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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桥煤矿井下电气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九条:

电气管理人员在井下现场检查时,如发现有威胁安全用电的电气设备,有权挂停止作业牌,并汇报调度所。

被挂牌单位不得擅自摘牌,摘牌时需该单位提出申请,经机电办验收整改情况并达到安全用电要求后,方可摘牌,同时每挂牌一次,要给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

第十条:

电气管理人员对所管辖内的电气设备及电缆,每周必须巡回检查一次,确保“三大保护”齐全及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良好,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全矿井下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由机电办统一收集保管,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二条:

井下使用的所有电气保护装置都必须做到齐全、灵敏、可靠。

各单位必须对使用的移动变电站、漏电保护、皮带机保护、风电闭锁、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漏电保护装置每月必须做一次远端跳电试验;

保护接地每季度摇测一次接地电阻;

电气设备及电缆每月摇测一次绝缘电阻;

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电缆每半月截一次头。

各单位应认真填写原始记录,经队领导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办保存,电钻电缆截头也同时送交保存。

第十三条:

严禁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或停用电气安全保护装置,保护装置不合格、不齐全,严禁送电运行。

第十四条:

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在用局扇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风电瓦斯电闭锁,同时实行双局扇,且所有局扇电源电缆都必须敷设在新鲜风流的巷道内,串联通风的局扇电源电缆必须在新鲜风流处设有分断开关,以使排放瓦斯时切断回风流中的电源。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向机电办提供巷道设计布置图、设备布置图,使用设备类型和容量,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及局扇容量并指定局扇安装位置等有关资料,以便提供合理的供电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供电设计领取设备及电缆并按照设计施工,同时经机电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运行。

第十六条:

井下禁止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七条:

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必须设专人维护,挂牌留名,专责牌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

凡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填写错误等均视为设备不完好。

第十八条:

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两件以上的小型电器应集中上板;

零部件应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应一致,禁止开关大盖朝帮或喇叭嘴朝上,否则,均属不完好设备。

第十九条:

馈电开关的短路保护整定值及磁力起动器的过流整定,必须做到计算值、标识值、实际值三相符。

实际值小于计算值为不完好设备,实际值大于计算值,按失保论处。

第二十条:

短期内停用的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应向机电办书面申请并切断电源,由原使用单位维护,需送电的送电前到机电办办理送电申请,由矿调度会上审批;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未移交前及待拆除设备,由安装或拆除单位维护。

第二十一条:

暂时不使用的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应切断电源禁止使用,原使用单位维护。

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移交,由机电办牵头,交接单位参加,现场交接验收,两日内必须办完所有交接手续。

自手续办理之日起或接受单位已进入施工,所有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归接收单位负责维护使用,对不按期办理手续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罚款并强行划拨。

交接时遗留问题由交出单位限期完善并承担相应责任,交出后新出现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几个单位共同使用一条供电线路时,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所有机电设备及电缆,由第一用户负责维护,第一用户到第二用户的所有机电设备及电缆,由第二用户负责维护,依次类推,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四条:

严禁开关小孔接动力电源(检漏继电器、瓦斯闭锁装置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在超电压使用,否则按失保论处。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现电气火灾或重大电气事故隐患,现场人员必须首先切断电源,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并及时向矿调度汇报。

第二十六条:

矿灯必须集中管理,矿灯使用人员必须爱惜矿灯,井下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矿灯班必须保证矿灯完好,若有电线破损,裸露芯线,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否则按失爆论处,追查保供队矿灯班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机电修配中心及有关单位检修、调试的电气设备(包括新电气设备),在出厂前必须进行电气设备的各项性能测试,合格后,经防检员检查达到防爆要求后方可贴证入井。

未贴证的电气设备出厂,将追查发放单位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报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

一、井下工作面使用3300v供电系统前,必须对有关使用、维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井下工作面3300v供电系统短路保护整定,参照执行《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装置的整定细则》,整定必须有计算说明书,并报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

三、井下工作面3300v供电系统保护接地执行《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但工作面刮板机、转载机、煤机电机可不打局部接地极。

四、井下工作面3300v供电系统检漏保护参照《煤矿井下低压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在无其它规定前,其主要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当电网绝缘低于100kΩ时应设法提高电网绝缘;

当电网绝缘低于50kΩ时立即跳闸,漏电闭锁值100kΩ。

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漏电保护试验,确保漏电保护灵敏可靠,并做好记录。

五、井下工作面3300v供电系统必须用屏蔽电缆,负荷电缆必须用3300V橡套软电缆,认真执行《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下井前必须做侵水耐压试验。

