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员网络培训考试试题与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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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不必进行检验既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7)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不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8)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9)监理人无权督促承包人建立施工进度管理体系,做好生产调度、施工进度安排与调整等各项工作,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做到“以质量促进度、以安全促进度”。
(1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1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超挖部分监理人应予计量。
(12)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13)施工单位指派的项目经理易人,要事先经监理机构确认并报发包人同意。
(14)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不予注册。
(15)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招标人可以拒绝但不能按无效标处理。
(16)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施工项目的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17)施工单位不应当向其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无义务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8)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9)可原谅的拖期是指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而引起的工期延误。
(20)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投标保证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1)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3)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乙级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
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24)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组成监理联合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
(25)《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26)如果发包人要取消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不应由监理人发布变更指示,也不应按变更处理。
(27)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应当给予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2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可以与被监理单位以及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2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大多数项目采用单价计价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即按计量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30)监理人只有权发布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指令,否则,承包人可以拒绝。
(3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2)《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33)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工程师应当至少参加三次由水利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合格。
(34)申请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35)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36)计日工是指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某些零星的工作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监理人认为这些工作有必要进行并认为按计日工更适宜,从而以数量或时间的消耗为基础进行计量与支付的工作。
(3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情节严重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吊销其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38)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
(3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包括监理员、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40)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1)建筑材料进场后,监理人不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质量保证资料,只派出监理人员参与施工单位对材料的清点。
(42)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转包或者擅自分包工程。
(43)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造成工程损害时,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4)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应为此支付费用。
(45)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46)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7)施工设备质量控制的目的,在于为施工提供性能好、效率高、操作方便、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且数量足够的施工设备,以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建设项目施工任务。
(48)项目法人委托建设监理业务,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49)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指示承包人分析进度偏差原因、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50)监理单位是指取得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事业单位。
(51)堤防工程可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对于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也可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5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53)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56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4)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不再追究责任。
(5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依法可给予以下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且不超过5万元罚款。
(5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
(58)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都规定了其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而且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已经监理人批准,要改变就应由监理人批准,按变更处理。
(59)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实施的审核、确认与批准等监理行为,可以免除责任方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60)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招标人有权按有效标处理。
(61)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62)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外承揽工程。
(63)工程质量评定是依据某一质量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施工质量的具体情况,确定质量等级的过程。
(64)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并不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不必进行处理,就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
(65)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6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67)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丙级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
(68)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是监理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工程概况、监理范围、监理服务内容和期限、监理服务酬金、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生效等内容。
(69)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建设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70)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71)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可以交付使用。
(72)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7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专业资质分为: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
(74)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75)监理员无权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等的使用情况,并填写现场记录。
(76)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为保障安全施工确定的费用。
(7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78)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出席开标会议。
(79)施工单位只有按施工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才能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80)《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
与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56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
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8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
(82)建设单位可以对勘察设计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83)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是监理机构开展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
(84)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不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
(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单位保管。
(86)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客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
(8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的资质等级应按不同专业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确定。
(8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与被监理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吊销其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8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单位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90)监理机构对未经批准人员的施工人员的职务不予确认,对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人员完成的技术工作不予承认。
(91)发包人应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是围绕工程项目建设来进行的,其对象应为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各种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项目。
(93)监理单位可以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94)监理机构不得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95)材料质量书面检验是通过对提供的材料质量保证资料、试验报告等进行审核,监理人不认可施工单位也能使用。
(96)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即将建设的工程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文件。
(97)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98)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量。
降低建设工程质
(9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经济、法律、技术及管理人员,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并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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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可不必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