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现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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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现状Word格式.docx

正是由于社会中介组织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西方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和社会越来越重视社会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和作用发挥,我国政府和社会也开始重视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问题。

中介组织的分类与作用1.经济鉴证类  经济鉴证类的中介组织是指直接为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会计(审计、税务)师事务所,资产、土地评估机构,法律(律师、公证)服务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检验、检测、认证等中介机构。

国家通过对其严格的资格审查,批准其经营资格并监控其运行,促使这些组织按法规从事公正、有效的咨询服务工作。

目前这类中介机构占机构总数的34.5%。

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在整个中介组织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它们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向社会提供服务,为企业提供合法鉴证、证明,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促进企业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

2市场发展类  市场发展类的中介组织是指直接为各种市场交易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

服务容涵盖商品交易,金融、期货市场,房地产、保险、外贸、旅游等服务行业与科技成果转让、文化、艺术、体育、书刊出版等不同领域。

主要有咨询服务机构,企业登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专利、招投标服务机构,房产中介、产权交易机构,证券服务、保险代理机构,职业介绍、人才市场等。

3行业自律类  行业自律类的中介组织是指以某类商品、劳务的生产经营者为基础,由有关企业或个人自愿参加协商共事的民间组织,例如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和商会等。

由于近代中国始终未能实现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根本变革,无法为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提供真正的制度性保障。

从民国时期到上世纪末,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曲线大体上为“U”字形状,到如今社会转型时期则处于加速发展状态。

但也正是这种大起大落的发展态势,造成我国社会中介组织没有一个平稳的生存环境,致使其呈现出如下现状。

  1、观念的固化和利益的驱动使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难以一刀两断。

政府职能将不断转移、弱化,社会将承担越来越多的管理职能。

在我国,一方面,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都脱胎于政府这个“母体”,是有关职能部门的转化物,是有关行政权力的衍生物。

政府长期以来靠行政手段对社会进行标准式、单一化的管理,不习惯有任何其他力量或方式的干涉。

因此,即使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意识到了有必要转变同社会的关系,但这部机器的转动还是会形成一定程度的阻力,使短时期无法实现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实质性转变。

同时,“有利可图”又使得主管部门不甘心对社会中介组织“撒手不管”。

由于从出生之日起就被深深地烙上了“官办”的印记,社会中介组织很难进入社会经济循环,参与市场竞争,不能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其本质职能蜕变为政府机关的“审批”职能,而不是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

有的政府部门至今依然把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自己的“附属物”或“代言人”;

有些则成为政府精减人员的“收容所”和政府机关创收的重要渠道。

另一方面,市民社会还不成熟,社会自理能力欠缺,社会还无力承受政府突然之间放松管制,这会让人们感到茫茫然无所适从。

俄罗斯的“休克疗法”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又如今年实行的全国报刊改革,将把以前由行业协会依靠行政力量创办和维持的大大小小上千种行业报推向市场去接受读者的选择。

然而此前大多数行业报纸在主管部门的庇护下毫无忧患意识,没有独立经营能力,在这场改革中只能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这再次提醒我们:

政府的力量再强大也是有限的。

政府不论是主动或是被动进行的改革,都缘于它的现状不可维持或不令人满意。

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时代趋势里,那些完全靠行政力量的庇护而生存的事物终将没落,直至消失。

再一方面,在中华泱泱大国几千年的封建愚民统治下,老百姓的意识非常淡薄;

好不容易熬到了新中国,结果又是一统到底。

在“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思想作用下,老百姓至今仍是“有事找政府”。

社会中介组织在大多数人心中还没有形成概念。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介组织即使有为社会服务的热情也无处挥洒,真是“英雄无用武之地”。

  2、社会中介组织竞争机制扭曲,“惟上惟利”背离了其主旨。

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是在市场的三大主体(个人、企业、政府)之间提供中介服务,协调三者关系。

然而社会中介组织自身作为市场主体也得面对市场竞争,赢得其服务对象和良好的信誉,以求存续与发展。

但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特殊关系,使得它们之间的竞争往往不是质量与信誉的竞争,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演化成了挂靠单位之间权力的较量。

