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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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Word格式.docx

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相比,同样享有平等的人格权,如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监狱法》第七条也规定: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

监狱民警在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中,同样按照《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服刑人员作为一个公民其人格是完整的,与普通公民的人格权完全平等,人格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服刑人员人格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如服刑人员享有不被取绰号、不受歧视、不被辱骂的权利,其肖像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作商业用途,或公开张贴,其家庭关系、通信地址、与亲人通话、会见等不被其他服刑人员知晓,其婚姻方面,结婚、离婚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扰等。

2、生命健康权和人身安全权 

服刑人员与其他公民一样,在服刑期间,其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应当受到保护。

如监狱在服刑人员劳动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劳动安全。

监管场所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一方面也是为了服刑人员生命健康安全不受威胁。

另外服刑人员在监狱内还享有不受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权利,在服刑中,不被受到违规使用警棍、手铐、脚镣、警绳、电击、罚站或不给饭吃,有病不医或以折磨、残害服刑人员身体为目的的虐待管理。

对此,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规定:

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监管民警指使服刑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服刑人员的,同样比照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服刑人员在服刑中还享有生病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身患严重疾病按有关规定获得保外就医的权利,充分维护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

3、合法财产权

合法财产权是指服刑人员在服刑前和服刑中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

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第十八条也规定: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服刑人员在服刑中其大宗的或贵重的个人财产物品一般经其同意,退回由其家属保管,其余的生活必需品由其个人保管使用。

在服刑期间

参加劳动获得的适当报酬以及以发明创造等方式获得的报酬均为其建立个人帐户,由其个人支配,监狱设立狱内超市,便于他们购买所需物品。

在这里我还是要在啰嗦一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绝对的权利,对于服刑人员来说更是如此,这是由你们的身份决定的。

比方说,监狱就规定了犯人的月最高消费限额。

但是,有些犯人罚金一分钱没有交,仍然在监狱大吃大喝,月消费是有些犯人的几百倍,你说这种人我们能够认定他是无履行能力缴纳罚金吗?

你这种行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会影响减刑和减刑的幅度,还有这种人居然几次三番找监狱干部、找检察室诉说没有缴纳罚金是没有钱,要求检察室监督法院、监狱,如果我们认定这种人还是没有履行能力缴纳罚金,这是对其他犯人的不公平。

当然,最终认定是否减刑、减刑幅度是由法院裁定,是否属于拒不履行财产刑还是无履行能力履行财产刑也是法院认定。

但是对于上面这种在监狱大吃大喝,月消费是有些犯人的几百倍的犯人,我们检察室就认为属于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财产刑了,这肯定会影响你的减刑或提请减刑的幅度,即使你用的是你自己的钱。

4、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服刑人员对其权利受到侵犯,或发现监狱有违法乱纪的行为等,如服刑人员在获得行政奖励、刑事奖励时,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待遇时,生活上被克扣,有病未及时医治,受到打、骂、体罚、虐待、个人隐私被泄露、执行期满未被释放或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等等,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监狱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也规定: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监狱在监管服刑人员的过程中,对服刑人员的检举、揭发,要做到及时查证处理,对检举、揭发者予以表彰、鼓励和保护,弘扬正气。

任何人都不得对检举、揭发者进行压制,打击报复,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理。

 

5、申诉的权利 

服刑人员有对判决不服提出申诉的权利,需要按正当的程序和方式提出。

当然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也有权提出申诉。

(二)服刑人员部分享有的权利 

这是指在监狱服刑人员只能部分享有的权利。

如选举权,凡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有选举权,但政治权利的其他方面,由于其特殊的身份,所处的特殊环境,实际上不可能享有,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当然就不享有。

再比如宗教信仰,法律保障服刑人员的宗教信仰自由,但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在监狱内不允许设经堂、教堂、佛堂,不准宣传教义、不准进行传教活动。

