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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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同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同一经营服务区域只能设在一个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授权给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委托书,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

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八)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九)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九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本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5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两年的车辆;

(三)车辆技术参数:

1.四门三厢;

2.车身长度≥4400mm,车身宽度≥1700mm,车身高度≥1400mm;

3.发动机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4.燃油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小于80千瓦,燃气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小于70千瓦,混合动力网约车纯电动工况续驶里程不小于50千米,纯电动网约车续驶里程不小于200千米(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汽车除外);

5.燃油车辆行李厢容积不小于400L,燃气车辆行李厢容积不小于200L,纯电动及混合动力车辆行李厢容积不小于100L;

6.配置转向助力装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按要求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接受监管;

(五)车身不得喷涂、粘贴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颜色、图案、标识、标志,车内外不得张贴广告;

(六)按相关规定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广安市居住证明;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应随身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应承担当事乘客和驾驶员的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法营运资质条件,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车容车貌整洁,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合法从业资格条件,并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和驾驶情况等记录,具备持续提供服务的能力。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应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应当建立订单管理制度,制定派单规则,对预约成功率高、服务质量好的驾驶员,宜在订单分发时优先考虑。

应当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广安市关于网约车运价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向社会公布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提供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按照规定服务流程提供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九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驾驶员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停靠点、候客泊位点以及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等设立的巡游车候客场所揽客。

第三十一条网络服务平台不得利用车载或驾驶员通信工具组织、煽动驾驶员及乘客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解除与该驾驶员的合同或协议;

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连续12个月内乘客有效投诉达3次及以上的;

(二)有以下行为查经属实3次及以上的:

1.未征得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2.接单后违约拒绝载客的;

3.中途甩客的;

4.违反收费标准多收乱要的;

5.殴打辱骂乘客的;

(三)侵占乘客财物的;

(四)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分的;

(五)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六)从事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八)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九)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交通安全事故现场的;

(十)将签约车辆交与他人营运或使用未签约车辆营运的;

(十一)车辆脱保或到期未审验的;

(十二)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的;

(十三)拒绝接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管理的;

(十四)车辆或驾驶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运用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增加执法投入,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从严网约车市场监管,健全有效的联合执法监督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四条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网约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第三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日起实施。

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广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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