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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的基本方法

今天上午,程庭长已经全面的向我们介绍了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相关内容及我省的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并对十月一号以后的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为了使大家进一步熟悉此次量刑规范化改革中推行的新的量刑模式,按照此次培训班的安排,今天下午,由我为大家介绍量刑的基本方法。

由于大家都是来自于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所以在我们的介绍过程中,不过多涉及理论问题,而是主要采取案例分析的方式。

一、量刑方法概述

量刑是一个经验问题,更是一个方法问题。

准确、实用的量刑方法时公正、科学、规范、合理量刑依据。

虽然量刑方法的概念并不难理解,但是对其的掌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量刑中出现偏差和失衡的情况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如何找到准确的量刑方法,减少量刑偏差,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的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员关注的焦点。

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都开始了量刑规范化的改革工作。

如美国在1987年就颁布实施了《美国量刑指南》,专门对刑事法官的量刑活动进行规范,大陆法系中的德国和日本则主要集中于对量刑基准进行研究。

从我国的情况看,传统的量刑方法可以说是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法官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

这种量刑方法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

由于法定刑幅度相对较大,量刑情节又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即使对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往往会有不同的“估法”,其结果自然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还很大。

于是,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开始了量刑规范化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如武汉大学的赵廷光教授研制的《辅助量刑系统》,几乎涵盖了刑法所规定的所有刑事犯罪类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在实证的基础上开发了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将计算机技术运用到量刑规范化过程中。

2005年,最高法院开始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的试点工作,在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在该意见的第二部分,明确规定了量刑的步骤、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步骤以及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这就改变了过去量刑不公开、不透明以及量刑方法不科学的弊端,使量刑这个本来很难说明白的“内心活动”变得明确起来。

因此,对量刑方法的改革这也成为此次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下面我就详细的介绍一下《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量刑步骤和方法。

二、量刑步骤

《量刑指导意见》将量刑步骤规定为三步,即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用量刑情节对基准性进行调节,从而确定宣告刑。

我们根据我省的刑事审判实际,在最高法院规定的基准刑和宣告刑之间又增加了拟宣告刑,即规定了“四步法”的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以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四步式”的量刑步骤是量刑思维过程的具体体现,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确定量刑起点是量刑最基础、最基本的步骤,是确定基准刑的前提和基础;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的,而其又是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的基准。

拟宣告刑是量刑情节对基准性的调解结果,也是确定宣告刑的依据,而宣告刑则是量刑的最终结果,是整个量刑过程的落脚点。

一般情况下,量刑活动都要经过“四步法”中的四个步骤进行,但是具体到每个案件,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在某成年人盗窃1万5千元钱的场合,没有任何其他的情节,那么量刑起点就可以直接作为最后的宣告刑。

再如某个案件的拟宣告刑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就可以直接将拟宣告刑作为宣告刑处理。

在试点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案件,拟宣告刑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严重不相符合,这就还需要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所以对量刑步骤不能进行刻板的理解,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下面,我们具体的介绍“四步骤”量刑法

二、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步骤

确定基准刑是量刑步骤当中最重要的一步,可以说,整个量刑活动主要是围绕确定基准刑而展开的。

将基准刑引入量刑当中来,这是量刑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关于基准刑,国外刑法理论以及我国理论界多称为量刑基准。

量刑基准这一概念,来源于德日刑法理论。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各种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也就是说,基准刑是对案件全部基本犯罪事实的反映。

所谓基本犯罪事实,就是指各种量刑情节以外,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事实,既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也包括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构成犯罪并达到在某个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基本的犯罪事实。

也就是行为人构成犯罪或在某个量刑幅度内量刑所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条件。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与犯罪构成有关的犯罪事实。

主要包括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

现在我们举例说明这两个情节。

如,被告人因故将三名被害人打成重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是基本案情。

根据刑法的规定,致一人重伤的,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那么被告人致一人重伤的事实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致另外两人重伤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又如,被告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引发踩踏事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这是基本案情。

