等物归还学校,若与学校仍有债务时,必须偿还了结。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与学校仍订有劳动合同之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雇用关系。

第三十六条 

教师须遵守安全、卫生规则,并应注重本身和顾及他人安全。

第三十七条 

教师务必妥善地维护多媒体设备及自用电脑。

第七章仪表与行为规范

第三十八条 

教师须仪表端庄整洁。

第三十九条 

上班务必举止端正,不得唱歌、高声说笑。

第四十条 

同事间互相关怀尊重,并协商互为配合完成工作。

第四十一条 

教师对上级说话谦逊有礼,言语保持请示口吻。

第四十二条 

遇客人来学校时,应热情服务以礼相待,时时留意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三条 

向上级汇报时准备充分,按约定时间实事求是报告,并注意简明扼要。

第四十四条 

接听与使用电话客气热情,不得失礼。

第四十五条 

讲究公德,尊重他人。

第八章教师职务行为准则

第四十六条 

教师师德规范

一、教师应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二、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改革,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

三、教师应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案,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所学的知识。

四、教师应鼓励和提倡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创造能力,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

五、教师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学生,在课堂提问、作业评定、考卷批阅、评语撰写、家庭访问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学生作出客观、全面和公正的评价。

六、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严禁上课迟到、早退或拖堂;

不得随意调课。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杜绝教学事故。

七、教师应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义务进行无偿课外辅导;

严禁参与大面积的有偿补课。

八、教师应爱护学生,在教学工作中应使用规范的职业用语,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体罚学生者将取消教师资格。

九、教师在与家长的交往中,不得收受礼品和现金等;

在家校联系工作中,不把自己应承担的教育责任推卸给家长。

十、教师应注意自己的仪表举止,应在学生面前表现出朴素、整洁、端庄和高雅的形象和气质。

第四十七条 

经营活动

一、教师不得超越本职教学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教师除本职教学外,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学校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2、以学校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3、代表学校出席公众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兼职

1、教师未经学校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2、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1)在学校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学校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2)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学校形象;

第四十九条 

交际应酬

1、学校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

2、学校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不准以公款搞宴请及娱乐活动。

3、教师在与教学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教学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

包括:

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第九章培训与发展

第五十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教师将来之职位,学校将举办职业训练。

如对教师提供培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

教师不得拒绝参与培训。

第五十一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学校将与教师签订《培训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五十二条 

培训教育是学校及教师均应履行的义务。

规定学校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并经得校长同意,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1、学校以为教师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为责任。

在学校,教师勤奋的工作除可以获得薪金、享有福利以外,更可以得到学校适时提供的训练和发展机会。

2、在学校除获得正规培训以外,教师还将自觉或不自觉地得到其他收获。

如:

教师将学到怎样善用时间;

教师将学到如何发挥团队精神;

教师将学会如何管理、激励、培训其他人;

教师将学到更为有用的专业知识;

教师的经验将是基层迈向更高职位的起点;

教师在本学校的经历将有助于其从事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章考核评估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教师进行月度工作绩效达成情况考核;

同时每半年学校将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全面性的教师考核,对教师的工作表现、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工资调整和职务调整的必要性条件。

第五十四条 

每年7月份对上半年进行考核一次,次年1月进行上年的总考核一次。

第五十五条所有办理考核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且应保密不得传播。

每次考核后,学校各层管理人员对下属开展面谈,帮助教师总结个人工作得失,明确未来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提高的意见。

凡年度考核成绩处于部门低下水平者,将失去本年度加薪、晋升和评奖资格,同时必须在下次考核中有所改进;

经岗位调整或培训,仍连续两次处于较低水平者,学校可能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当年度考核成绩低下者,亦可能面临降职、降薪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十一章奖惩

第五十六条 

奖惩种类及金额

一、奖励区分为:

1、嘉奖:

30元;

2、小功:

90元;

3、大功:

270元;

二、惩罚区分为:

1、申戒、警告;

2、小过:

30元;

3、大过:

90元

第五十七条 

奖惩关系:

一、三次嘉奖为一次小功;

二、三次小功为一次大功;

三、三次申戒或警告为一次小过;

