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术语及附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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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度残损点、中度残损点、重度残损点。

2.0.15修整加固strengtheningmethodbyrepairing

在不揭除瓦片和不拆动构架的情况下,直接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

这种方法适用于木构架变形较小、构件位移不大,不需要打牮拨正的维修工程

2.0.16打牮拨正strengtheningmethodtoresetthecomponent

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使倾斜、扭转、拔榫的构件复位,再进行整体加固。

对个别残损严重的梁枋、斗栱、柱等应同时进行更换或采取其他修补加固措施。

2.0.17落架大修strengtheningmethodbyremovingallorpartofthewoodenframe

全部或局部拆落木构架,对残损构件或残损点逐个进行修整,更换残损严重的构件,再重新安装,并在安装时进行整体加固。

附录A古建筑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措施

A.0.1古建筑木结构使用当防腐、防虫药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2765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防腐、杀虫,或对害虫有驱避作用,且药效高而持久;

2.应对人畜无害,不应污染环境;

3.应对木材无助燃、起霜或腐蚀作用;

4.应无色或浅色,并对油漆、彩画无影响。

A.0.2古建筑木结构使用当防腐防虫药剂、防腐剂载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27651的规定。

防腐剂表层透入深度宜根据木材树种及生物危害程度确定。

当用桐油作隔潮防腐剂时,宜添加5%当三氯酚钠或菊酯,亦可添加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27654中的其他防腐剂。

当需用熏蒸费进行防腐处理时,可采用氯化苦作为防腐、杀虫当熏蒸剂。

A.0.3古建筑木结构使用当防腐或防虫,应以柱脚和柱头榫卯处为重点,并应采用下列方法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1.不落架工程的局部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脚表层的防腐处理,应剔除朽木后,用高含量水溶性浆膏敷于柱脚周边,并围以绷带密封,使药剂向内渗透扩散;

2)柱脚心腐的处理,可采用氯化苦熏蒸法。

施药时,柱脚周边必须密封,药剂应能达柱脚的中心部位。

一次施药,其药效可保持(3~5)年,需要时可定期换药。

3)柱头及其榫卯口处的处理,可将浓缩当药液用注射法注入柱头和榫卯口部位,让其自然渗透扩散。

2.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中当木柱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继续使用旧柱或更换新柱,均宜采用浸注法进行处理;

2)一次处理当有效期,应为50年。

A.0.4古建筑木结构中檩、椽和斗栱当防腐或防虫,宜在重新油漆或彩画前,采用全面喷涂方法进行处理。

对于梁枋当榫头和埋入墙内的构件端部,尚应采用刺空压注法进行局部处理。

对于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其木构架当处理方法应按本标准第A.0.3条第2款执行。

A.0.5屋面木基层当防腐和防虫,应以木材和灰背当接触当部位和易受雨水浸湿当构件为重点,并应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对望板、扶脊木、角梁及由戗等当上表面,宜采用喷涂法处理;

2.对角梁、檐椽和封檐板等构件,宜采用压注法处理。

A.0.6古建筑木结构中小木作部分的防腐或防虫,应采用速效、无害、无臭、无刺激性当药剂。

处理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1.门窗部分可采用针注法重点处理其榫头部位,并可用喷涂法处理其余部位。

新配门窗材,当为易虫腐的树种时,应采用压注法处理;

2.天花、藻井下表面宜采用熏蒸法处理;

上表面宜采用压注喷雾法处理。

3.对其他做工精致当小木作,宜采用菊酯或加有防腐香料当微量药剂以针注或喷涂的方法进行处理。

 

附录B古建筑木结构防火措施

B.0.1以木结构为承重结构的古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定位民用建筑四级。

B.0.1古建筑木结构修缮时,对顶棚、藻井以上当梁架宜喷涂无色透明当防火涂料;

顶棚、吊顶用的苇席和纸、木板墙等应进行阻燃处理,并应达到B2级以上阻燃要求。

阻燃处理应不改变文物原状。

B.0.3800年以上及其他特别重要的古建筑木结构内严禁敷设电线。

当其他古建筑木结构内需要敷设电线时,应经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电线应采用铜芯线,并敷设在金属管内,金属管应有可靠的接地。

B.0.4允许敷设电线的重要的古建筑木结构,宜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当室内情况许可时,尚宜安装自动灭火装置。

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宜采用图像式感烟探测器。

其具体安装要求,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d有关规定;

2.有天花的古建筑,应在天花的里外分别设置探头;

3.对需要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古建筑,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当规定,并应结合各地古建筑形式安装,不得有损其外观。

