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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国家设立的最权威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

经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争议,具有综合性、中立性、规范性、终极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解决纠纷是法院制度的普遍特征,是法院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二)化解矛盾是更高层次的解决纠纷。

我们曾经认为,对矛盾纠纷依法作出裁判就是解决纠纷,就是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

但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案结事不了的现象表明,裁判案件并不等于解决纠纷,解决纠纷也并不意味着矛盾得到化解。

裁判案件、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三者之间是递进的逻辑关系。

裁判案件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院制度产生的根源和运作的主要内容;

实现当事人权益和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是解决纠纷的基本要求;

而化解矛盾是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彻底解决纠纷。

因此,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境界、最高层次。

(三)各类社会矛盾的影响日渐突出。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高发期。

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等案件量大面广,因城乡差别,贫富差距、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存在,因城建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对社会稳定和谐的影响很大,甚至已超过一半的刑事犯罪。

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迅速有效化解,累积到一定程度,必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威胁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当的执政领导地位。

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的职能不仅仅是要解决纠纷,而且要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彻底化解矛盾,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四)化解矛盾已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

人民法院法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法院的职能随着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变化而相应地进行调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的转移也使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由过去的以打击刑事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为主转变为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为主,法院的收案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领域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尽管形式多样、内容各异,但多数是在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发生的利益冲突,关涉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其核心是利益矛盾,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类社会矛盾的反映。

就刑事犯罪案件而言,绝大部分也是当前社会问题的反映,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结果。

因此,化解矛盾已经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

三、要充分认识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中的重要意义。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应当将化解矛盾贯穿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

化解矛盾的同时不脱离执法办案,执法办案过程也不忘记化解矛盾,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保证三项重点工作的长期深入推进,这是必须把握好的重大问题。

执法办案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而法院执法办案是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基本方式。

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在保证依法正确处理各类案件的同时,主动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严格公正执法和坚持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释法说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法院工作的主旋律。

4、执法办案中要突出重点,多层次化解矛盾。

将化解矛盾定位为人民法院新时期的基本职能,要求人民法院把化解矛盾作为各项工作的着力点和目标追求,不仅要依法裁判案件,公正司法,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而且要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多层次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司法目标。

(一)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就形成了事实上的矛盾。

经过诉讼程序处理后,如果我们就案办案,只注意法律问题,不做化解矛盾工作,就可能案结事不了,甚至加深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冲突,形成“一年官司十年仇”、“一代官司几代仇”的现象,将会长期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而且随时可能诱发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因此,我们要以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做到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尽可能使他们消除对立,和好如初,恢复正常的关系和往来,至少要使矛盾得到缓解而不能加深或激化。

(二)化解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

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特别是涉及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劳动保障等案件,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能化解,而且会引发当事人对社会、对党和政府不满甚至是怨恨对立的情绪。

人民法院是为党执掌司法权的,应当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出发,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民众积怨的工作,努力通过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增强党同人民群众密切关系。

(三)注重围绕大局工作化解矛盾。

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实际上就是通过解决某一时期、某一阶段的主要矛盾,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

人民法院围绕大局开展工作,必须把握好与法院工作关系密切、影响大局的社会矛盾,在化解这些矛盾上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

例如:

在推进城市化进程和招商引资带来的土地征用及补偿、城建拆迁、房地产开发、环境污染、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因经济转轨带来的三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破产重组改制等方面的问题;

因社会保障带来的教育、医疗、劳动用工等方面的问题;

等等。

特别是一些重大群众性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利益关系复杂,对抗情绪激烈,处理不好极易使矛盾激化,对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造成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这些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司法服务措施,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着力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大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要以化解矛盾为主线,全面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

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应当把化解矛盾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作为贯彻各项工作的主线,从指导思想、制度措施,工作的各个环节上把化解矛盾的要求落到实处,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转变执法观念,从思想上认识到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

