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爆破作业一般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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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爆破作业一般规定Word下载.docx

—爆破从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3.5爆破相关人员配置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人员配备产能(矿石)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爆破员

安全员

押运员

库管员

300以下(万吨/y)

2

5

1

300-600(万吨/y)

3

8

600-1000(万吨/y)

4

10

1000以上(万吨/y)

18

备注:

1、此表格人员配置为矿山最低配置要求;

2、个别矿山难度大、开拓、采准工作量大的矿山,可适当放宽人员编制;

3.6爆破方式必须采用露天浅孔、深孔爆破;

严禁以二次爆破的方式进行大块处理,必须采用机械破碎形式进行。

(查)

4、爆破设计

4.1爆破设计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作业范围。

4.2爆破作业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中深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

4.3爆破实施后应进行爆破效果评价。

4.4爆破技术设计、标准技术设计以及设计修改补充文件,均应签字齐全并编录存档。

4.5爆破设计中应制定施工安全与现场管理的措施。

爆破设计审批

5.1爆破技术设计应由分厂具有相应级别和作业范围的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2岩土爆破50吨以上炸药用量的爆破作业,需报上级公司审批。

6、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6.1露天爆破装药前,应及时掌握气象资料,遇以下恶劣气候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大雾天,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6.2禁止在高温炎热的环境下进行爆破作业,高温季节必须避开高温时间段进行作业,日最高气温超过35度时12时-15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6.3附近有残炮时,严禁任何情况下打钻残孔进行爆破作业。

6.4火工器材运输车辆到达作业现场,必须先熄火后卸货。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7.1爆破区域应设立爆破作业警戒区,爆破区域内无关人员全部撤离至爆破作业警戒区外;

7.2爆破作业警戒区内禁止进行穿孔、铲装、运输等作业,并制定相关安全措施;

7.3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必须距爆破区域25米以外,并安排专人进行看管,并制定其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7.4爆破工程施工之前,召开“炮前会”,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措施,明确各环节责任,并责任到人。

通讯联络

8.1在爆破技术负责人、起爆点和警戒哨间应建立通讯联络,保持畅通。

8.2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现场负责人或爆破技术负责人决定。

8.3爆破通讯联络必须使用便携式多点沟通的对讲机,严禁采用手机通讯方式。

爆破作业前的施工验收

9.1装药前应有专人对炮孔逐个进行测量验收,作好记录并保存。

严禁用爆破器材测量孔深。

9.2在爆破作业开始前,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

10.1炸药、雷管、导爆管、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作现场外观检查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具体爆破器材检查项目和方法可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第6.3.2条。

10.2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衣物。

10.3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10.4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起爆方法

11.1原则上一律使用非电起爆方法,尽量避免电雷管起爆的方法。

11.2导爆管雷管应使用专用起爆器。

工业炸药应使用雷管,没有雷管感度的工业炸药应使用起爆药包或起爆器具起爆。

11.3各种起爆方法均应远距离操作,起爆地点应不受空气冲击波、有害气体和个别飞散物危害。

起爆网路

12.1一般规定

12.1.1起爆网路连接工作应在预警信号发出前,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遇雷雨天应禁止任何起爆网路连接作业,正在实施的起爆网路连接作业应立即停止,人员迅速撤至安全地点。

12.1.2各种起爆网路均应使用合格的器材。

起爆网路连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

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12.2起爆网路检查

12.2.1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

12.2.2大型或复杂起爆网路检查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

装药

13.1一般规定

13.1.1不允许采取预装药的方式。

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

13.1.2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线,警戒线内禁止烟火,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和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警戒区域。

13.1.3炸药运入警戒区后,应迅速分发到各装药孔口,不应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大量炸药,禁止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

13.1.4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装药时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13.1.5炎热天气不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

13.1.6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13.1.7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13.2人工装药

13.2.1炮孔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不应往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13.2.2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

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13.2.3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和导爆索。

13.3装药机械

13.3.1现场混装粒状铵油炸药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料箱和输料螺旋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车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

105Ω;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隙,不应与壳体相摩擦;

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应配备灭火装置和有效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制备炸药的原材料时,装药车制药系统应能自动停车。

13.3.2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料箱和输料部分的材料应采用防腐材料;

输药软管应采用带钢丝棉织塑料或橡胶软管;

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车上应设有灭火装置和有效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清洗系统应能保证有效地清理管道中的余料和积污;

应具有出现原材料缺项、螺杆泵空转、螺杆泵超压等情况下自动停车等功能。

13.3.3现场混装重铵油炸药车除符合13.3.2的规定以外,还应保证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隙并不应与壳体相摩擦。

13.3.4采用装药车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输药风压不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不许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下面;

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

返用的炸药应过筛,不得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13.4现场混装炸药车装药

13.4.1使用现场混装炸药车装药应经安全验收合格,并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13.4.2混装炸药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混装炸药车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维护方法,持证上岗。

13.4.3混装炸药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

上料时不应超过规定的物料量;

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13.4.4混装炸药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入现场应悬挂“危险”警示标志。

填塞

14.1深孔和浅孔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并保证填塞质量;

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应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4.2分段装药间隔填塞的炮孔,其间隔填塞位置和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14.3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14.4当填塞物潮湿、粘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入孔内。

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爆破警戒和信号

15.1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

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由爆破现场负责人派出岗哨。

15.2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15.3信号

15.3.1预警信号:

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15.3.2起爆信号:

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

起爆信号发出并经爆破现场负责人确认下令后方准起爆。

15.3.3解除信号:

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报请现场负责人同意,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15.3.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爆后检查

16.1露天浅孔、深孔,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16.2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爆破后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无盲炮;

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16.3检查人员

爆后检查工作应由现场技术负责人、有经验的爆破员和安全员组成检查小组实施。

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17.1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怀疑存在盲炮,应向爆破负责人报告后组织进一步检查和处理;

发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查处理;

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7.2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发现爆破作业对周边建(构)筑物、公用设施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及时组织抢险、治理,排除安全隐患。

对影响范围不大的险情,可以进行局部封锁处理,解除爆破警戒。

盲炮处理

18.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许进人警戒区。

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严禁强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

18.2盲炮处理后,应再次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统一销毁;

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18.3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18.4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效果和预防措施,并编存入档。

18.5盲炮处理应遵循《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6.9条规定。

爆破总结

19.1爆破作业结束,应进行爆破总结。

19.2爆破总结应包括:

设计方案和参数的评述。

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论述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隐患以及防范办法;

经验和教训,提出类似爆破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建议。

19.3爆破总结资料应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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