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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学者格拉马蒂卡,

认为社会防卫的终极目标,是使反社会的人适应社会秩序,复归社会,而不是对他的行为加

以制裁。

[3]法国学者安塞尔特别强调犯罪人具有复归社会的权利,国家具有使犯罪人

复归社会的义务。

[4]既然社会防卫的终极目标是使罪犯彻底的复归社会,而且国家也

有使其复归的义务,那么除了刑罚执行阶段的矫正措施外,国家还需要制定相关的社会政

策来预防再犯。

因此,刑事政策要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不能只有依靠刑罚及类似制度,还

需要制定与之相辅的社会政策。

 二、更生保护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一)理论背景

2

 刑罚经济原理说。

一方面,国家对于刑罚的实施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

刑罚要消耗国

家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去进行司法活动和行刑活动。

同时也使狱中人丧失了服务家庭和

社会的机会。

另一方面,用更生保护制度代替部分刑罚的实施,可以达到减少司法成本的

效果。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只有有必要才为之。

如果罪犯的主观恶性和反社会性都

比较小,无需受到强制矫正,就能从思想的根本上改正错误,那么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执行犹

豫等措施,由社会机构监督罪犯的矫正情况。

 教育刑思想说。

该说认为刑罚以使受刑人改过向善为最终目的,即使出狱,如有教育的

必要仍然必须教育。

刑罚的执行阶段各种感化教育的矫正措施,有可能效果显着,也有可

能没有实际的效果,但是执行机关又不能增加刑期。

如果效果甚佳,但是出狱之后,刑满释

放人有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不良诱惑,又再次进行犯罪。

另外,如果行刑期间没有改造

好,就更加应当继续在社会中对其进行教育。

所以,从教育刑的角度看,更生保护制度作为

刑罚的补充和维持制度都十分有存在的必要

(二)现实背景

 一方面,二战后,监狱人满为患。

这种情况给国家造成严重的负担,同时罪犯在行刑期间

也得不到很好的教育。

鉴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国家又不能对其采取假释、缓刑等措施,

使其重新回到社会。

另一方面,刑满释放后的再犯几率很高。

从保护弱者的角度看,国家

也有必要为出狱人提供帮助。

3

 三、更生保护制度的基本精神

(一)呼唤人性的回归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人自由意志,虽然有绝对的自由意志和相对的自由意志之分,但是都

承认人至少能够在行为时决定自己不做违法行为。

同时,人具有区别于动物性的人性,具

有怜悯和正直之心,不能仅仅从实证主义科学出发,将人看做机械的犯罪学研究对象。

然人具有自由意志和人性,同胞们就可以对被保护者进行教化和帮助,使被保护者在对待

自由和责任时有自觉性。

(二)扶危助弱

 更生保护制度是对刑罚的否定。

有前科者不仅被社会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业和生活

各方面都难以被社会接受,有时候甚至都不能为家庭接受。

又由于受刑罚,相当一段时间

与社会脱节。

刑满释放者也与社会存在脱节,再次融入社会也是有困难的。

最终,有前科

者有可能再进宫。

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出狱人是属于这个社会的弱者。

小野清一郎

虽然反对自由意志,但是认为更生保护制度的基本精神在于人类爱和同情心,注意到这

种精神就把握到更生保护的真正意义;

更生保护,则绝对不能行使压力对被保护人施以温

暖的人类爱,临以恻隐的慈悲心,是最重要的一着。

[4]

4

 四、我国台湾和日本更生保护制度之概况就出狱人保护方面展开讨论

(一)立法情况

 1.台湾

 1972年七月,司法行政部颁行《台湾更生保护事业规制》及《台湾更生保护事业规制

施行细则》。

同年十月召开更生保护会全体会员大会,会中分别订定台湾更生保护会章

程,台湾更生事业奖励办法,台湾更生保护会辅导员服务须知,台湾更生保护会辅导所管理

办法等规章。

1976年四月,《更生保护法》公布施行,并依该法18条规定,由司法行政部

订定《更生保护法施行细则》发布施行。

[5]2002年,台湾重新修正《更生保护法》。

 2.日本

 日本对犯罪人保护监督的注意由来已久。

1922年公布的少年法上,就有少年犯交付保

护司观察的规定。

1948年公布的《犯罪者预防更生法》,将更生保护的对象扩大到了犯

罪的成年人。

1995年公布了《更生保护事业法》,规定了从事更生保护事业的更生保护

法人的设立及组织的运行,及国家对其的监督。

2007年,公布了《更生保护法》。

[6]