一是树立科学的执法观。

要求干警以理性的思维分析矛盾、化解矛盾,以平和的态度解决群众诉求,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以文明的方式执法,以规范的行为办案。

做到“案结事了”。

我们坚持的“六心工作法”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显示出了突出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1.接待群众来访要热心。

用热心使群众充分感受到法官的亲和力,使其戒备而来、轻松而去;

怨恨而来,满意而走;

误解而来、理解而走。

2.倾听群众诉求要细心。

“规范”执法的基础就是要细心。

执法无小事,细节系大局。

3.说服教育当事人要耐心。

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在化解矛盾工作中,不可奢望一蹴而就,甘于把时间投入到简单、烦躁但是最终会意义非凡的重复当中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

4.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要诚心。

诚实守信是做人之本,诚心更是贯彻执法新理念中“平和”执法的应有之义。

5.评判是非曲直要公心。

公心即公正之心,在执法办案中,执法者的公心就是要以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为最高原则,执法为民,严格依法办案,在是非曲直面前用公正之心来公正执法。

6.平息化解矛盾要恒心。

恒心即持之以恒,坚持不懈。

对于平息化解矛盾,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即使面临困难,也要持之以恒的妥善解决。

二是要提升注重效果的执法理念。

社会矛盾在执法办案中表现为各种案件。

这些案件都是在诉讼外无法调和、无从处理的激化了的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的对立双方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其在诉讼中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呈不同的状态。

司法不仅要解决案件的实体公正问题,还要解决案结事了的问题。

其中不乏当事人对政府、对司法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多元性、集合性和交织性要求执法办案要有宽阔的视野、活跃的思路、严谨的作风和灵活的方法。

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执法办案要更加注重提升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执法理念,把确保办案的综合效果作为执法办案的追求目标。

有了三个效果相统一的理念,才能自觉地关注案件发生、发展的各种社会复杂因素,全面了解围绕法律问题的其他社会矛盾,更认真、细致地研判案情,找准执法办案的最佳切入点,有的放矢地依法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效果的最大化。

三是要提升优质高效的执法理念。

一般而言,社会矛盾是因不公平、不公正引起的。

执法的中心是办案,办案是法院工作的主业。

公平正义在执法办案中落实到什么程度,社会矛盾就会化解到什么程度。

我们说办案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说到底就是把公平正义作为法院工作的永恒的生命。

在当前社会法治化进程加快,社会对司法公正期望强烈,而社会矛盾诉讼化、多样化、复杂化的条件下,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更高,如果继续满足于传统的案件在实体上没有搞错、程序上没有大问题的办案标准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办案质量的理念更要求办案必须做到公平正义,更要求把公平正义全面落实在办案的优质高效上。

所谓优质,就是办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严谨规范,措施文明得当,是案件实体与程序、过程与结果、打击与保护、惩处与教育的有机统一。

所谓高效,是指在确保案件优质的前提下,让正义不再迟到,办案效率高、周期短,以及时的公平正义的司法成果变成当事人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的成果,从而在实现合法诉求的同时及早修复当事人因矛盾曾经有过的身心创伤。

应该说,只要执法办案真正做到优质高效,案件本身和与案件相关的矛盾是能够有效化解的。

要确保执法办案优质高效,应更加注重平等性、公开性和说理性。

执法办案是一项社会工作,应针对案件的主要矛盾,对焦点、难点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加强办案不同阶段的释法说理、政策教育、情绪疏导、等工作,让当事人对法院办案心悦诚服。

四是要提升创新推动的执法理念。

社会矛盾是复杂、综合、活跃的社会现象。

随着形势的变化,社会矛盾无论从形式到内容,从过程到结果,从数量到规模,都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方法、策略、机制等都必须同已变化了的社会矛盾相适应,创新推动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由之路。

从化解社会矛盾出发,法院的创新主要有:

1.注重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积极防范社会矛盾。

针对执法办案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认真分析研判,科学制定处置预案,增强化解矛盾的主动性和预见性,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

