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涉案和罚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宁夏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涉案和罚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涉案和罚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各级监管部门应妥善保管涉案物资和罚没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或者拍卖。
第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设立涉案和罚没物资保管专用仓库或者专用场所,并确定专管人员,负责对涉案和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案和罚没物资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以下简称物资管理机构)。
涉案和罚没物资数量、体积较大,专用仓库无法容纳,或经转移可能影响其性能、损毁、灭失的,由办案机构提出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实行委托保管。
对委托保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出具物品委托保管文书,明确委托保管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贮存要求等主要项目,委托保管机构应严格按要求妥善保管涉案和罚没物资。
涉及附条件管理,或者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运输、贮存管理。
第七条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资,办案机构应当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日内,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向物资管理机构移交涉案物资,履行入库手续。
第八条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当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回罚没物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在财务机构监督与协助下向物资管理机构移交罚没物资,共同履行罚没物资入库手续。
物资管理机构在涉案和罚没物资验收入库后,应当开具《涉案(罚没)物资入库清单》(一式三份),分别交办案机构、财务机构各一份,留存一份。
第九条
物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案(罚没)物资出入库登记台帐》,对接管的涉案和罚没物资必须造册登记,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和检查,防止入库物资被盗、损毁或变质,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第三章
涉案和罚没物资的处置
第十条
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归还当事人的涉案物资,由办案机构凭《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向物资管理机构提取涉案物资,履行出库手续。
办案机构向当事人交还涉案物资时,要由当事人逐一对物资进行清点验收,并制作交还确认书,由当事人确认签字。
可以制作现场交还视频或者图片证据资料。
属于转没收的涉案物资,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或临近保质期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对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涉案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由办案机构会商物资管理机构、监察或相关业务机构,提出处置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和《没收物品清单》,报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统一处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其它特殊管理物资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经局务会研究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资,办案机构凭《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和《没收物品清单》,在财务机构监督与协助下向物资管理机构提取罚没物资,共同履行罚没物资出库手续,交由局务会确定的机构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罚没物资的属性,采取拍卖、回收利用、捐赠、销毁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资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六条
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其他处置,但经回收处理可进行再利用的罚没物资,可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
第十七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销毁:
(一)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
(三)过期、失效、淘汰、变质、污染、未标明效期和批号、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十八条
罚没物资的拍卖由财务机构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履行拍卖程序,并组织拍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由财务部门按照比较择优的原则确定,交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处理的完整物品,应有防止重新流向市场的措施。
罚没物资的捐赠、销毁由局务会确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办案机构、物资管理机构可协助罚没物资的拍卖、回收利用、捐赠、销毁等的组织实施。
监察机构应当负责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罚没物资的销毁不得妨碍公众生产生活,不得影响公共卫生、交通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销毁罚没物资应当制作销毁记录。
需拍照、摄像的,应拍摄图片或视频资料。
法律、法规对销毁物资有专门、专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罚没物资应予返还的,按照出库的相关规定办理;
毁损或灭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原物已经拍卖或处理的,应退还拍卖、处理款;
拍卖、处理价款已经上缴财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使用价值但无法拍卖且不宜销毁的罚没物资可依法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等。
捐赠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财务机构负责罚没物资处置的财务手续与账务管理,
统一办理与罚没物资处理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
罚没物资的变价款,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涉案和罚没物资处置完毕,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涉案和罚没物资处置的相关文书、凭证、文字记录、视频及图片资料等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四条
涉案和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涉案和罚没物资损毁、变质或灭
失的;
(二)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涉案和罚没物资
的;
(三)擅自处理涉案和罚没物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食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2.()物品清单
3.涉案(罚没)物资出(入)库清单
4.涉案(罚没)物资出(入)库登记台账
5.罚没物资处理记录
附件1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审批事项
提请审
批的理由
办案人员:
、
年月日
办案机关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物品清单
文书文号:
第页,共页
当事人:
地址:
品名
标示生产企业
或经营单位
规格
生产批号
或生产日期
数量
单价
包装
第联
其他物品
上述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
年月日年月日
注:
存档
(1)。
此清单用于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没收物品时使用,在()中注明具体使用项目。
附件3
()监督管理局涉案(罚没)物资出(入)库清单
入库情况:
根据×
×
局第×
处罚决定书确定物品清单,办理入库。
入库时间
物品名称
交接人
接收人
出库情况:
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理出库。
出库时间
保管人
备注:
该出入库清单一式三份办案部门、财务部门、办公室各一份。
附件4
()监督管理局涉案(罚没)物资出(入)库登记台账
序号
规格型号
附件5
()监督管理局罚没物资处置记录
处置方式
处置基本情况记录
处置时间
处置地点
执行人
记录人
见证人
监察人员
处置情况记录:
本记录中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栏目不够填写时,可附列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