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 件应急预案 2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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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有主要领导分管,要有专人负责,切实把工作摆上重要日程。
(2)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区一盘棋”思想。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切实担负起维护稳定的责任,坚决把重大群体性事件化解在初发状态,避免扩大和升级。
(3)超前预警,信息畅通。
要做好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收集、传递和反馈工作;
重大节日、庆祝日、敏感期,要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点群体的排查,对预警性、内幕性信息及时报送,并积极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事件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将发现的各类情况及时上报;
处置结束后,事发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4)依法办事,严明纪律。
参与处置工作的人员要严守纪律、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授人以柄。
在事件的处置工作中,要相互配合,令行禁止,严禁推委扯皮、各自为战。
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敏感性,防止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
对工作中的失职行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各级信访、移民工作人员,要耐心听取移民反映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对符合政策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想方设法加以解释;
对符合政策但解决有一定困难的问题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争取移民的理解;
对无政策依据而移民有确有实际困难的,各级政府要实事求是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抚工作,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
(6)完善预案,抓好落实。
各镇(办事处)、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任务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把任务落实到人头。
1.4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以及《本溪市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应急预案》(试行)。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指挥机构与责任分工
2.1ⅩⅩ区预防和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现场指挥部。
一般级、较重级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担任总指挥,严重级群体性事件由信访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担任总指挥。
区信访办、区公安局、区水利局、发生地和事发单位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下设现场控制小组和劝返劝离小组。
现场控制小组组长由区公安局局长或委托一名副局长担任;
接谈小组组长由区信访办主任或委托一名副主任担任;
劝返离小组组长由发生地领导担任。
2.2ⅩⅩ区预防和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法规及工作部署;
预防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发生;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应急处置工作;
对全区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存在的隐患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判断,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制定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3ⅩⅩ区预防和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2.3-1公安机关负担维护现场秩序的主要责任。
包括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搜集掌握事态发展的内幕性信息,及时收集和固定现场证据,实施新闻控制,以及配合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开展劝返劝离工作。
2.3-2信访部门担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上请下达、协调、督办责任。
2.3-3事发镇(办事处)、主管部门担负劝返、劝离上访群众和解决问题的主要责任。
2.3-4事发镇(办事处)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负有现场稳控、劝返、劝离和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的责任。
2.3-5区政法委、综合治理办公室担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综合协调责任。
2.3-6事发地点、主管部门对去省进京群体性事件具有接谈劝返责任。
2.3-7宣传部门担负重大稳定问题的舆论控制责任。
2.3-8司法部门担负依法打击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3.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事件的急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般级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
50人左右的规模性集体访。
(2)较重级:
50人以上严重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50人以上封堵市内交通主要干线事件;
100人以上大规模集体上访;
(3)严重级:
聚集封堵铁路运输线的群体事件;
100人左右大规模集体上访,50人以上大规模去市、去省进京上访;
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骚乱的群体性事件。
4.预防预警机制
4.1预警信息级别
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可能发生的规模、影响等,分蓝、黄、红预警信息级别。
蓝色预警信息:
群体性事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聚集、串联等活动的信息。
黄色预警信息:
通过张贴通知、组织串联,具有明确的聚集时间、地点和一定规模的一般级群体性事件信息。
红色预警信息:
通过酝酿、串联、可能引发的较重级、严重级群体性事件信息。
4.2预警信息报送和处理
按照群体性事件三级预警工作机制,由区信访办负责蓝色预警信息的督办处理;
由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黄色预警信息的复核、跟踪和督办;
由区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办公室负责红色预警信息的协调处理;
由公安机关对可能发生封桥堵路、群体聚集或去省进京上访的重要信息,进行红、黄、蓝三级预警评估,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
各镇(办事处)维护稳定重点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反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现场处置主要措施
5.1-1加强法制宣传。
通过发放宣传提纲、发布公告、流动宣传车等方式,现场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告知事件人员非理性、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劝其立即离开现场,要依法理性反映诉求。
5.1-2开展教育疏导。
依据《信访条例》,与群体事件代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话,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解答有关问题;
对能解决的,要明确时限予以解决;
对暂时不能解决或现场无法答复的,要说明情况,并明确告知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渠道,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尽快劝返劝离。