这种扭曲的竞争机制,一方面使得社会中介组织“只惟上,只惟利”,放弃了为社会提供周到、全面服务的努力,一旦面临赤裸裸的市场竞争便只能自我淘汰;

另一方面,有“自降身价”的危险。

因为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为了拉拢“客户”,严重背离竞争机制和公平原则。

比如有的质量认证机构为企事业单位颁发产品质量认证书,往往不是认真认证并帮助其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而是只要给了“认证费用”就颁发证书。

这种不管质量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老百姓不能从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中获得高品质的服务,久而久之便对其失去信心;

对社会中介组织来说最终的结果就是“作茧自缚”。

  3、缺乏统一规划和指导,法律法规延滞不畅,管理体制混乱 从全国围来看,我国社会中介组织表现出人均拥有量不足的缺憾,难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由于此前对其缺乏总体规划,一哄而起,造成个别行业社会中介组织过分饱和(如婚介所),同时又有少数行业中介组织严重不足,甚至是中介组织的真空地带(如资信评估机构)。

不无遗憾的是,尽管我国在短短十几年里发展起了数以万计的社会中介组织,然而对它们的成立、性质、地位、作用等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虽然国家针对一些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已经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但也未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

还有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属于空白,比如职业中介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导致职业中介市场坑人骗人、严重等现象层出不穷。

正是由于法律法规延滞不畅,造成对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体制的混乱。

既然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同时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又“挂靠”行政机关,结果使其在领导人选和经费来源上都处于被动地位,在“人、财、物”上直接受制于行政部门,从而表现出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中的地区性封锁、行业分割、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不良现象。

  4、社会中介组织人才匮乏,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社会地位普遍不高 相当一部分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律师、仲裁等具有鲜明的知识性和很强的专业性,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职能。

而目前的现状是,一方面许多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中介组织求贤若渴;

另一方面许多专业人才不愿把社会中介职业作为终身职业,大多只是做做兼职或仅仅是临时行为,究其根本原因是除少数社会中介组织(如律师、会计师、审计等)外,多数中介组织(如职业介绍、行业咨询等)从业人员社会地位不高。

社会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大多是退居二线的老干部或社会闲散人员,而且大多是用行政手段调拨而来的;

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机制与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以与人们对中介组织的偏见,使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背负着对未来的不安全感。

因此,优秀人才,尤其是年青的优秀人才,很少选择从事社会中介类的职业。

这是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重要的“瓶颈”制约。

  5、社会中介组织行业自律机制较差 在不公平的竞争下,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习惯了用上级主管部门垄断划定的势力围来寻求自我保护。

一旦这种保护被打破,它们便惊慌失措,有的甚至采取诋毁、排斥同行或牺牲执业质量之下策,或者为了承揽业务而不择手段,比如为服务对象出据假证明,压低收费标准等。

曾经轰动一时的“百万年薪征歌手”与震惊全国的“太福诈骗案”都是社会中介组织惟利是图、不择手段的活生生的例子。

造成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这种现状,可以从社会现实和社会历史两个方面的缘由。

  1、社会现实条件分析

  第一,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

社会中介组织发育程度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一个刚刚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国家,这些年市场经济虽有很大的发展,但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市场体系发展不充分,还保留了许多计划经济的经济思维、经济运作模式和经济管理方法,因此,还无法形成有利于社会中介组织全面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

  第二,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封闭经济转向全球经济,政府体制和管理方法必须转型和创新,我国虽已转向市场经济,并且也已加入世贸组织,但是政府体制和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却相对滞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造成了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缓慢,以与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相互依赖、相互替代、相互谋利的复杂关系,而无法形成政府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清晰的发展思路。

  第三,我国法治社会远未形成。

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不仅社会中介组织无法在他律的社会环境中实现行业自律,而且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也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使之免受来自各方面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传统也影响了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业管理,主观随意性,无法吸收外来的管理思想,无法凝聚组织部的集体智慧,无法形成科学长远的发展战略,等等,使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无法达到现代社会组织管理应有的水平,人为地制约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第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刚刚起步。

公民社会还没有形成,民众的公民意识、市场主体意识还没有完全觉醒,民众还没有意识到自己作为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也没有意识到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因此,对社会中介组织保护自己权益的要求也还不迫切。

