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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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指导站、人才工作站(联络
站)补贴
补贴人数
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
补贴期限
材料真实性声明
本单位、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
按申报政策项目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附件2
就业创业补贴人员明细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毕业年月
性别
劳动合同起讫时间
-
单位盖章(个人签名)
(补贴名称:
)
申请日期:
附件3
就业创业补贴金额明细表
单位盖章(个人签名):
(补贴名称: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序号
社保编号
申请补贴起始年月
申请补贴终止年月
申请补贴金额
核定补贴享受期限
核定金额
经办人(签名)
合计
审核人(签名)
核定补贴享受期限和核定金额由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填写。
个人授权委托书
人力社保局:
本人因原因不能亲自到人力社保部门办
理,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
处理代办事项。
委托人在权限范围内年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承认。
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年—月日
创业获奖项目承诺书
本单位系项目在温州区的落地企业,
我们在年月日获得市政府主办的
大赛等奖。
创业团队成员位,分别是:
姓名:
身份证:
(不够自行添加)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获奖证
书、团队成员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的全面性、真实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所有创业团队签名:
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单位隶属关系:
申请单位(全称)
单位类型
单位地址
经办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
申请人基本情况
国籍或籍贯
户籍所在地
手机号码
身份证(护照)号
婚姻状况
毕业院校及最高学历学位
毕业时间
正式聘用服务合同起止时间
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时间
在市区工作时间
职称
具备相应人才条件
申请补贴类别
获得人才资格时间
租赁房屋地址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配偶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
未婚子女
同一户口父母
本人承诺:
以上所填情况属实,且本人及配偶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他购房补贴,并同意相关部门对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如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的后果。
本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签字:
1、填写时请仔细阅读《人才住房政策申请须知》,本申请表一式一份。
2、本表格须双面打印。
一次性路费补贴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毕业院校
大学生驿站入住编号
出发地
就业单位
入职时间
申报补贴金额
补贴领取方式
□现金□转账
银行帐号
开户行
电子邮箱
本人承诺:
此申请表所填内容真实正确无误,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如本身申请表、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情形,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月曰
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N0.(
温馨提示: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大学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聘用合同复印件。
大学生驿站入住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民族
学历
入住时间
是否为第一次申请
上
「次入住时间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
入住地点
申请人须如实填写以上表格内容,若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入住资格温馨提示:
身份证复印件
毕业证书复印件
中小微企业划型承诺函
本单位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属于行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为万元,现有从业人员
人。
本单位属于(填中、小或微)型企业。
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上年度资产负
债表、员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的全面性、真实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