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隐患、漏洞,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2.积极拓展办案外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在执法办案中做到“三个围绕”,即围绕一个典型案例撰写一篇法制宣传稿件、围绕一个问题或漏洞写一份纠错报告、围绕一个不稳定因素出台一份风险评估报告。

(2)把化解矛盾作为审判工作的目标追求和重要考评标准。

牢固树立“执法办案是业绩,化解矛盾也是业绩”的观念,积极延伸审判触角,把执法办案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主动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将法、理、情相融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积怨和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即“高快好省”四位一体的要求审判执行各类案件,把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服务的任务纳入对审判执行共的总体要求和考评体系之中。

广泛开展争创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的人民法庭审判庭和法官活动,在审判执行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中,加重反映化解矛盾效果的指标如服判息诉率、上访申诉率、有无矛盾激化等指标的分量,以督促司法人员重视矛盾化解工作,转变审判作风,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

(三)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实践证明,调解、协调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自动履行率高、后遗症少,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着眼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人民法院应当大力加强诉讼调解、象征协调、执行和解等工作,把调解、和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

特备是对那些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尽可能地进行调解,争取最好的办案效果。

但是,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手段,判决也可以化解矛盾。

要根据不同类型案件、不同审级法院的实际情况适用不同的结案方式。

传统民事案件多为家庭、乡邻等熟人之间的纠纷,调解处理方式有利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促进和谐,所以要坚持能调则调,只要有调解的可能,就要尽量调解处理。

商事案件主要是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更加注重效率和效益,更要求案件的及时处理。

因此,在优先调解的前提下要当判则判,不能久调不决,更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

(四)努力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

依法正确及时地审判处理案件是法官的基本能力。

通过处理案件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积怨,则是更高层次的司法能力。

现在有些法官熟悉法律,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但缺乏社会阅历,缺乏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的本领,往往就法讲法,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常常案结事不了,甚至造成矛盾激化。

因此,着眼化解矛盾,法官应当切实提高四个方面的能力:

一是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

善于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法律、社会、国家等多个角度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防止和克服脱离大局、脱离群众需求、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取向。

二是准确理解和熟练适用法律的能力。

善于将普遍的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于具体个案中,同时要从社会实际和方便群众出发寻求最有效的方式,确保取得最好的办案效果。

三是疏通协调能力。

善于从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不断提高调解能力、沟通能力、释明能力,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要做好群众的沟通交流疏导工作,使当事人了解并理解法律,服从裁判。

四是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

善于认识和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做到因事制宜、因案制宜,使案件裁判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5)妥善处理涉诉信访。

社会矛盾化解的主要阵地在基层,信访问题也集中出现在基层。

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努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一是积极做好日常信访工作。

牢固树立“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心”的理念,重点解决上访老户、缠诉缠访问题;

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

认真落实领导包案、部门督办、责任到人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落实稳控措施,信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综合运用司法救济、行政救助、社会帮扶、当地稳控、依法惩治等多种方法,调动各方资源,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

探索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人大政协支持、相关部门协同、人民法院主办”的联动工作格局,促进了涉诉信访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是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

遵循“排查得清、解决得好、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原则,注重治标与治本结合、预防与化解并举,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化解各种信访矛盾纠纷。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公开透明的审判机制。

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一富有哲理的法谚不仅要求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现司法过程的高度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行得通,而且要求人民法院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建立起合理、合法、合情的民意表达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真正让广大公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全过程。

二是完善高效便捷的审判机制。

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健全风险提示、判后释明、远程立案巡回审判等便民制度,扩大司法救助范围,推行被害人救助制度等亲民措施,从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是完善强化质量管理的审判机制。

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内部纠错机制。

加大审级监督指导力度,努力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办成精品案,把大部分案件办成和谐案,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另外,人民法院还要积极推动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纳入到社会这个大体系中,积极引导和利用各种纠纷主体和手段,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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