5

(二)保护机构

 1.台湾民间主办,政府监督

(1)更生保护事业的责任者

 台湾2002年修正的《更生保护法》第3条之一规定前条所定之人,得向其住所、居

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护会或其分会声请保护。

之二规定检察官、军事检察官、观护

人或监狱长官,对前条所定之人,认有应受保护之必要者,应通知各该受保护人之住所、居

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护会或其分会,经其同意保护之。

由此可见,台湾地区负责更生保

护事业的主要是更生保护会,政府只起到补充作用。

 根据该法第4条规定更生保护会为财团法人,办理更生保护事业,受法务部之指挥、

监督,登记前应经法务部之许可。

前项更生保护会之组织及管理办法,由法务部定之。

由此条款可知更生保护会是民间组织,政府基本上只从宏观上设定规则对其进行指挥和

监督,具体的辅助被保护人的任务仍然由更生保护会完成。

更生保护会设于高等法院所

在地。

各地方法院所在地得设更生保护分会。

在各地方法院辖区内(即乡屈、区级)设更

生保护辅导区,配置更生保护辅导员。

6

(2)更生保护会的职责及经费来源

 根据台湾《更生保护法》第8条之规定更生保护会为实施更生保护,得设收容机构,

创办各种生产事业或技艺训练机构。

根据《更生保护法施行细则》第5条之规定更

生保护会依本法第八条规定创办生产事业或技艺训练机构时,得聘请适当人员担任技术

辅导,并应拟定实施计划,报请法务部核定。

另外更生保护会对下级单位有监督权。

《更

生保护法》第3条规定更生保护会依法办理更生保护事业,并监督及考核所属各分会之

业务。

更生保护会设有分会者,每年至少派员视察各分会一次。

必要时,得随时派员视察

之。

 根据《更生保护法》的规定,更生保护会的经费有三种来源方式:

第一,更生保护会本身

的财产;

第二,向外筹集的善款;

第三,政府依据更生保护会的实际需要,提供的补助。

关于

这三项资金来源的具体规范办法,法务部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另外,为了保障更生保

护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务部得设保护基金,具体办法由法务部拟定,行政院核准。

 (3)更生辅导员

 根据《更生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更生辅导员之招募、训练、管理、运用、辅导、

考核及其服务项目,应由更生保护会依志愿服务法之规定拟定志愿服务计划,报请内政部

及法务部备案。

更生辅导员的聘任和奖励都由更生保护会具体管理。

更生辅导员无给

职,无报酬,并应避免泄露本人及受保护人之身份。

7

 2.日本政府主导,官民结合

(1)负责更生保护事业的行政管理者及职责

 日本更生保护事业由专门的公务专职人员和民间志愿者共同负责,维持的比例为

1000∶50000。

负责更生保护事业的行政机关有保护更生委员会、保护局、矫正保护审

议会、保护观察所及保护司选考会。

 保护更生委员会是国家公务机关,设全国更生委员会。

全国更生委员会由法务大臣任

命的委员长及各委员组成,并得到参、众议院的同意。

该会主要负责向法务大臣提出针

对特定者的恩赦申请,还有审查对地方更生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案件。

在8个地方行政

区设地方更生保护会,主要负责:

第一,本管辖区内保护观察所的事务工作;

第二,更生保护

设施的许可及认可事务;

第三,假释申请的受理、决定和取消。

[7]在地方更生保护会之下

再设保护所管辖的与出狱人保护有关的事务主要为保护观察的实施及对刑满释放者实

施保护措施。

 tips:

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

仅供参阅!