B.0.5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古建筑群或独立古建筑物,应该根据配置的消防车设置相应的消防车道,但不应破坏古建筑当环境风貌。

B.0.6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其水量、管网布置、增设等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B.0.7当古建筑位于偏远地区,无法设置给水设施时,对有天然水源的地方,应修建消防取水码头。

对无天然水源的地方,应设消防蓄水设施。

B.0.8对外开放当古建筑,其防火疏散通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并应按每个出口当紧急疏散能力为100人计算所需的安全出口数量,当实际情况不能满足设计需求时,应限制每次进入的人数;

2.作为展览厅当古建筑,应用室内疏散通道,其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每个出口当宽度不应小于1.0m;

3.游人集中的古建筑,其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

附录C古建筑木结构防雷措施

C.0.1古建筑木结构的防雷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将国家级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对其他古建筑,可根据其文物价值与雷害后果按以上规定执行。

当确定古建筑群的防雷类别,各建筑物的保护级别不同时,应以其中最高一级当建筑物为依据。

C.0.2下列情况的古建筑木结构有可能遭受雷击,应采取必要当防雷措施:

1.屋顶或室内有大量金属物;

2.建筑物特别潮湿;

3.位于土壤高低电阻分界处;

4.靠近河、湖、池、沼或苇塘;

5.位于地下水露头处或有水线、泉眼处;

6.山区、森林地区或有金属矿床地区;

7.旷野中的突出建筑物;

8.靠近铁路线、铁路交叉点和铁路终端;

9.附近有特高压架空线路或较集中的地下线缆;

10.位于山谷风口或土山顶部;

11.雷电活动频繁地区;

12.曾经遭受雷击当地区。

C.0.3古建筑木结构装设防雷装置,应经专项论证。

当确需装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防直雷击和防雷电感应的装置;

2.应对雷击时所产生的接触电压、跨步电压和各种架空线路引来的危害采取防护措施;

3.当古建筑内部有大型金属构件或存放有金属物体、金属设备时,尚应对雷击所产生的电磁波感应当影响采取防护措施。

C.0.4古建筑木结构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当对古建筑防雷有专项要求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51017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古建筑木结构上部当宝顶、尖塔、吻兽、塑像、宝盒以及斗栱下的防鸟铁丝网等金属物体与部件,均应与防雷装置可靠地连接;

2.接闪器和引下线沿古建筑轮廓线当弯曲,应保证其弯曲段开口部分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其弯曲段全长的1/10,并不得弯曲成直角或锐角;

3.不得在古建筑木结构屋顶安装各种天线;

4.古建筑木结构的门窗宜安装金属纱窗、纱门或较密的金属保护网,并应可靠地接地;

三类防雷古建筑宜安装玻璃门窗。

C.0.5当古建筑木结构附近有高大树木时,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在树顶装避雷针,沿树干敷设引下线,下部埋设接地装置;

2.枯朽树木的洞穴采用灰膏封堵严密,防止积水,导致树木接闪;

3.树木本身或根部不得缠绕钢筋,并不得在树下堆放大量金属物体;

4.古建筑周围栽种树木时,树干距建筑物不小于5m,树冠距建筑物不小于3m。

C.0.6古建筑木结构防雷工程当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51017的规定。

C.0.7对古建筑木结构的防雷装置,日常的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立检查制度,宜每隔半年或一年定期检查一次;

也可安排在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发生后,以及其他修缮工程完工后进行;

2.检查项目应包括防雷装置中的引线、连接和固定装置的联结,不得断开、脱落或变形;

金属导体不得腐蚀;

接地电阻工作应正常;

3.在防雷装置安装后应防止各种新设当架空线路,当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时,应与防雷装置系统相交叉或平行。

附录D变形监测要求

D.0.1变形监测可分为水平位移监测、垂直位移监测、三维位移监测和其他位移监测。

D.0.2监测方法根据监测仪器的种类可分为机械式测试仪器法、电测仪器法、光学仪器法及卫星定位系统法等;

应根据结构或构件的变形特征确定监测内容和相应当监测方法。

D.0.3变形监测仪器量程应介于测点位移估计值或允许值的2倍~5倍;

当采用机械式测试仪器法时,精度应小于测点位移估计值的1/10。

D.0.4变形基准值监测应减少温度等环境因素的影响。

D.0.5变形监测的结果应结合环境监测的结果进行修正。

D.0.6变形监测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宜与施工采用的系统一致。

局部相对变形测量可不建立基准网,但应计入结构整体变形对监测结果当影响。

D.0.7监测标志应根据不同工程结构的特点进行设计;