试验电压值有出厂规定的按出厂规定执行,无出厂规定的按照9.7kv做侵水耐压试验。

六、井下3300V供电系统严禁使用自动重合闸。

七、井下3300v供电系统维护,操作人员必须配有合格的验电装置,在操作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八、井下3300v供电系统的检修、调整必须在前级开关停电后方可进行。

九、3300V供电管理严格执行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制度。

十、3300V电缆吊挂整齐,每班设专人检查工作面电缆,避免挤伤、压伤。

十一、3300V电缆若有挤伤破损现象,必须立即更换,严禁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机电副矿长组织的每月一次的供电系统预防性检修、维修制度,每月机电办列出月度供电系统强检计划,各单位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供电系统强检内容包括电缆、电缆接线装置、开关、电力变压器、电机等。

第三十条:

加强井下采掘工作面首次供电验收制度,用电单位提前一天向机电办提出申请,机电办组织保供队及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对保护不齐全而影响安全用电以及质量标准化不合格的供电系统,不给予验收,严禁向此工作面供电。

第三章防爆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电气失爆。

一、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及MA标志)

(一)外壳严重变形,凸凹超出10mm及有裂纹、开焊的。

(二)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的。

(三)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的。

(四)观察窗孔透明板松动,有裂纹、破损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二、防爆接合面及紧固件(应保持光洁、完整、有防锈措施)

(一)防爆面间隙超限,机械伤痕或缺陷超过有关规定的。

(二)防爆面有油漆、锈蚀严重的。

(三)缺螺栓或螺栓松动的。

(四)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起不到紧固作用的,缺弹簧垫圈,弹簧垫圈未压平,弹簧垫缺损1/3以上的。

三、电缆引入装置(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

(一)密封圈内径大于引入电缆外径1㎜。

(二)进线嘴内径D0与密封圈外径D的差值超过规定的(D≤20时,D0-D≤1.0;

20<D≤60时,D0-D≤1.5;

60<D时,D0-D≤2.0)。

(三)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四)密封圈有破裂缺口及割开套在电缆上使用的。

(五)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六)密封圈的硬度达不到邵氏硬度45-55度的要求,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七)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刀削的。

(八)电缆编号进入密封圈。

(九)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的。

(十)一个进线嘴用多个密封圈的。

(十一)密封圈、挡板、抗圈相互位置倒置的。

(十二)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2㎜以上,挡板绝对厚度小于2㎜的。

(十三)线嘴压紧后亲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活动的。

(十四)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压紧螺栓未上紧的。

(十五)螺旋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向上紧方向螺母旋进半圈以上的。

(十六)使用螺旋式进线嘴缺少金属抗圈的。

(十七)电缆在进线嘴处能来回抽动的(顺着电缆方向以用手不能将电缆推进接线腔为合格)。

(十八)电缆护套(铅皮)伸入器壁不在5-15mm范围的。

(十九)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灌绝缘胶,绝缘胶没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裂纹而相对活动的。

(二十)备用的高压接线盒缺挡板或挡板不合格的。

(二十一)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

四、接线

(一)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护套损坏裸露芯线的。

(二)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开关小喇叭嘴引出动力电源(检漏继电器、瓦斯闭锁装置除外)。

(三)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如接反即为失爆。

五、接线柱、绝缘座管烧坏,使两个空腔连通的。

六、在隔爆外壳内随便增加零部件,造成空腔容积变化的。

第三十二条:

机电办电管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检验贴证工作,防爆检验员要认真把好“三关”(入井关、安装关、使用维修关)。

第三十三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括煤电钻、监控分站、放炮器等),在入井前,必须指定的,并经集团公司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验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领用防爆电器时,必须通知防爆检验员到电气设备发放单位检验贴证,严禁将电器领到单位后再贴证,未经检验贴证的电气设备严禁发放,否则追究发放电气设备单位的责任(送发放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发放单位5000元罚款),未经检验贴证私自下井使用防爆电器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一个月处分,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1000元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供应部门新购进的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产品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合格证”、“MA”标志及编号齐全,否则不予贴证,严禁下井使用。

第三十六条:

电气设备的修理单位,对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符合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要求,各种零部件齐全、合格,按规定要求对各种保护进行校验,并认真记录,校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禁止下井使用。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下井后的防爆电气设备有一定的检修余量,入井前,凡螺栓紧固的防爆面间隙不得大于0.2mm,上口防爆结合顶的间隙不得大于0.45mm。

第三十八条:

井下使用的移动防爆电气设备,每半年更换一次防爆合格证;

固定防爆电气设备,每年更换一次合格证;

在换证期间,各单位应按防爆检验员要求,积极派人协助换证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井下使用的防爆电器若发现防爆合格证过期,漏贴、脱落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防爆检验员补检补贴,否则追究设备责任人及防爆检验员责任,电气设备未经检验贴防爆合格证下井或防爆合格证过期按失爆论处。