本文讲述了关于网络反腐相

8

关问题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内容提要】网络反腐是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政府行为、权力

运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达到预防和惩戒腐败的新型反腐方式。

网络反腐既有传

播速度快、影响大、成本低、风险低、互动性强等优势,也存在信息真伪难辨、容易侵

犯他人合法权益、误导舆论等缺陷,所以在网络反腐中要正确处理个案反腐与制度反

腐、网络反腐与网络举报、侦查秘密与网络互动等对应关系。

通过健全职务犯罪线索

移送机制,强化初查,加强舆情监控以及做好网络反腐与网络举报的对接等方式来推动职

务犯罪侦查与网络反腐的衔接工作。

 【关键词】网络反腐网络举报职务犯罪群众路线

 近年来,从表叔、房叔到重庆不雅视频,网络反腐在揭露腐败分子违纪违法事件中,

发挥了巨大作用,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网络反腐的热情越来越高,给反

腐败工作包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为适应这一群众举报

和网络技术相结合的新型反腐方式的要求,近日有关部门在几家主要的网络媒体上开设

正规、权威的网络举报监督平台。

网络监督专区的设立,表明了党和国家反对腐败的

坚定决心和将网络反腐纳入法治轨道的鲜明态度。

因此,如何因势利导,充分发挥网络反

腐正能量,引导其向理性、规范方向发展,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一、网络反腐的界定与利弊分析

9

 所谓网络反腐指的是通过网上发帖、爆料等言论行为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政

府(官员)执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对权力进行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的

一种公民监督行为。

网络反腐的本质是民众借助网络引起社会舆论效应,继而促使相关

职能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启动案件调查程序,并追究相关人员纪律或法律责

任,其本身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监督权。

 与传统方式相比,网络反腐有传播速度快、影响大、成本低、风险低、互动性强和直

观性强等优势,但也存在信息真伪难辨、容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误导舆论等缺陷,制约

着网络反腐效能的良性发挥。

 具体而言,网络反腐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网络反腐具有即时性和广泛性。

网络媒体可以实时发布和全天候传播信息,发帖

者如果选择在门户网站或者知名论坛曝光,传播速度将更加惊人。

由于受众广泛且易

引发网络围观、跟帖,网络反腐影响力巨大。

 二是网络反腐成本低、风险低,安全性相对较高。

网络反腐发帖者可以以虚拟身份或

者匿名曝光腐败行为,不仅被举报者无法知悉举报者的身份信息,甚至连反腐败职能部门

也无法获取举报者的详细情况。

发帖者足不出户,在网上轻点鼠标即可完成曝光行为,

10

便捷的举报方式和低成本的反腐支出,使网络反腐逐渐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并争相效仿。

 三是可以产生蝴蝶效应,舆情影响巨大。

网络反腐优势在于它能够短时间集中表达网

民意见,制造强大的舆论聚焦效应,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启动案件调查程序,加速腐败案件查

处进程。

如同蝴蝶效应,一个简单的网上爆料行为就能产生舆论风暴并迅速席卷整个媒

体。

基于此,如果官员的腐败行为一旦在网络上曝光,就会引起长时间关注,直至被调查。

网络反腐所产生的强大舆论监督压力,有利于反腐败职能部门排除办案干扰,减少外部不

正当因素对办案的影响,迅速立案,查处腐败。

 四是网络反腐互动性、直观性强。

网络反腐的举报材料可以立体呈现,兼具声音、图

像、动作、文字为一体,内容更加丰富。

由于多媒体技术日趋成熟,特别是视频摄像、手

机拍照、监视系统等手段的大范围运用,网民可以多渠道地搜集证据和信息,并以微博直

播等方式把被举报人的腐败行为直观、生动地暴露在大众面前,让全社会在短时间内了

解到腐败查处的进度。

网络反腐的互动性、直观性特征,还有助于提取和固定部分证据

材料,并为案件查办指明方向。

 有其利,亦有其不足之处,网络反腐容易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一是容易泄露案情,影响案件查办进度。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复杂化、智能化、隐

蔽化等新特点、新趋势。

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高学历、高智商,不仅熟练掌握各种

新媒体技术,还具有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和强烈的侦查对抗意识,对于此类案件,前期侦查一