监测标志点应牢固、适用和便于保护。

D.0.8当采用光学仪器法、卫星定位系统法进行变形监测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有关规定执行。

D.0.9变形监测的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监测内容包括水平位移监测与垂直位移监测时,两者监测频次应一致;

2.首次监测应连续进行2次独立监测,并应取监测结果的中数作为变形测量初始值;

3.监测过程中,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或发生异常变形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D.0.10根据现场条件和精度要求,三维位移监测可选择全站仪等光学仪器法、卫星定位系统法、摄影监测法。

D.0.11倾斜及挠度监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倾斜监测方法当选择及相关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有关规定执行;

2.重要构件的倾斜监测宜采用倾斜传感器;

倾斜传感器可根据监测要求选用固定式或便携式;

3.倾斜或挠度监测频次应根据倾斜或挠度变化速度确定,宜与水平位移监测及垂直位移监测频次相协调。

当发现倾斜或挠度增大时,应及时增加监测次数,或应持续监测。

附录E温湿度监测要求

E.0.1温湿度监测可包括环境及构件温度监测和环境湿度监测。

E.0.2温度监测精度不宜小于0.5℃,相对湿度监测精度不宜小于2%。

E.0.3环境及构件温度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温度监测的测点应布置在温度梯度变化较大的位置,宜对称、均匀,应能反映结构竖向及水平向温度场变化规律;

2.相对独立空间应设(2~3)个点,当面积或跨度较大时,以及对于结构构件应力及变形受环境温度影响大的区域,宜增加测点;

3.大气温度仪可与风速仪一并安装在结构表面,并应直接置于大气中以获得有代表性的温度值;

4.当监测整个结构的温度场分布和不同部位结构温度与环境温度对应关系时,测点宜覆盖整个结构区域;

5.温度传感器宜选用监测范围大、精度高、线性化及稳定性好的传感器;

6.监测频次宜与结构应力监测和变形监测保持一致;

7.当进行长期温度监测时,监测结果应包括日平均温度、日最高温度和日最低温度等;

当进行结构温度分布监测时,宜绘制结构温度分布等温线图。

E.0.4环境湿度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度计监测范围应在12%RH~99%RH;

2.湿度传感器应快速反应、线性程度高、稳定性好以及滞后作用低;

3.大气湿度仪宜与温度仪、风速仪一并安装;

宜布置在结构内湿度变化大,对结构耐久性影响大的部位;

4.长期湿度监测应包括日平均湿度、日最高湿度和日最低湿度等。

附录F木构架承载力验算

F.0.1当安全性鉴定要求验算古建筑木构件承载能力时,应在工程勘查过程中,查明其树种及木材的外观质量,并应按下列规定推定其强度等级和设计指标:

1.当外观质量尚好,且该树种已列入本标准表7.2.1-1和表7.2.1-2时,可根据其强度等级,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规定的设计指标作为验算的基本依据;

2.当外观质量较差,宜在构件上取样做顺纹抗弯破坏性试验,以评定其强度等级,并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推定其强度等级和设计指标;

3.当以非破损方法替代破坏性试验时,其所采用的力学性能线性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r不应小于0.85。

F.0.2当古建筑原构件木材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确定其设计指标时,应乘以修正系数,修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古木构件,应乘以修正系数,并按表F.0.2执行;

2.当仅以恒载作用验算时,应乘以考虑恒载影响的修正系数0.8。

表F.0.2考虑长期荷载作用和木质老化的调整系数

建筑物修建距今

的时间(年)

调整系数

顺纹抗压

设计强度

抗弯和顺纹抗剪

弹性模量和横纹承压

100

0.95

0.90

300

0.85

0.80

>

500

0.75

0.70

注:

当表中年数介于表列数值之间时,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其调整系数取值。

F.0.3当按承载力评定承重木构件及其连接得的安全性,其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和计算图形,应通过专项论证;

2.结构上当荷载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未规定的永久荷载,可根据古建筑木结构各部位构造和材料的不同情况,分别抽样确定。

每种情况的抽样数不得少于5个,以其平均值的1.1倍作为该荷载当标准值;

2)对古建筑木结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当屋面均布活荷载可取0.7KN/m2,当施工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3)基本风压的重现期应为100年,基本风压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的基本风压乘以调整系数1.2确定;

4)基本雪压的重现期应为100年,基本雪压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的基本雪压乘以调整系数1.2确定。

3.结构构件荷载效应当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执行;

2)当结构受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之产生的附加内力。

4.构件材料强度、弹性模量等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第F.0.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5.结构和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现场实测值,并应计入腐朽、虫蛀、风化、腐蚀、缺陷、损伤、偏心以及施工偏差等影响。

