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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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其他无形资产以及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3章交易机构

第七条区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组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

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由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自然资源、财政、环保、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复杂事项进行会审。

第八条镇成立农村综合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作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下设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中介服务、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长期有效运作。

主要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交易活动;

(六)提供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业务指导;

(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管理;

(八)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提供平台;

(九)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系统。

区成立农村综合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设在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场所和设施。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竞投意向人的资格条件。

(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五)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六)负责对进入本机构交易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市场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条交易中心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要统一使用区涉农综合服务平台交易系统,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按照标的金额的不同分级进场交易。

标的物的交易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

(一)合同标的总额300万元及以上单宗资产资源,应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二)合同标的总额3万元及以上单宗集体资产资源,以及根据需要可以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资源,应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三)除应进入区交易中心、镇交易中心交易外的其他资产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组织交易。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下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禁止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四)合同、契约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五)出让方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通过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定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十三条未达到相应条件不能进入区交易中心、镇交易中心等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的资产资源,出让方(出租方)认为确需进入的,可向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机构同意后可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可以采取公开协商、公开竞投、招标等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预审。

实施公开交易前,出让方(出租方)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镇交易中心按申请表所提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加具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意见核实预审结果。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的交易项目,应准予公开交易。

(二)民主表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已通过预审的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估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1.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2.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3.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5.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并就交易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

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资产资源详细信息;

2.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3.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4.交易保证金数额;

5.合同期限;

6.违约责任。

(三)申请交易。

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让方(出租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0日内未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向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的佐证资料。

申请交易提交以下资料:

1.民主表决书;

2.经公示的交易合同样本、交易方案;

3.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4.交易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受理。

镇交易中心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完成审核,按照本规定的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对所提交资料的民主程序合规性进行复核。

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不予受理,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发布信息。

对受理的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区涉农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同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村务公开栏等发布交易公告,信息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交易底价;

3.竞投人资格条件;

4.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5.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6.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信息发布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申请,交易中心批准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

(六)组织交易。

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在本机构场所内组织交易。

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可取用协议方式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交易。

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以外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出租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立项申请后另行组织交易。

(7)确认交易。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

完成交易确认后,交易中心应及时在区涉农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结果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2.竞得人;

3.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4.公示期限;

5.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八)签订合同。

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到交易中心现场签订合同。

因竞得人原因,没有与出让方(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九)归档备查。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交易中心应整理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区平台。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应在镇交易中心监督和指导下,参照第十五条的交易程序和要求进行。

并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理好交易相关资料,加盖印章后报镇交易中心备案。

除农用地发包(出租)交易可选择在标的物现场进行交易外,其他资产资源交易应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场所内进行。

第十七条交易信息公布后,有受让意向的法人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受让意向人的资信证明;

(三)竞投报价表;

(四)缴存交易保证金;

(五)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

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

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第六章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或村级廉政监督室负责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见证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公开交易时,应邀请部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到场见证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根据已发布的交易日,提前3日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

如已告知但不到场见证监督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资源交易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作出延期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事人可以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

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以规避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二)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资产资源交易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公平公正的,视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纪律处分或辞退等处理。

造成交易一方或双方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检举揭发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综合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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