11

定要高度保密。

网络反腐为推动官方反腐,往往在网上大张旗鼓地公开各种涉案信息和

线索,容易过早暴露案件信息,使腐败分子采取销毁证据、事先串供、转移财产等手段来

规避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调查。

特别是贿赂犯罪严重依赖言词证据,提前泄露案情将

给案件查处带来极大障碍。

 二是容易形成媒体审判,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网络媒体对腐败行为和现象曝光时,

为了引起网络围观,制造舆情热点,往往有采取片面化报道、刻意渲染某些事实、有意取

舍采访记录、妄加猜测调查结果、预先设定案件性质、有罪推定涉嫌人员等行为。

些案件由于媒体和网民的过早介入,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公共事件,致使案件还在调查过程

中,网上就形成了倾向性意见,给案件查办带来巨大的社会压力,影响处理的公正性。

 三是容易侵犯个人隐私甚至犯罪。

当前网络反腐的界定和规范比较模糊,实施中随意

性大,并呈现暴力化、低俗化倾向,有的甚至专以刺探隐私、挑逗激情为目的,极易侵犯个

人隐私甚至违法犯罪。

部分网民在竭尽全力揭露贪官的腐败行为、人肉搜索相关人员

信息时,往往没有意识到在网上披露与追踪过程中,有可能侵犯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及其

他合法权益。

 四是网络反腐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由于网络反腐所产生的舆

论压力和负面影响,即使与事实轻微不符的爆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当事人生活造成不

良影响。

因此,不排除某些不法分子以网络反腐为名,诽谤、造谣、诋毁他人。

12

 二、网络反腐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其一,正确处理个案反腐与制度反腐的关系。

近年来,网络反腐越来越频繁,并显示出越

来越强大的威力。

但仔细观察,网络反腐背后更多是基于个案的反腐。

这种个案反腐经

舆论炒作、夸大,广大群众误以为网络反腐功效远胜于制度反腐,使得制度反腐的基础

性、决定性作用被漠视和忽略。

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个案反腐远远不能替代制度反腐

的重要作用。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

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工作制度是完全正确的,符合我国政治体制和现实

国情,符合反腐败客观规律和工作实际,有利于充分发挥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体制优势,

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扬。

 其二,正确处理依靠群众反腐与依法反腐的关系。

坚持群众路线、走群众路线是我们

党的制胜法宝,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呼声强烈,也是对腐败分子最广泛的监督,我们只有相信

群众、依靠群众,才能让腐败分子、腐败行为无处遁形。

网民已经成为我国非常重要的

群众力量,他们比一般群众更有文化和见地,更加熟悉各种网络知识,善于运用网络发布和

传播各种反腐败信息,并借助网络反腐积极参与到反腐倡廉的伟大建设中来。

但随着自

媒体时代到来,腐败案件更容易被舆论炒作和放大,如果不正确加以引导,极可能造成群众

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不满情绪滋长,进而被境内外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

引发群体性事件。

因此,反腐败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开展,既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

反腐,又不搞群众运动式反腐,必须在依靠群众开展网络反腐的同时,坚持推进依法反

腐,将网络反腐纳入法治轨道,不断加强引导和规范。

一方面,加强广大网民的道德和法律

意识教育,积极引导网民理性发言,避免出现情绪化、片面化、预断性网络舆论。

另一方

面,加强法律规制,明确网络反腐的法律地位,规范网络反腐形式和程序,明确相关法律责

13

任,建立一个良性、健康、有序的网络反腐环境。

 其三,正确处理网络反腐与网络举报的关系。

网络反腐是通过网上发帖对某人某事进

行检举揭发,目的是吸引网民围观、跟帖,扩大舆论影响,继而引起相关职能部门重视,查

处腐败行为。

网络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借助网络向司法机关和有

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

网络反腐与网络举报密切

相关,但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行为性质看,网络反腐是公民借助网络这一新媒

体实现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公民权利的行为,而网络举报是依法向国家机

关告发,要求追究行为人责任的行为。

其次,如果行为人以官方公布的举报监督专区开展

反腐败活动,应认定为网络举报;

若以公共媒体为主,旨在引起社会关注,继而促使相关职

能部门查处腐败的,应属于网络反腐。

再次,从法律效果看,网络举报,属于法律行为,其可

产生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调查程序等法律后果;