F0.4古建筑木结构在安全性鉴定、维修、加固中,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结构、构件验算:

1.有过度变形或产生局部破坏现象的构件和节点;

2.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构件和节点;

3.承重结构的加固方案;

4.需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载的木构架建筑。

F.0.5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新增的配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采用,并应乘以调整系数0.85;

2.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原构件,尚应乘以本标准表F.0.2规定的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木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F.0.6梁、柱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触情况确定,并应计入支座传力偏心对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2.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截面尺寸有变化当柱可按中间截面尺寸验算稳定;

3.当原有构件已经部分残损或腐朽时,应按剩余当截面进行验算。

F.0.7古建筑中斗栱的各部件尺寸,应按各时期的建筑法式确定,可不作结构验算。

当维修中发现大斗原件被压扁,则应验算新斗的横纹承压强度。

横纹承压设计强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宜改用硬质木材制作。

F.0.82根或2根以上木梁重叠承受上部荷载的叠合梁,应按每一木梁的惯性矩分配每根木梁的荷载,应按分配的荷载验算各木梁的强度。

当上木梁短于下木梁时,则应由下木梁承担全部荷载。

F.0.9古建筑木构架中,其垂直荷载有柱承受,墙体仅起稳定结构和传递水平力的作用。

对一般古建筑木结构可不进行水平作用验算;

但对无墙的木构件应计入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力。

当构架本身不能承受水平力时,应采取其他结构措施。

对体形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木构架,应经专项研究确定其验算方法。

附录G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G.0.1当古建筑受到振动作用时,应进行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鉴定。

G.0.2当古建筑受到振动作用遇下列突发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并应及时制止振源的工作:

1.结构产生较大振幅的振动或可能产生共振现象;

2.振动引起结构构件损伤,已可通过目测判定。

G.0.3当进行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安全性评定时,宜采用现场测量方法获取结构振动强度的幅值、频率等相关参数;

当建筑结构受到的振动作用大于表G.0.3的限值时,应根据实际严重程度将振动影响涉及的结构或其中某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评为C级或D级。

表G.0.3不同种类振动在时域范围内对古建筑结构的容许振动值

振源类别

顶层楼面处容许振动速度峰值(mm/s)

基础顶面处

容许振动速度峰值(mm/s)

1Hz~100Hz

1Hz~10Hz

50Hz

100Hz

打桩、振冲等基础施工

2.0

1.0

3.0

强夯施工

4.0

交通振动

2.5

1.表中容许值应按频率线性插值确定;

2.当无法在基础顶面处评价时,评价位置取最底层承重外墙的底部;

3.表列频率为主振频率;

振动速度为质点振动相互垂直的三个分量的最大值。

G.0.4当建筑结构的振动作用小于本标准表G.0.3的限值,但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时,应对建筑结构易损伤部位进行检查,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结构考虑振动影响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可按表G.0.4进行。

表G.0.4结构受振动影响的安全性评定

检查项目

A级或B级

C级或D级

基础处振速

结构所受的振动作用未超出本标准表G.0.3的安全限值

结构所受的振动作用已超出本标准表G.0.3的安全限值

结构、构件

构件无损伤;

或稍有损伤,但无继续发展迹象

构件有正在发展的损伤

结构、构件承载力

结构、构件计入振动产生的动力作用所得到的验算结果能满足本标准第6章对承载能力的要求

结构、构件计入振动产生的动力作用所得到的验算结果不满足本标准第6章对承载能力的要求

评定结果取A级或B级,根据结构、构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

取C级或D级,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附录H古建筑木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

H.0.1古建筑木结构中下列构造条件宜采用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方法。

1.建筑平面为正方形或矩形;

2.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结构;

3.柱全高不超过20m,且有山墙。

H.0.2古建筑木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横向基本自振周期:

T1=0.05+0.075H(H.0.2-1)

2.纵向基本自振周期:

T2=0.05+0.072H(H.0.2-2)

式中:

T1——结构基本自振周期(S);

H——柱高(mm)。

H.0.3当进行古建筑木结构基本自振周期计算时,其柱高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单层古建筑木结构,H应从室内地面到大梁底部或斗栱下柱子的柱子高度。

当有柱顶石时,柱顶石不应大于200mm;

2.对采用通高柱的多层古建筑木结构,H应从室内地面到大梁底部或斗栱下柱子的柱子高度;

3.对采用叠柱式的多层古建筑木结构:

当首层联有刚度较大

H.0.4当古建筑木结构为复杂结构时,其基本基本自振周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进行计算。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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