  2、社会历史原因分析

  第一,我国国情的独特性需要大一统。

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山地丘陵居多,耕地不足,人均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偏少,由于地理环境复杂,山脉纵横,交通不便,各地常处于相互隔绝状态,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容易形成军阀割据,战争不断,这种地理环境和国情造成了我国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的极大困难。

所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把大一统放在治国目标的首位。

  第二,大一统需要国家部稳定。

稳定才能保证国家统一,中国不仅国土面积大,地理环境复杂,而且人口众多,民族关系复杂。

因此,在历代统治者看来,真正会危与国家统一和封建统治基础的是乱,而不是外侵。

中国历史上改朝换代大多数是由于农民起义或民族冲突,极少是外国的入侵,即使是外国入侵,也往往是中国处于一盘散沙的情况下乘虚而入的。

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把国家部稳定放在第一位。

第三,国家稳定要求政府组织处于绝对强势。

在人民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保持全中国社会稳定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一个强势的政府,不让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过度发展,甚至拧在一起,形成与政府抗衡或讨价还价的能力。

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角色错位就不可避免了。

我国今后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趋势:

  第一,实行计划运作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模式。

我国目前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还不具备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强化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社会功能,另一方面则要限制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利益代表者的功能,即我国目前还不宜推行合伙制或会员制的社会中介组织运作模式,我国目前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还应该实行计划运作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一方面,对公证性中介机构,服务性中介机构,经纪业务中介机构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另一方面,对半官方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维权组织实行计划运作,在今后较长的时间里,这些类型的中介组织的经费、人员编制还无法与政府脱钩,只有当我国社会公平问题得到比较好的解决,人民生活水平有较大的提高,社会在稳定与发展中走向良性循环,这些类型的中介组织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利益的集中代表时,它们的经费、人员编制才有可能与政府真正脱钩,并朝着合伙制或会员制的方向发展。

第二,加快社会中介组织立法的步伐。

要尽快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和发展宗旨,限制社会中介组织过度的市场行为;

以法律的形式建立社会中介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企业、个人的关系,既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社会中介组织,又防止社会中介组织脱离政府的指导;

以法律的形式规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防止社会中介组织经济行为越轨,诚信缺失;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的义务,同时赋予某些社会中介组织代表政府管理行业和进行专项经济管理的权力等等。

第三,加大社会中介组织的整合力度。

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和明确目标,政府也缺少足够的规划、调控和引导,造成中介组织职能交叉,管理容与围重叠,这说明了我国中介组织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水平。

因此,政府要加大整合力度,使社会中介组织朝着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第四,加大社会中介组织服务社会和管理社会的力度。

社会中介组织应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不断发展,政府逐步退出一些领域的管理,而这些领域的管理空白就应该由社会中介组织去填补。

在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政府随着职能的转变应逐步退出评估、公证、仲裁等领域的直接掌控,把它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去运作,政府要变运动员为裁判员,真正放弃对这些中介服务的垄断,并把它真正推向市场,而政府只要把好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关、诚信关、公平竞争关、服务标准关和处罚关即可;

政府应赋予行业协会规本行业行为以与管理社会更大的权力;

赋予各行业协会评价和规该行业中各企业的经济行为,保护行业品牌和区域品牌。

  第五,加大社会中介组织人才建设的力度。

社会中介组织要真正成熟起来履行自己的职责,首先必须提高社会中介组织的自身素质,特别是加大社会中介组织人才建设的力度,使社会中介组织有能力去真正发挥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个人、企业与个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例如,把政府艰巨的调研任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去完成,使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合作从执行性参与逐步转向行政决策咨询性参与;

把企业的战略规划、技术培训、管理培训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去完成,使社会中介组织真正成为企业的参谋和助手。

第六,探讨政府驾驭社会中介组织的新方法。

政府长期靠人员编制控制社会中介组织毕竟不是最好的办法,政府应该探讨驾驭社会中介组织的新方法,使社会中介组织朝着维护社会稳定,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助手的方向发展。

在管理方式选择上,政府要逐步从过程管理向结果管理转变,从硬性确定性管理向反馈管随机性管理转变;

在管控因子的选择上,政府要逐步从行政管控转向法律管控,从政治管控转向经济管控,从人为管控转向技术管控。

2010级行政管理班

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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