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路权与安全原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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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讲:
交通事故就是由于交通活动参与者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
北京市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近60%是因为违反路权原则而造成的,而40%是由于没有正确履行交通义务造成的。
为保障道路畅通,减少交通堵塞,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2001年2月1日,北京市开始对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一律实行快速处理。
今年上半年,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数已占到全市交通事故总数的91%。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明确规定了40种违章行为所担负的交通事故责任。
这40种违章行为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尊重、保护交通参与者的“路权”不但在北京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得到充分体现,它也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交通参与者的基本权利——“路权”原则
交通参与者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所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路权”。
路权原则是交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参考原则。
它指的是道路上交通参与者依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使用道路的权利。
简单地讲:
当交通信号显示为绿色时,你具备通行的权利,否则严禁通行。
路权包括通行权、先行权。
(一)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进行某种交通活动的权利,又可称为“空间路权”,所谓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是指按法定划分的道路通行带行车、走路和赶、骑牲畜。
即道路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横道,车辆行人在各自规定的道路内享有通行权。
北京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对以下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要认定行为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3、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4、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5、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6、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7、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8、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9、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10、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11、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12、逆向行驶的;
13、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14、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二)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享有道路通行权的前提下,依据交通法规规定所享有的、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在一定的道路空间上优先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又称为“时间路权”。
所谓优先使用道路,是指车辆、行人遇有需交叉通行时,被让行方可以优先通行。
先行权与通行权有着紧密的联系,只有享有通行权的交通主体,才有可能取得先行权。
在双方的行进路线发生交叉冲突时,必有一方享有通行权,无论您驾车出行、骑车出行或者步行,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您必须明确在不同的道路条件下具有什么样的通行权、先行权。
这与您的交通出行密切相关。
北京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因违反先行权导致交通事故要承担全部责任的行为有:
1、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2、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3、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5、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
7、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10、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11、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12、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13、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14、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15、违章掉头的;
16、违章会车的;
17、违章超车的。
其中因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发生的交通事故占到今年上半年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总数的14%,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占7%,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的占5%。
二、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安全原则
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一大特点: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交通参与者享有“路权”是以承担相应的义务、符合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如机动车驾驶员取得驾驶车辆通行的资格,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发给有效驾驶证,所驾车辆与准驾记录相符,车辆领有有效行驶证、号牌,并保持车辆机件齐全有效等,才能取得驾驶车辆在一定道路上行驶的权利。
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是指,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须依法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
包括:
使用合法车辆的义务,合法使用车辆的义务,安全交通的义务,非交通占道的义务。
我们把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必须履行确保安全的义务称为交通管理中的安全原则,即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障安全的各项规定。
(一)使用合法车辆的义务和合法使用车辆的义务
使用合法车辆的义务,是指车辆驾驶人员有驾驶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的车辆的义务。
所谓注册登记的车辆是指,上路行驶的车辆,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检验、按规定安装号牌、领取行驶证。
未领取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须取得临时通行许可证件。
合法使用车辆的义务,是指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有履行取得法定准驾资格,饮酒后不驾驶机动车的义务。
驾驶非机动车辆的人员,有履行未满法定年龄或醉酒后不驾驶非机动车辆的义务。
《通告》对不能正确履行这一义务发生的交通事故规定如下:
交通事故当事一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另一方有《通告》中所列行为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2002年上半年北京市发生26起酒后驾车重大死亡交通事故和38起非司机驾车重大死亡交通事故。
(二)安全交通义务
安全交通义务,是指车辆驾驶人员有依法停放车辆(含故障车)和保持安全行车距离、遵守法定车速、装载等的义务,行人、候车人和乘车人有依法通行、候车和乘车义务。
北京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因不能够正确履行安全交通义务导致交通事故要承担全部责任的行为有:
1、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2、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3、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4、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5、自身发生事故的。
北京市上半年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中,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事故占到27%,倒车、溜车发生的事故占到7%。
另外,交通活动中的基本义务还有非道路性占道的义务,是指占道人有非交通占道报审批、依审批的时间、范围、使用性质进行活动、设置法定围挡、标志等义务。
只有路权这一概念深入人心,我们每一个人都从现在做起,尊重自己和他人的路权,积极履行交通义务,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北京这个国际化大都市的交通状况才可能有更大的改观。
张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