若属私自倒装而造成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过期的,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四十条:

严禁私自挪用、倒装防爆电器,特殊情况需倒装时,必须经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签字同意,交机电办方可。

拆除上井的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合格证是否过期,都应立即交回修理单位,禁止二次使用。

新领的防爆电器必须在一周内下井安装到指定地点。

第四十一条:

机电办电管组要建立防爆电器设备入井、换证台帐,其内容包括:

设备编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贴证日期、防爆性能参数。

第四十二条:

防爆检验员对包干范围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及所贴合格证负有安全责任。

对包干的移动电器每周巡回检查一次,认真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对失爆而不及时处理的有权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有关瓦斯断电的管理规定

一、井下监控联锁开关断电进线嘴、密封圈、接线及日常维护由该开关责任单位负责。

二、在拆除、移动及调换监控有关的机电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要提前1天向监测队下工作联系书,以便监测队及时安装、拆除监控系统,以免造成失控,否则,追查施工单位责任。

三、在采煤工作面投产前,机电办、通防科、监测队、安装施工队共同召开有关瓦斯断电现场会,指定瓦斯断电联锁开关,安装施工队提供瓦斯断电开关断电点并协助监控队接线,并现场进行停断电试验,确保瓦斯断电安全、灵敏、可靠。

四、总回风巷有电气设备及电缆时,必须在进风流中设置瓦斯断电开关,以便瓦斯、供电管理。

五、在监控联锁开关失去断电功能时,监测队必须立即通知开关责任单位(采掘单位或机电队),要求及时恢复监控联锁开关断电功能,否则严禁送电。

此时,监测队及时通知调度所、机电办、通防科,以便实现有效监督。

第四章电缆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全矿4㎜2及以上的橡套电缆由机修中心电缆班集中统一编号,发放、修补、试验、回收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存放电缆(专用电缆除外)。

第四十五条:

所有电缆都要实行帐、卡、物、板管理,达到四相符,每根电缆都应有编号(包括型号、规格、序号、长度),电缆修补及试验后都应留有记录,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的编号及完好状况。

第四十六条:

供应部门所购电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合格证”及“阻燃合格证”,并要做不延燃试验,机修中心要建立证件台账。

无出厂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合格证和阻燃合格证,护套龟裂,粘连及延燃,严禁下井使用,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地面修补的电缆必须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否则对检修负责人罚款300元;

电缆绝缘要求:

6000V电缆,绝缘值不小于100MΩ/Km;

3300V、1140V电缆,绝缘值不小于50MΩ/Km;

660V电缆,绝缘值不小于10MΩ/Km。

符合此要求方可下井使用,否则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将对发放人员罚款300元。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领用电缆必须提前三天申请,经机电办电管组审批后,电缆班凭开据的“电缆领用单”发给,若无相应规格时,允许放大一级发放,严禁缩小截面发放,否则追究发放人责任。

在发放电缆时,电缆组必须测试电缆的绝缘,电缆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后方可发给,并做好相关记录,领取单位必须签字认可。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领取电缆后必须在三天内下到安装地点使用,拆除的电缆必须在一周内升井交回电缆库。

第五十条:

井下电缆禁止倒装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同意签字,并到电管组、电缆组办理手续。

第五十一条:

长度大于10m的电缆必须两头编号,10m及以下的电缆及短接电缆在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上红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者,领用单位可以拒绝领用。

井下如发现电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者,追查领用人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所有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井下使用的电缆若使用至编号位置时,在征得机电办电管组同意后,方可截头使用,并以书面形式报电缆组存档,编号进入密封圈时,按失爆论处,一头无号或两头无号使用时,按丢失长度双倍罚款。

第五十三条:

井下电缆必须按规定吊挂整齐,禁止脱钩、铁丝吊挂;

严禁电缆与管路、棚梁交叉;

穿风门时,必须用穿墙套管保护好。

电缆悬挂高度:

大巷电缆1.6米以上,采区巷道电缆1.4米以上(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每隔1.0m设一电缆勾;

在巷道维修或进行可能损坏电缆的作业时,在作业规程中应有保护电缆的措施,否则不准施工,若造成后果,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要按照要求重新整理吊挂。

第五十四条:

电缆禁止冷包,护套损坏的电缆必须立即更换或联系冷补。

露出芯线的电缆,严禁冷补,特殊情况,使用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由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平衡解决。

第五十五条:

移交电缆时,必须双方共同到现场核实后,认真填写移交单,移交双方及机电办三方签字,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移交造成电缆丢失的,追查交接双方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时应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分挂在巷道两侧。

第五十七条:

电缆不得超负荷运行,接头温度不得超过60℃。

工作电压应与电缆额定电压相符。

运行中电缆不应盘成圈或“∞”字形(电缆车的电缆除外)。

第五十八条:

接线盒的额定电压应与电缆使用的电压相符。

橡套电缆接头温度不得超过电缆温度。

第五十九条:

橡套电缆护套无明显损伤,不露出芯线绝缘或屏蔽层,护套伤痕深度不超过厚度1/2,长度不超过20mm(或占周长1/3),无老化现象,铠装电缆钢带、钢丝不松散,涂有防锈油。

电缆上部无淋水(有淋水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章小型电器管理

第六十条:

全矿井下使用的所有小型电器及4㎜2以下的信号电缆,由电缆组回收管理,统一发放、编号、修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存放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专用电缆除外)。

第六十一条:

电缆组应对小型电器实行帐、卡、物、板管理,做到四相符,每件小型电器都必须编号管理,修复应有记录,库存的小型电器要做到零部件齐全完整、摆放整齐。

第六十二条:

供应部门新购进的小型电器必须做到“产品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合格证”齐全,信号电缆应有“产品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合格证”及“阻燃试验合格证”,否则严禁下井使用,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领用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必须有月度计划并提前3天申请,经电管组、电缆组审批后到相关单位领取,领取后必须在三天内安装到指定地点。

第六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禁止倒装或挪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到电管组、电缆组办理手续。

拆除的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必须在一周内升井交电缆组。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小型电器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有损坏、丢失现象,交回的小型电器应做到零部件齐全,回收率不低于95%,信号电缆回收率不低于90%。

第六十六条:

地面修理后的小型电器必须完好,否则将对检修负责人罚款100元,信号电缆绝缘电阻大于10MΩ方准下井使用,小型电器不合格,信号电缆绝缘低,护套老化等均不准发放,否则将对发放人员罚款300元。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时,必须双方到现场核实,并填写移交单,双方及机电办签字后,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移交造成丢失由交接双方负责。

第六章拆、接火及停送电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一、凡井下需要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都应先办理拆、接火申请,同时办理停送电申请,报机电办审批。

二、要认真填写拆、接火申请单,一式三份,内容包括设备来源、接拆火地点、拆接火申请方案、实际供电图,并注明电缆编号,设备编号及负荷量。

批准后的拆、接火申请单分送机电办、调度所及相关单位。

三、审批接、拆火申请时,电管员要认真核算整定值、短路值,并填写整定值通知单,及时下达申请单位及保供队。

四、拆、接火申请单位必须按机电办审批的方案,在当班执行,过期必须重新办理。

否则,按无申请处罚。

五、因故未能执行的拆、接火申请,必须在当班报送机电办。

第六十九条:

一、所有停送电都必须由申请单位提前一个小班填写停送电申请单,报机电办电管组审批后,在矿值班调度会上由矿总值班平衡停送电时间,被影响单位、安监处、通风区、调度所等部门签字后方可执行。

二、申请停送电单位必须按停送电申请单上审批的停送电时间执行,施工前后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被影响单位,变更停电时间必须重新申请审批,停电因故不能按时完工时,必须提前向调度所汇报,获准追加施工时间,方能继续工作。

否则,超过的时间按无计划停电处理。

过时的停送申请,必须作废,不允许停送电,否则重新办理申请。

三、停送电申请影响掘进工作面专、备用局扇供电时,在停电前,必须检查专、备局扇及其开关的状态并保证其完好,汇报调度所后,方可进行停送电操作,避免人为因素造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

四、井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火灾的紧急情况下,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事后向机电办汇报登记。

五、因临时急需排除机电故障而又影响其它单位供电,应由检修人员及时向矿调度、矿总值班汇报,得到同意后方可停电处理,否则,按无计划停电论处。

六、排放瓦斯前由机电办编制排放瓦斯停送电措施,并和《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一起会审贯彻,并要求专职电工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严禁排放。

瓦斯排放完毕恢复采区供电时,必须得到排放瓦斯的总指挥批准后,方可送电。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送电。

(一)线路故障未经排除;

(二)“三大保护”不合格;

(三)打有栅栏的巷道;

(四)风电、瓦斯电闭锁失去作用的掘进巷道;

(五)长期停用的设备、线路未经检查;

(六)排放瓦斯时回风流中的供电线路;

(七)未经审批的送电申请;

(八)未经验收的新开工采掘工作面的供电系统。

八、凡出现无计划停电和因事故停电,机电办认真组织追查,并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九、凡从事井下停送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瓦斯便携仪,开关停电后必须锁上机械闭锁,并挂停电牌并设专人看守,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一律无效。

十、停电管理规定

(一)变电所停电必须有停电申请,停电时要汇报队值班和矿调度,得停电命令后方能停电。

(二)停送电操作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三)停送电操作必须由培训合格的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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