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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受到市场供求、贸易环境、经营决策等的影响出现经营亏损的风险。

5

技术风险

指核辐射等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导致人们的生产、生活遭受损失的风险。

2、按风险标的分类:

财产风险

指导致财产的损毁、贬值和经济上的损失的风险。

【直接、间接财产损失】

人身风险

指导致人身的死亡、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及增加医疗费的风险。

责任风险

指个人或单位的过失行为造成其他人伤亡、财产损失,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信用风险

指经济贸易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违法导致对方经济损失的风险。

【出口贸易、出口国违约、违法等行为导致的风险】

3、按风险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

指只有损失机会、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

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三种投机风险

(1)没有损失;

(2)损失;

(3)赢利】

4、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类:

静态风险

指自然风险、人们过失行为导致损失的风险

动态风险

指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发生变动导致伤害、损失的风险。

【人口增长、资本增加、生产技术改进、消费者爱好改变】

5、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

基本风险

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

特定风险

指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

四、风险的特征:

1、风险的不确定性2、风险的客观性3、风险的普遍性

4、风险的可测性5、风险的发展性

第二节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含义:

风险管理——组织或个人抵御和降低风险的决策过程,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过程。

1、风险管理对象:

风险

2、风险管理的主体:

组织、个人

3、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

(2)风险估测(3)风险评价(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5)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4、风险管理目标:

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5、风险管理成为一个独立管理系统;

二、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对客观存在的未发生、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归类,包括感知风险、分析风险两个方面;

(2)风险估测——利用概率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

(3)风险评价——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与安全指标做比较,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和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技术;

(5)评估风险管理效果——对风险技术的适用性、收益性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损失前目标:

(1)减少事故发生的机会

(2)以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力求以最小费用支出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二)损失后目标:

(1)减轻损失程度;

(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

四、风险管理的方法: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方法-事故发生前—降低事故发生率,事故发生后—降低损失程度

(1)避免

(2)预防(3)抑制

(1)避免——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高的情况下,一般采用避免的方法来进行风险管理。

(2)预防——主要指防范未然。

(3)抑制——指损失发生时或损失发生之后为降低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方法-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损失发生的成本;

1)自留风险

2)转移风险【

(1)非保险转移风险

(2)保险转移风险】

1、自留风险——指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

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低的情况下,一般采用自留风险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

2、转移风险——指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转移风险可分为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保险转移。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从经济角度看:

一种财务安排,即分摊损失;

2、从法律角度看:

一种合同安排,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从风险管理角度看:

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精巧的稳定器”;

二、保险的要素:

【可、质、费、金、合】

1、可保风险的存在

(1)风险是纯粹的风险;

(2)风险是意外发生;

(3)大量标的损失可能性;

(4)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5)不能使大多数标的同时损失;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

(1、公平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适度性原则;

4、稳定性原则;

5、弹性原则)

(1)公平性原则:

收取的保险费与承担保险责任要对等、相适应;

(2)合理性原则:

收取的保险费能补偿保险金支出不应获得过高利润;

(3)适度性原则:

保险费的收支足以抵补、整体业务;

(4)稳定性原则:

保险费率短期内一定要相当稳定;

(5)弹性原则:

保险费率长期内可以变动、调整;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1、保险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如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从保险费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承担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年内未到期的保险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3、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指为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

4、寿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把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利息收入累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赔付、退保金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5、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用于补充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值以上部分从税后利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的特征:

【学、法、助、经、商】

1、经济性:

体现保障与经济补偿的关系

2、商品性:

特殊的劳务商品,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3、互助性:

“一人为众,众人为一”

4、法律性:

以合同形式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5、科学性:

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和保险准备金的提存都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一、保险的分类:

分类

险种

1、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3、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原保险、再保险

4、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复合保险

(1)强制保险——指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2)自愿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3)财产保险——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4)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5)原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的的一种保险。

(6)再保险——指保险人将承保的风险转移其他保险人的的一种保险。

(7)共同保险——指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的一种保险。

(8)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的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的一种保险。

(9)复合保险——指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者部分,分别向几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几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第三节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的功能能含义:

保险的功能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

二、保险的功能:

功能

保障功能

财产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人身保险的经济给付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

【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

社会管理功能

1、社会保障功能(社会减震器)

2、社会风险管理(控制风险、减少风险损失)

3、社会关系管理(社会润滑器)

4、社会信用管理

(1)保险保障功能【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

(2)资金融通功能【资金融通功能是保险的金融属性,资本市场的资产管理者】

(3)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养老金的管理,体现社会保障功能】

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保险的历史沿革:

1、公元前三、四千年,我国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重要标志;

2、镖局是我国古代货物运输保险的形式:

镖码-保险标的镖力-保险费率镖单-保险单

3、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最早的法规;

4、基尔制度(行会制度)是合作保险形式,产生相互合作保险组织;

5、11世纪的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最早起源,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损失分担】是海上保险萌芽;

6、15世纪后期,非洲奴隶作为货物投保海上保险,出现人身保险的萌芽;

7、船舶抵押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8、“黑瑞浦”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起源;

(1)1118年冰岛的“黑瑞浦”社对火灾损失互相负责赔偿的制度

(2)1676年德国的“汉堡火灾保险局”是基尔特制度基础建立的公营火灾保险的先期。

9、人身保险是基尔制度、公典制度、年金制度等演变成

(1)基尔制度--死亡、年老、疾病等提供救济金

(2)公典制度--【意大利】存款到一定期限,可以领到数倍存款的资金

(3)年金制度--【英国】将资本、利息与生存死亡结合

二、现代保险的发展:

(1)海上保险---11世纪的意大利【船舶保险单--世界上最古的保单】

(2)火灾保险---1667年英国尼古拉、巴篷【现代保险之父】

(3)人寿保险---1693年德国埃德蒙、哈雷编制第一张生命表,人类保险史的里程碑;

(4)责任保险---1855年英国开办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

(5)信用保险---1702年英国成立主人损失保险公司,1842年英国保证保险公司成立,1893年美国信用保险公司;

三、我国解放前的状况:

(1)1884年英国人首先在上海设立了永福和大东方两家寿险公司

(2)最早的华资保险公司是福安人寿保险公司

(3)1912年设立的华安合群保险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寿险公司

(4)1935年国民党政府通过了“简易人身保险法”并命令由邮政局办理

(5)日本在伪“满洲国”设立满洲生命保险会社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人-收保费是权利,赔偿保险金是义务,投保人-交保费是义务,获得赔偿保险金是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障、双、诚、有、幸、附】

1)保障合同--【投保人的人身、经济保障】

2)有条件的双务合同--【投保人、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

3)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保险人双方诚实、信用】

4)有偿合同--【投保人付费得保障、保险人承担责任得保费】

5)射幸合同--【投保人交费不一定得到保险理赔】

6)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投保人同意条款签订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照性质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是否规定价值分类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单一风险保险合同

综合风险保险合同

一切风险保险合同

按照实际价值分类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

按照承保险方式分类

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6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人寿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

(2)投保人—法人、自然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中法人、自然人】

(2)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1)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2)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3)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2)受益人必须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客体—主体履行权利、义务的标的;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

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以确定保险合同关系的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上承认的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通过【保险条款】的形式来放映。

1、保险条款及分类

1)按照性质【基本条款、附加条款】

2)按照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法定条款、任意条款】

2、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1)当事人、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责任开始时间,订立合同的时间(年月日);

(5)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6)保费及支付、保险金赔偿方法;

(7)违约责任、争议处理

1、保险责任——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1)不承保的风险;

(2)不承保赔偿责任的损失;

(3)不承保的标的;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免除。

3、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4、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时间。

5、保险价值——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6、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7、保险费——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费用。

(1)纯费率——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来确定,在人身保险依据人的预定死亡(生存)率和利率等因素来确定。

(2)附加费率——指在一定时期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与预定利润的总和同保险金额的比率。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1)要约——投保人针对保险条款建议提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提出保险要求】。

(2)承诺——指保险人表示愿意接受投保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同意承保】。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和构成: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1)保险单——【保险证券---长期寿险具有现金价值】

(2)暂保单——【有效期30天】

(3)保险凭证——【“小保单”简化的投保单】

(4)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协议、电报、电传】

(1)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批单[背书]——保险当事人双方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

(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相关项目,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大量使用保险凭证。

(4)书面形式:

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的成立【保单签字】——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签章表示同意承保。

(2)保险合同的生效【缴纳保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投保人缴费,保险人“零时起保制”(次日零时或者约定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2、保险合同的有效和无效:

(1)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有效

(2)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无效【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履行:

1、如实告知的义务;

2、交纳保费的义务

3、防灾防损的义务;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5、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6、损失施救的义务;

7、提供单证的义务;

8、协助追偿的义务;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2、说明合同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2)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

超过60天的缴费宽限期后的2年内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保险期限满终止)

【最基本、最普通】

(2)保险人履行完义务终止;

(3)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特定情况发生,行使终止合同权利】

(4)保险标的全部灭失【非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灭亡】

(5)合同解除【依法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文字含义结合上下文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条款不清晰时,按订约意图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5、补偿解释原则——根据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补充解释

二、保险合同解释的效力:

1、有权解释——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作为合同争议的处理依据。

2、无权解释——指单位或个人对条款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释,

1)有权解释:

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1、协商——求大同存小异

2、仲裁——居中调解

3、诉讼——保险纠纷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保险法》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包括无限告知与询问告知

2、保证——包括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3、弃权——放弃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

4、禁止反言——放弃权利后,将来不得主张这种权利;

1、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

订立合同时,应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1)无限告知——指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告知——指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回答;

保险人:

(1)说明合同条款内容;

(2)如实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3)订约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

(4)理赔阶段-书面通知。

2、保证: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行为或事态的承诺;

2、保证的种类:

(1)按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类:

a、确认保证——指对过去或现在的事件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b、承诺保证——指对将来的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2)按保证存在的形式分类:

a、明示保证——指保险单订明的保证

b、默示保证——指按照习惯保证作为或不作为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针对保险公司】

1、弃权——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

(一)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1)不予告知——漏报

(2)告知不实——误告

(3)有意不告——隐瞒(4)虚假告知——欺诈

(二)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事项,合同即告失效,保险人拒赔,并不退还保费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签订、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始终都有利益

(2)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合同履行后不一定具有利益

2、保险利益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的利益

二、主要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具抚养或赡养关系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

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产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2)各类专业人士(3)制造商,销售商

4、信用保证保险:

(1)债权人对债务人

(2)债务人对本人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性:

1、财产保险:

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都应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

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存在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发生2、防止道德风险产生

3、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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