5.1-3实施警戒隔离。
根据指挥部指令,结合现场情况,由公安机关使用隔离绳、隔离桩,派警力对铁路运输线、党政机关及影响国际民生的重要目标周边设立隔离带。
5.1-4进行交通管制。
根据指挥部指令,由公安机关调集警力和车辆,赶赴事发地实行交通管制。
设立警戒线,疏导车辆和行人,保证交通干线畅通。
5.1-5全面调查取证。
由区公安局适时派出秘密力量,隐蔽贴近事件人群,掌握事态动向。
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获取处置证据。
5.1-6采取强制措施。
经指挥部批准,公安干警要对冲进警戒线、进入警戒区的事件人员强行架离;
对实施打、砸、抢、烧者强行带离;
如有封堵铁路、公路,冲击党委、政府机关等重大情况发生,公安、安全部门要马上开展工作,对组织策划、积极参与的重点人员及时取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2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办法
5.2-1本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一般由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现场处置时,对群众提出的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
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解决;
对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
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
5.2-2堵塞铁路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各相关单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由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在现场设置警戒,清理、剥离和疏散围观群众,分流现场道路的车辆,维护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
由信访部门、事发地区、事发单位及主要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到现场做说服和劝返劝离工作。
如已堵塞铁路线,现场警力要迅速强行架离堵塞铁路人员,尽快恢复铁路运输。
在强行架离过程中,如发生暴力抗拒情况,由公安机关将施暴者强行带离现场审查并依法处理。
5.2-3封堵区内主要交通干线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公安机关迅速赶赴事件现场实施交通分流、疏通车辆,并进行法制宣传,敦促事件人员停止堵路,自行散离。
如不听劝告,可调集警力沿道路中心线穿插,将堵塞道路的人群分割推向道路两侧。
信访部门、事发镇(办事处)、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劝说事件人员迅速离开现场,经再三劝说仍不离开的,听从上级指挥,将其架离交通主要干道。
如强行架离措施难以施行,可采取强行驱散措施。
5.2-4严重围堵、冲击党政首脑机关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发生严重围堵或冲击区委、区政府,防碍正常办公秩序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由公安机关首先采取有利措施将上访人群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然后设置警戒线保护首脑机关安全。
在事态稳定后,不间断地用宣传车进行法制宣传,形成强有力的依法处置氛围。
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约束事件人员的过激行为,对牵头组织者和骨干人员,采取稳妥措施使之与事件人群分离。
信访部门、事发地区、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到现场与群众面对面沟通对话,解答相关问题,开展说服教育和劝返劝离工作。
5.2-5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骚乱事件。
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等部门要及时介入,迅速采取强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公安干警、武警、采取穿插、分割等方式将闹事人员强行驱散。
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获取证据,抓获制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并强行带离现场。
对参与打、砸、抢、烧的人员当场拘捕,必要时可使用催泪弹、高压水枪强行驱散。
近距离相恃时,可使用警棍等非杀伤性武器制服或驱散。
事态平息后及时清理现场,救治受伤人员,解除现场管制,恢复正常秩序。
5.2-6发生去省进京上访并形成群体性事件。
由上访群众属地党委、政府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指派有关负责人,并组成工作组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
由公安机关安排便装人民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或派出少量着装人民警察维持秩序,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5.3后续工作
5.3-1群体性事件处置结束后,如有必要的,由事发单位或地区负责把现场清理干净,公安机关配合做好秩序维护工作。
5.3-2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向区联席会议做出报告,向全区做出通报。
5.3-3事发地或事发单位在事件发生后要主动开展工作,分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尽快研究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对已经承诺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
5.3-4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信访办、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督促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
6、应急保障
6.1警力保障。
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确定警力。
6.2指挥部保障。
由区信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明确办公地点、专门工作人员和车辆。
6.3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
进一步增强对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
6.4通讯保障。
由指挥部明确通讯联络方式和要求,必要时将通讯指挥车开赴现场,采取对讲机联络和手机联络方式双面保障。
6.5技术保障。
由公安、安全机关负责搜集资料、证据的人员安排和装备的及时发放、更新。
6.6物质与经费保障。
一般由事发地区、事发单位负责保障,涉及全区性的报请区财政局审批列支。
6.7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需要由区卫生局协调区内各大医院派出医疗救护人员和车辆进行保障。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区指挥部定期对水库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做出错误决策,侵害移民群众利益,或对移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对本地区存在的可能引发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不及时了解,不做细致工作,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移民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机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水库移民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或处置不当,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5)在预防和处置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2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全区处置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区维稳办负责制定。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遵照执行,并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预案。
7.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信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