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境段公路工程项目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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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境段公路工程项目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

关于过境段公路工程项目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S318(联十四线)XX区过境段公路工程项目征迁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补偿安置方案只适用于S318(联十四线)XX区过境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安置。

二、征迁范围

具体区域以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迁单位和征迁实施单位、征迁期限、安置单位

征迁单位:

X市X区交通建设开发公司

征迁实施单位:

X、X镇人民政府。

征迁期限:

详见征迁通告

安置单位:

XX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置费用由征迁单位与安置单位结算)

四、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征用总包干6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赔偿费、村提留、村发展公益补助金、地面附着物、镇村工作经费、地面清表、第三方土地测量、建筑物丈量和不可预见经费等),其中:

镇村工作经费5000元/亩;

2、国有工业用地标准为168000元/亩,代征道路用地不予补偿,只补偿地面青苗和附着物,按5000元/亩予以包干;

3、民用建筑物空地,未审批工业企业用场地一律按集体土地征收标准执行。

五、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

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

安置于就近地块(X镇区)。

六、征迁补偿安置资金

各镇设立征迁补偿安置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迁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

⑴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原则。

⑵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①被征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②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迁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④被征迁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⑶被征迁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的方式,但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再享受优惠价。

2、征迁企业厂房、仓库等用房、产权属国有单位的办公用房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产权属国有单位的办公用房参照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3、征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它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迁实施单位就被征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九、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房屋产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迁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房屋征迁补偿费。

十、产权调换原则

1、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及“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的原则。

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在300㎡/户以内的按实际拆迁有效面积给予计算安置,拆迁有效面积超过300㎡/户的按300㎡/户给予计算安置,超出部分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迁实施单位发给被征迁人“搬迁封房验收单”,被征迁人凭“搬迁封房验收单”确定并换取“征迁补偿安置证顺序号”。

安置选房时被征迁人凭“顺序号”按顺序在征迁人指定安置区域内选房。

十一、优惠、奖励办法

1、根据征迁范围内实际情况,被征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时段给予优惠、奖励。

2、优惠、奖励办法中的计算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

3、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迁的房屋(住宅、厂房、仓库、猪圈等)均不适用本方案中的优惠、奖励办法。

第二部分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办法

十二、住宅

(一)住宅的征迁补偿安置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的不同情况,按附表一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⑴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以1:

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须补交差价: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根据被征迁房屋结构不同新旧补差价分别为:

框架结构80元/m2;砖混结构120元/m2;砖木(土木)结构160元/m2。

超过签约期限的,新旧补差价分别为:

框架结构230元/m2;砖混结构270元/m2;砖木(土木)结构310元/m2。

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

⑵安置房选房后,因结构原因造成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迁房屋面积的,剩余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⑶对符合“双困户”条件的被征迁人在安置时,根据《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弱势群体保障工作实施意见》(X政综〔2011〕63号)附件5《X市城市房屋拆迁“双困户”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双困户”安置实行产权调换时,安置面积最低保障的办法:

其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含3人),被征迁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45㎡;其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含4人),被征迁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60㎡。

上述规定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双困户”原则上不予扩购,如因结构原因本着自愿购买的原则,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购买。

“双困户”对象的认定,由各镇政府、民政、公安及所在村委会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住宅的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

⑴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迁人一次搬迁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⑵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3元/㎡给予奖励,临时安置费按5元/㎡·月给予奖励;⑶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

⑴征迁过渡期限: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

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⑵搬迁过渡方式:

自行过渡,按附表二所列标准每一年发给临时安置费。

①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临时安置费按5元/㎡·月给予奖励(逾期安置该奖励不变);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⑶搬迁费:

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迁人两次搬迁费。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3元/㎡给予两次奖励。

⑷临时安置费时间计算:

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被征迁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征迁实施单位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

属征迁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若被征迁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征迁实施单位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费(即临时安置费为5×2=10元/㎡·月)。

征迁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天内,被征迁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3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迁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迁实施单位不再支付被征迁人临时安置费。

(三)住宅的优惠、奖励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房,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迁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奖励,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按被征迁建筑有效面积再给予400元/㎡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双困户”除外),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于房屋建筑结构的原因,每个产权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

十三、店面

(一)店面的认定:

征迁范围内,村主干道路宽在5米以上(含5米)的两侧沿路营业用房,底层第一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店面。

1、符合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认定标准的房屋。

2、在2012年航拍图(遥感卫星图)上有标注的沿街的第一层房屋,在X年5月1日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且两证都在有效期内(须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注册日期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须到市场监督部门验证),至今仍在营业的,可认定为店面;若在X年5月1日前只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须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至今仍在营业的,也可认定为店面,但店面有效建筑面积按80%给予认定,其余面积按住宅给予补偿。

3、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及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律不予以认定为店面。

(二)手续不完整、条件不具备的营业用房,按住宅给予安置,依照本方案中关于住宅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及奖励办法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三)店面的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范围

以房屋第一层的自然第一进深(不超过10m)为准,其余部分按住宅标准补偿安置。

(四)店面的补偿安置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确认原则及房屋结构不同情况,按附表一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可选择调换店面或住宅

(1)选择产权调换店面的,按被征迁店面折算后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

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

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手续齐全的(持有2012年7月之前镇级及镇级以上批建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按住宅的补差标准补交差价;超过征迁期限的,手续齐全的,须补交500元/㎡;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店面。

被征迁店面面积超过安置店面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2)选择被征迁店面调换住宅的,按被征迁店面折算后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

2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调换后的住宅面积按住宅的补差标准补交差价。

(五)店面的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迁人一次搬迁费。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6元/㎡给予一次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

⑴征迁过渡期限: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

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⑵搬迁过渡方式:

自行过渡。

⑶搬迁费:

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迁人两次搬迁费。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6元/㎡·次给予两次奖励。

(六)店面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征迁造成店面停业等损失的,补偿费根据被征迁店面有效建筑面积,按3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七)店面的优惠、奖励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迁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50元/㎡奖励,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按被征迁有效建筑面积再给予450元/㎡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10元/㎡·月给予奖励(奖励时间自被征迁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征迁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逾期安置,奖励不翻倍)。

因结构原因,安置店面超过被征店面面积5㎡(含5㎡)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安置店面超过被征迁店面面积5㎡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购买。

十四、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

(一)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补偿安置办法

1、征迁范围内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工厂、仓库按附表三所列标准给予补偿。

其中厂房层高超过4.5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按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

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3、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彩钢板,墙体为机砖的简易厂房给予200元/㎡货币补偿。

其中层高超过4.5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简易厂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

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二)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含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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