另外辩护的权利,实际上也只能部分享有,尤其涉及到民事诉讼,其特殊的身份决定了服刑人员不可能亲自到庭参加辩护,从而造成不能完全享有。

(三)服刑人员限制享有的权利 

指服刑人员的某些权利不能完全充分地享有,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有的是法律法规直接的规定。

如如《监狱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也有的是基于监管安全和有利于服刑人员改造的需要,或特殊的环境而受限,如不准超越警戒线和规定的区域,不能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不能练习、传播有害气功、邪教等,具体来说,服刑人员限制享有的权利有:

1、通信和会见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通信自由的权利,服刑人员作为特殊的公民,当然享有此项权利,也正因为其特殊,为确保监管安全和改造秩序的需要,又赋予了监狱检查权,如《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服刑人员与家人、亲属、朋友、其他服刑人员或其他人员通信,其往来信中均受到检查,只有不妨碍服刑人员改造的信件才发给本人。

另外,服刑人员会见的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按《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这里在对象上已作了限定,仅限于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监护人。

另外监狱根据实际情况不但对会见的时间、地点、人数均有相应的限制,而且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准予会见,如服刑人员在禁闭期间,一般都不予安排会见。

2、婚姻家庭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服刑人员的婚姻家庭仍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也享有自主的婚姻家庭权。

其婚姻家庭权不因其犯什么罪,受什么样的刑法处罚而失去,法律也无权剥夺,只要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他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也有离婚的权利和自由,有权自主选择婚姻对象的权利和自由。

但是,由于婚姻家庭权是一种人身依附性极强的权利,服刑人员处于特殊环境,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行使婚姻家庭权与普通公民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

往往因客观条件不具备而很难实现。

3、劳动和休息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服刑人员也不例外,有参加劳动的权利,如享有为参加劳动进行的岗前技术培训,安全知识教育,领取和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并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

但是,为了监管安全的需要,根据情况,监狱也可以限制服刑人员参加劳动,如有危险性,或有脱逃的可能等,则从监管安全考虑禁止其参加劳动。

在劳动时间上,司法部在关于《罪犯劳动工时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我们驻监检察室也一直将此作为监督的重点。

4、接受教育的权利 

服刑人员服刑改造期间有权依法获得文化知识和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教育,而监狱也通过开办特殊学校的形式,对服刑人员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水平,及培训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技术,职业技术教育中经考核合格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等级证书。

此项权利也因环境条件的限制,也不能充分享有。

据我所知,安康监狱就经常组织服刑人员技能培训,有些人还拿到了技能等级证,这让你们服刑人员通过提高文化水平和掌握一定的技能,为刑满释放回到社会谋生奠定了一定基础。

(四)服刑人员特有的权利

指服刑人员基于其特定身份所享有的权利。

这是与服刑人员身份有紧密联系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

1、获得被提请减刑,假释的刑事奖励机会

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被提请减刑,假释。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交付监狱执行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

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假释是指对服刑改造期间具备了规定条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在这里我要跟大家强调的是,减刑、假释本质上更是一种奖励措施,主要是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认罪悔罪的手段。

只有在达到一定法定条件下,依照一定法定程序才有被提请减刑假释的资格,并不是只要达到一定服刑期限,获得相应分数后,监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就一定必须要给你提请或裁定减刑假释。

2、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服刑人员执行期间满,于期满之日获得按期释放,非因法定事由,监狱不得推迟释放,否则服刑人员有提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服刑人员特殊的权利还有诸如物质生活、医疗卫生保障、暂予监外执行等,服刑人员基本的吃、住、穿等国家均予以保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等。

三、服刑人员权利的特点 

服刑人员的权利与普通公民相比,由于失去了人身自由,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与之相关的权利行使相应地也受到限制,存在较大区别,有着鲜明的特点:

(一)对应性 

服刑人员的权利同样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服刑人员也同样适用这一原则,享有一定的权利就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且这个义务还具有强制性,如服刑人员必须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制止他人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等。

