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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18、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19、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20、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21、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22、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

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23、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24、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25、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26、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27、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28、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29、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30、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

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31、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32、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33、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34、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35、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

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36、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

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37、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38、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

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39、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40、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41、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42、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

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43、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

44、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45、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46、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47、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

否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48、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49、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50、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

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

51、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52、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53、钻孔应当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开孔口靠近巷道两帮0.5m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54、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55、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尚有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

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区域。

56、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57、根据工作面岩层情况,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时要求揭煤工作面与突出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为预抽瓦斯、排放钻孔及水力冲孔均为5m,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为2m。

58、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

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

59、预抽瓦斯和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自然排放或抽采状态。

60、各钻孔应当在孔口封堵牢固后方可向孔内注入固化材料。

可以根据注入压力升高的情况或注入量决定是否停止注入。

固化操作时,所有人员不得正对孔口。

61、在巷道四周环状固化钻孔外侧的煤体中,预抽或排放瓦斯钻孔自固化作业到完成揭煤前应保持抽采或自然排放状态,否则,应打一定数量的排放瓦斯钻孔。

从固化完成到揭煤结束的时间超过5天时,必须重新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

62、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

如果采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或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经试验考察确认防突效果有效后方可使用。

前探支架措施应当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

63、下山掘进时,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

倾角8°

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得选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

64、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

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65、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

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66、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有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67、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瓦斯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或抽放半径确定。

68、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围岩稳定性较好的煤层。

松动爆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

69、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个,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70、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

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71、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

72、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

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

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73、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

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74、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75、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76、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77、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

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

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

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78、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79、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80、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81、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

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82、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得少于30min。

83、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84、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放炮的地点。

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

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

8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86、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87、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88、在矿井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岩层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层。

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岩层的矿井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岩石突出矿井)。

89、在突出岩层内掘进巷道或揭穿该岩层时,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90、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治岩石突出措施。

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作业。

91、瓦斯喷出是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的现象。

二、判断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三专”供电,“三专”为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对)

2、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必须采用抽出式。

(错)

3、防突反向风门可以跨皮带构筑。

4、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使用风镐落煤。

5、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严禁两个工作面串联通风。

6、在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中,突出危险工作面可以设置兼职瓦检员。

7、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下行通风。

8、有突出危险区域内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9、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应力影响范围内,严禁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10、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放炮作业时,应采取浅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11、石门揭煤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震动放炮24小时后,方可进行施工。

12、预抽煤层瓦斯只能作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局部措施。

13、突出矿井的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过滤式自救器。

14、当石门揭穿厚度小于0.5m厚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15、采煤工作面预测超标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只有效检的参数不超标时,才可以恢复生产。

16、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遇到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时,工作面无突出危险。

17、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遇到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时,工作面有突出危险。

18、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处在采掘应力迭加区内,工作面有突出危险。

19、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在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现象,工作面无突出危险。

20、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时,工作面有突出危险。

(对)。

21、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可以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22、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积,有分选现象。

23、倾出的孔洞呈孔大腔小,孔洞轴县沿煤层倾斜或铅垂(厚煤层)方向发展。

24、倾出无明显的动力效应。

25、倾出常发生在煤质松软的缓倾斜煤层中。

26、倾出时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

27、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无分选现象。

28、突出的煤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自然安息角。

29、突出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的煤块和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30、突出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破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

31、突出有大量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二氧化碳)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

32、突出孔洞秤口大腔小的梨型、舌型、瓶型以及其它分岔型等。

33、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的距离较小。

34、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

35、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

36、压出时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

(对);

37、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型孔洞。

38、煤层突出危险性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大而增大。

39、突出绝大多数发生在回采工作面。

40、煤层突出危险性随着煤层厚度的增大而增大。

41、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带。

42、大多数突出发生在无外力诱导时。

43、突出大多数无突出预兆。

44、煤体破坏程度越高,突出危险性越大。

45、石门突出危险性最大。

46、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呈条带分布。

47、采用区域预测时,在上水平发生过一次突出的区域,下水平的垂直对应区域应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48、揭穿突出煤层不应探名石门(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49、揭穿突出煤层应在揭煤地点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50、揭穿突出煤层可以不预测突出危险性,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51、揭穿突出煤层在执行完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效果检验。

52、揭穿突出煤层应进行远距离放炮或者震动放炮揭开或穿过煤层。

53、揭穿突出煤层应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采用一般支护就可以。

(错)

54、揭穿突出煤层应穿透煤层进入巷道顶(底)板。

55、石门工作面选用排放钻孔作为防突措施时钻孔孔间距应根据实测的有效排放半径而定,一般孔底间距不大于3m。

56、石门工作面选用抽放钻孔作为防突措施时,在抽放钻孔控制范围内,如预测指标降到突出临界值以上,认为措施有效。

57、钻屑指标法作为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软分层中布置2个(缓倾斜)或3个(急倾斜和倾斜煤层)钻孔。

钻屑指标法作为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钻孔每打2米测定一次钻屑量,每打1米测定一次⊿h2或K1。

58、防突反向风门门框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但厚度不得小于80mm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与门扇接触严密。

59、防突反向风门的风门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并包制铁皮,保证门扇平整不漏风,背面使用角铁、槽钢或规格110mm*100mm横梁加固,厚度不小于50mm,平整不漏风。

60、防突反向风门的过风门墙垛的排水沟可以采用直水沟,无漏风。

61、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可以串联通风。

三、选择

1、综合防突措施包括(⑴⑶⑸⑹)

⑴突出危险性预测、⑵石门防治突出措施、⑶防治突出措施、⑷掘进防治突出措施、⑸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⑹安全防护措施。

2、安全防护措施包括(⑴⑶⑷⑹⑺⑻)

⑴震动放炮、⑵防突钻机、⑶远距离放炮、⑷避难硐室、⑸预测仪器、⑹反向风门、⑺压风自救系统、⑻隔离式自救器

3、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防突措施有(⑴⑶⑸⑹)

⑴松动爆破、⑵金属挡板、⑶注水湿润煤体、⑷前探支架、⑸超前钻孔、⑹预抽瓦斯、⑺水力冲刷。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三专供电,三专为(⑵⑷⑹)

⑴专用配电工、⑵专用变压器、⑶专用局扇、⑷专用开关、⑸专用断电仪、⑹专用线路。

5、煤巷掘进工作面可以选用的防突措施有(⑴⑶⑸⑹⑺)

⑴超前钻孔、⑵金属骨架、⑶松动爆破、⑷水利疏松、⑸前探支架、⑹水力冲孔、抽放瓦斯

6、掘进上山时可采取的措施有(⑴⑶⑸⑹)

⑴排放钻孔、⑵松动爆破、⑶掩护挡板、⑷水力冲孔、预抽瓦斯、⑹煤层注水、⑺水力疏松

7、突出煤层严禁使用(⑴⑶⑸)采煤

⑴放顶煤采煤法、⑵炮采采煤法、⑶水力采煤法、⑷综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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