根据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因此,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基准刑的确定就是以基本犯罪事实为基础分两步进行的。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一)确定量刑起点

确定基准刑的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也就是起点刑。

《量刑指导意见》和我省的实施细则根据不同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了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

量刑时,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如交通肇事犯罪,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我省的实施细则虽然对《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但是对量刑起点的规定仍然是一个幅度,这样就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了充分的行使空间。

一般来说,应当在以量刑起点幅度的下限作为量刑起点除非存在无法在其他量刑步骤当中体现的量刑情节。

以故意砍掉被害人大拇指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为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量刑起点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一般应当确定三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但是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右手大拇指缺失对其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一般大于左手,但是这个情节既不是法定量刑情节,也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酌定量刑情节,因此,无法在其他量刑步骤当中体现。

所以,对于砍掉右手大拇指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案件来说,就可以将量刑起点确定为三年六个月或者四年。

这样,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进行量刑时,就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量刑起点了。

(二)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在整个量刑过程中起着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全部基本犯罪事实应当判处的刑罚,又是其他量刑情节发挥作用的基础。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得出的结果就是基准刑。

现在我们举例说明。

【案例一】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非数额型犯罪)

被告人彭某某,在路边摆摊卖水果,因价格问题与顾客陈某某发生争执、扭打。

彭某某遂持随身携带的三棱刮刀朝陈某某肩背部猛扎两下,致陈某某当场流血倒地。

彭某某逃离现场。

第二天被父亲送到派出所投案,同时,赔偿了陈某某的全部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

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并造成八级残疾。

【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因此,彭某某故意致陈某某重伤,这就是本案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根据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重伤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此,我们将本案的量刑起点确定为有期徒刑三年,即36个月。

(2)根据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则。

本案具有的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包括

※使被害人八级残疾的后果。

根据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那么八级伤残可以增加3个月至9个月刑期,我们决定增加3个月刑期。

※采取持刀伤害的方式。

根据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我们决定增加6个月刑期。

据此,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使得对被告人的量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了9个月,从而有期徒刑45个月,这就是该案的基准刑。

下面再看一个案例。

【案例二】被告人郭某诈骗一案(数额型犯罪)

被告人郭某以替家人消灾的方式,在某市多个小区,以中老年人为对象进行诈骗。

经查,其诈骗金额达5万元,且已全部挥霍,其中大多数被用于吸毒和赌博。

【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省规定的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4万元,郭某诈骗他人财物5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根据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此,我们将本案的量刑起点确定为有期徒刑三年,即36个月。

(2)根据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则。

本案中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包括

※郭某的诈骗金额为5万元,超出基本犯罪构成1万元。

在这里,我们将郭某诈骗的5万元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考察。

其中4万元是用来充足犯罪构成要件的,也就是因为诈骗了这4万元,所以构成了诈骗罪。

而多出来的1万元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用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

根据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郭某多诈骗了1万元,应当增加1.8个月刑期,四舍五入的结果为2个月刑期。

※在诈骗过程中采取了流窜作案的方式。

※将诈骗所得挥霍一空,导致诈骗的钱财无法返还。

※将诈骗的财物主要被其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上述三个情节均系本罪“其他严重情节”之一。

根据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郭某具有三种情形,可以增加1年6个月至6年刑期,我们决定增加1年6个月刑期,也就是18个月。

据此,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使得对被告人的量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了20个月,有期徒刑56个月,这就是该案的基准刑。

(三)确定拟宣告刑

拟宣告刑就是运用犯罪构成以外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的结果。

用基准刑减去从轻量刑情节所应从轻处罚的部分,加上从重量刑情节所应从重处罚的部分所得出的就是拟宣告刑。

由于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是用百分比计算的,那么可以将拟宣告刑的计算方法表示为:

基准刑×(1±调节比例)。

对于单个量刑情节来说,可以直接用基准刑乘以(1±调节比例)。

如某故意伤害案件,基准刑是有期徒刑12年(144个月),只有自首一个量刑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那么拟宣告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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