(二)特定性 

这是由服刑人员因其特殊的身份而享有特定权利决定的,这些权利只有服刑人员才享有,其他普通公民是没有的,如前所述被提请减刑、假释机会、按期释放的权利等。

(三)期待性

指服刑期人员的某些权利需要某种事由出现后或履行一定义务之后才能享有,它是预期实现,而不是具有现实性。

如减刑、假释、服刑人员必须一贯遵守好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才有可能依法减刑、假释。

这个权利不是服刑人员必然享有的。

而是综合多方面条件下的一种奖励制度,可是现在有很大一部分服刑人员将这种奖励当做时一种必然权利,而不能正确对待,我们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考虑的是在同等条件下的公正,但是是否能被提请减刑假释是有诸多条件限制的,不仅仅是你服刑达到了一定的期间,靠混、靠磨凑够了一定的成绩就当然可以的问题,这点,我们希望大家能够正确对待。

又如未被按期释放而提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只有出现刑满这一天的到来,且没有按期释放的情形才有这个权利。

再如合法财产权的行使,服刑过程中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刑满释放之后回归社会,才能自由行使。

(四)不完整性 

服刑人员的权利与普通公民相比,其权利实现的可能性是不完整的,受到限制。

由于身份的特殊性,服刑人员的权利与其特殊身份相适应,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限制,他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只能实现普通公民的部份权利,其他的部份则被依法剥夺或受到限制,如婚姻家庭权,由于自由被限制,实际上就不享有正常的家庭生活,同样,赡养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人身自由有关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服刑人员权利的不完整性是其突出的特点。

四、服刑人员行使权利的现状 

(一)服刑人员的权利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由于很大一部分服刑人员文化素质的较低,服刑人员对自身的权利认识上处于模糊状态,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不去维权。

再就是服刑期人员的权利当受到某种侵犯时,他们基于某种顾虑,而不去寻求保护。

他们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在权利保护中处于劣势。

如被管事犯或监管干部打、骂、体罚,一般都选择了沉默。

(二)过分维权,以维权之名,行逃避改造之实 

个别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由于惧怕劳动,不愿履行义务,过份强调自己的权利,企图逃避改造。

如伪装生病、不参加劳动,要求民警带去就医,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或以监狱伙食差,自己没有吃饱,不能参加劳动,有的还以自己的判决有错,不停地缠诉等等,这些人的目的就是打着维护自己权利的晃子,企图达到自己逃避改造的目的。

对于这种人,我们会坚决打击,不会放任他的企图得逞。

(三)受条件限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 

如前所述的婚姻家庭权,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人身自由受限,决定了他只能行使有限的婚姻家庭权,从监管安全的角度考虑,其结婚的权利受限,通信的权利受限。

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往来信件,只要有碍改造如影响其思想稳定,影响家庭和睦等情况的都会被扣留。

再如政治方面的权利,有言论的自由,但服刑人员与外界接触的两大途径会见和通信均受到监督,权利行使也会有所顾忌。

五、服刑人员如何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一)加强学习,明确服刑人员的权利内容。

服刑人员要充分利用入监教育及其日常教育和学习,充分学习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分清什么是正当权利和不正当要求,什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有效维权打好基础。

(二)用正当程序和方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当服刑人员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维权,作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服刑人员,首先应当向监区干部汇报或者向驻监检察室报告。

严禁服刑人员意气用事,私人通过极端的方式解决。

(三)注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效性。

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要保护自身生命健康,及时向监区管教干部或驻监检察室报告,防止更大的损害发生;

其次,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注意收集权益被损害相关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维权,监狱管理机关和我们驻监检察室会调查核实相关损害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做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向监狱管教干部或驻监检察室报告,防止超过时限和证据材料的流失。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犯人要主张权利一定要将义务挺在前面,如果有机会的话,检察室再就犯人的义务系统的给大家讲解。

因为时间关系,今天的讲课就到这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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