四、三次小过为一次大过;

五、三次大过即予解雇;

六、奖惩事项列入年终考核及升迁之考评。

第五十八条 

教师具有特殊表现者应予奖励,而违反学校规定者,应予惩罚。

第五十九条 

教师奖励资格如下:

一、为学校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二、为学校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三、为学校取得重大社会荣誉;

四、改进管理成效显著;

五、培养和举荐人才。

第六十条 

教师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给予嘉奖:

一、工作热忱、合作愉快,并有效率成果者;

二、忠于职守、技能优异,对本身职务具有特殊表现者;

三、爱惜公物、节省原物料有事实可资证明者;

四、对灾害预防措施妥当或灾后修复工作勤勉,得以减少损失者。

第六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予记小功;

一、制订工作方案确实可取,并执行认真,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效率优异者;

二、管理得当,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获得优良成果者;

三、提供研究之具体建议,经采行后确有显著优良效果者;

四、处理突发事件不遗余力,有突出表现者;

五、纠纷事务处理得宜,使学校免受损失者;

六、拒受贿赂或馈赠,尽忠尽守,廉洁可风,足可为教师楷模者。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予以记大功:

一、对历年来之行政管理之困难处理得宜,致久积恶习得以排除者;

二、改进管理技术而发挥最大功能,及节省使用原材料而降低成本,有据可证者;

三、遇重大灾害时奋勇抢救,致使学校之损失得以减轻至最低限度者;

四、防治或消除重大灾害或检举重大舞弊或盗窃,使学校免受损失者。

以上为不定期即时奖励。

学校另设定年度特别奖。

年度特别奖在每年年终,由所在部门根据对教师的业绩表现、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管理创新的综合考评后择优推荐,学校校长批准,在年终大会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教师在学校服务满十周年,将获得由学校校长签发的纪念金牌奖章。

第六十三条 

教师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以记申戒警告:

一、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玩游戏或从事规定以外之工作者;

二、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三、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四、初次不服人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五、使用公物不爱惜,情节轻微者;

六、破坏环境卫生者;

七、人离开办公场所未将重要文件收拾整理者;

八、在办公室吸烟者;

九、公出办事不填写公出单者;

十、品行不正、无礼、辱骂他人者;

十一、受指定上课开会人员,无故不参加者;

第六十四条 

教师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一、管理监督方面松驰,致所负责之工作散漫、怠惰、推诿或回避责任者;

二、违反管理规定,有肇轻微事故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者;

四、散布不利于学校之谣言,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六、以不实理由或证明请假者;

第六十五条 

教师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疏于监督,导致属下舞弊使学校蒙受损失者;

二、工作懈怠、失时误事,致使学校损失且有据可查者;

三、忽视职责,导致学校损失者;

四、任意浪费使用财物或损坏公物者;

五、发现问题,既不解决又不报告主管者,或对相关事件作虚伪陈述及故意隐匿不报者;

六、不遵循主管指导,影响工作之推行,为学校带来较大损失者;

七、托人或代人打卡,或伪造考勤记录者;

八、行为粗暴或不检、破坏工作纪律、屡诫不改者;

九、疏于监督或错误指导,致学校蒙受损失者;

十、管理不善或疏于防范而酿成重大灾害,致学校受损不菲者;

十一、见灾不救,反而回避而酿成灾祸者;

十二、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及遗失管理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工具者;

十三、造谣生事,散播不实谣言致学校蒙受重大不利者;

第十二章福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所属教师,依实际需要提供各项培训教育活动,提高工作技能。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所属教师,依国家和本地区之规定办理各种劳动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六十八条 

为了教师身心健康和及时发现隐患,每年三、四月份组织教师参加体格检查,以及疫病流行时进行预防注射。

第六十九条 

慰问

1、教师生小孩,学校以校长名义上门贺喜。

2、教师生病住院,党支部或工会上门慰问;

3、教师上一代亡故,校办上门吊唁、敬献花圈。

4、学校所有教师均有机会参与学校或公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各项活动,例如庆祝活动、春节晚会、郊外旅游等。

第十三章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为确立学校与教师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学校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七十一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教师,学校将在教师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学校与教师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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