网络反腐,更多的是一种网络言论行为,本身

并不必然产生法律后果(民事侵权除外)。

2003年有关部门相继推出网络举报,受到广泛

关注,但因为网络举报基本都是采用举报须知加邮件受理或举报须知加填写表格的

模式,举报功能单一,互动性不强,有待改进。

网络反腐异军突起,并在个案反腐中发挥重

要作用,凸显了反腐败重心下移和日趋民间化的特点。

因此,有必要合理区分网络反腐与

网络举报,加强网络反腐与网络举报的有效对接,积极主动地向反腐败职能部门反映问题,

通过正式调查程序,发现和查处腐败。

 其四,正确处理侦查秘密与网络互动的关系。

职务犯罪在侦查阶段,有关职务犯罪案件

的犯罪证据材料、相关涉案信息、调查取证情况等属于侦查秘密,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要

严格保密。

网络反腐将没有得到反腐败职能部门及时回应的举报线索发布在门户网站

或知名论坛上,以点对面的方式曝光,使得被举报人有足够的时间隐匿犯罪线索,销毁犯

14

罪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干扰和阻力。

要正确处理侦查秘密和网络互

动的关系,一方面,检察机关应更加认真、更加及时地处理网民揭露出来的腐败案件,加强

对网络反腐舆情信息的监测、搜集和研判,并根据网络曝光内容积极开展初查,确保受理

及时、查处有力,充分发挥网络反腐的作用,激发网民反腐热情。

另一方面,要给公众及

时、客观的反馈,建立健全网络反腐的处理与反馈机制,以检察微博等方式,及时反馈、公

布网络反腐案件的查办进度,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引导网络反腐依法、理性、有序开

展。

 三、职务犯罪侦查与网络反腐的有效衔接

 职务犯罪侦查与网络反腐密切相关,做好网络反腐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既

能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网络反腐,又能强化舆论监督,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

供线索和舆论支持。

同时,职务犯罪侦查与网络反腐的有序对接,有利于引导群众在制度

内依法、有序、理性反腐,减少网络反腐的负面影响,促进网络反腐健康、规范发展。

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两者衔接工作:

 第一,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健全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机制。

网络曝光、纪检监察机

关介入、查实处理是目前网络反腐的重要路径。

在网络反腐爆料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及时跟进网民的举报,有的在短时间内便宣布初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受到广大群众好评。

可见,在网络反腐案件查处前期,纪检监察机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纪检监察机关的特殊角

色和党纪、政纪处理的优势,使其在网络反腐初期成为突破案件、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

关键因素。

但真正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必须根据法律及时启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

15

此,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十分重要。

建议在现行协作配合以及线索

移送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双方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建立案件线索交流机制,规范案卷移

送程序以及涉案款物处理程序,确保及时将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形成打击合力。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具有反腐败职能,在反腐败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

要进一步强化协作保障,既坚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功能,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

作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第二,侦查重心前移,强化初查。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适应网络时代特别是自

媒体时代形势要求,加强线索评估和初查工作,努力实现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变被动等案上

门为主动出击。

在保证初查保密性的前提下,结合网络爆料内容,深入细致地做好初查工

作,广泛搜集涉案信息,力争在初查阶段就获取犯罪的关键证据,为立案后顺利突破案件奠

定坚实基础。

 第三,积极开展网上初查。

结合网络反腐所曝光的相关线索,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

广泛系统地收集当事人信息资料,积极开展网上初查。

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利

用组织机构代码、人口、车辆、电信等公共信息查询平台,及时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

证据材料。

在网上获取资料的基础上,准确研判犯罪动向、特点、规律,快速地开展初查

工作,及时启动立案侦查。

具体而言,网上初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通过网上初

查寻找涉案人员信息,在符合职务犯罪主体要件的基础上,寻找其职务身份、工作经历

等相关信息,为进一步初查和立案奠定基础。

二是通过网上初查寻找案件信息,要善于

有效利用网络及社会舆论寻找线索和案源。

如某市检察机关从网上一条金融诈骗案信

息入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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