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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贯通通知规定-19-

第四节其它-20-

第七章其它规定-21-

第八章附则-22-

二、矿井防治瓦斯管理制度-22-

第一章总则-22-

第二章瓦斯检查规定-23-

第三章瓦斯报表审阅制度-27-

第四章瓦斯巡回检查及请示报告制度-28-

第一节总则-28-

第二节瓦斯巡回检查规定-28-

第三节瓦斯请示报告规定-29-

第五章瓦斯员井下交接班制度-29-

第六章附则-30-

三、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0-

第一章总则-30-

第二章资料及系统设置-31-

第三章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32-

第四章粉尘测定-34-

第五章附则-34-

四、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34-

第一章总则-34-

第二章防灭火规定-35-

第三章附则-38-

五、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38-

六、排放瓦斯管理制度-42-

第一章总则-42-

第二章排放瓦斯规定-43-

第三章注意事项-45-

第四章附则-45-

七、通风设施管理制度-45-

八、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50-

第一章总则-50-

第二章验收程序-50-

第三章验收标准-50-

第四章附则-53-

九、技术、图纸档案管理制度-53-

十、主通风机管理制度-55-

十一、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57-

十二、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58-

十三、井下密闭管理制度-62-

十四、盲巷管理制度-63-

十五、井下烧焊管理制度-65-

第一章总则-65-

第二章井下烧焊地点的划分及要求-65-

第三章井下烧焊审批程序-65-

第四章审批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要求-66-

第五章审批烧焊报告有关要求-66-

第六章烧焊措施的执行-67-

第七章附则-68-

十六、井下爆破管理制度-68-

十七、发爆器管理制度-72-

十八、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制度-73-

十九、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74-

第一章总则-74-

第二章一般规定-75-

第三章自救器的使用和维护-76-

二十、矿井“一通三防”例会制度-77-

二十一、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79-

二十二、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79-

第一章总则-79-

第二章光学瓦斯检查仪-80-

第三章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80-

第四章粉尘采样器-80-

第五章风表-81-

二十三、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81-

二十四、瓦斯超限责任追究管理制度-82-

第一章总则-82-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要求-82-

第三章瓦斯超限分级落实-83-

第四章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84-

二十五、一通三防管理考核条例-86-

第一章总则-86-

第二章一通三防管理组织机构-87-

第三章矿井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及检查评分办法-88-

第三章“一通三防”考核处罚规定-95-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基本要求,为使我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落在实处,切实提高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矿井通风系统规定

一、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衔接计划前,必须由通风科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该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通风能力必须大于生产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严格按照通风能力核定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二、矿井建立健全完整、独立、合理的通风系统;

采掘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禁止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角联通风、扩散通风。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并有防止车辆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车辆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三、矿井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改变主要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由通风科提出申请,经相关领导同意后,由机电科组织机修车间编制相关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及相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每一风井的主要通风机实现一开一备、同型号、同等能力,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1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通风科和机电科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相关领导会审后,上报公司备案。

五、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或主通风机改造后,由通风科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主扇进行性能测定;

生产期间连续运转一年对主扇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技术改造前后、更换了叶片、电动机、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必须进行主扇性能测定;

每三年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测定,通风、机电、生产部门对主扇运行情况及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经济。

在矿井开拓及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测定矿井通风阻力。

六、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通风科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跟班干部或班组长与调度室联系,接受调度指令,安全员、瓦检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井下安全、瓦斯情况。

七、矿井主要通风机意外停止运转时,矿总工程师或矿当日值班矿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是否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如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安全科负责安排人员到井口附近警戒,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八、主要通风机故障排除后,根据井下停风时间和瓦斯情况由矿总工程师或矿当日值班矿长决定是否排放瓦斯。

在恢复井下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停风影响地点和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瓦斯、通风设施完好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启动电气设备。

九、主要通风机运行坚持每两个月倒换一次,并且在倒换前机修车间要提出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

十、主要通风机房每月通风科、安全科、机电科、调度室、机修车间、监控中心等相关部门要检查一次。

每次检查都要认真填写相关的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当日调度会上要通报,并且机修车间要及时解决。

十一、主要通风机房附近20米以内严禁烟火,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物及设施。

主要通风机房值班人员的车辆必须停放在风机房工业广场内指定地点,但距离风机出口不能小于20米。

十二、改变全矿井和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盘区及盘区内通风系统的调整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科具体负责操作。

第三章盘区通风系统规定

一、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对于串联通风,必须由通风科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二、矿井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独立通风的峒室、独立通风巷道配风量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计算分配,矿井实行以风定产,以风定掘,通风科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三、进、回风井之间和盘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或永久性调节风窗;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或两道连锁的无压风门。

四、每个盘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资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

新开盘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五、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通风科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六、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

严禁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

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

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组织生产、通风、机电、地测、监控等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防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七、每年根据上级要求组织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根据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矿井各用风点进行风量按需分配;

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对矿井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通风科按规定完善井下反向风门,确保反风通风系统完整可靠。

八、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通风队对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

九、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开始撤架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

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通风科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备案。

十、为便于风量调整和保证通风系统的布局合理,生产副矿长在安排生产时应力求均衡生产,不应在一个盘区集中生产。

十一、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组织通风、生产、机电、地测、监控等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十二、根据我矿实际生产需要,在综放工作面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尾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0%,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尾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进行巷遒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

(三)专用排瓦斯尾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四)专用排瓦斯尾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专用排瓦斯尾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

巷。

(六)专用排瓦斯尾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尾巷回风口10-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0%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七)因采用专用排瓦斯尾巷而易造成自然发火事故时,不宜采用。

第四章矿井测风制度

一、为提高测风准确度和精度,为矿井风量调节和通风系统调整提供可靠依据,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在主要进、回风巷中,均应建立标准测风站,其它测风地点应挂测风记录牌,测风人员测风后应将测风结果填入记录牌和记录本内。

三、矿井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四、测定内容包括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等。

五、测风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根据测定数据及时填写测风记录,并按规定填表上报,同时必须作做到牌板、记录本、报表“三对照”。

七、采、掘面开工前或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通知通风科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风量,确保各用风地点的风速、风量、温度等参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八、每旬的测风结果必须上报矿总工程师。

临时安排的测风,必须将测定结果及时汇报通风科负责人。

九、测风结果按月报公司通风处。

第五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局部通风规定

一、为规范局部通风管理,杜绝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保证局部通风可靠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通风科负责局部通风的业务管理工作。

三、机电科负责局部通风机的计划和进货以及地面库存风机的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工作;

负责牵头对入井风机进行验收,负责局部通风机供电图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必须保证“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完好,杜绝电气失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四、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负责风机的安装、运送、维修、拆除回收工作;

负责风机的接火、拆火;

负责运行期间设专人管理;

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

负责风简的运送、吊挂、回收和日常维护。

五、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六、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七、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巷道的通风方式、局扇的型号、安装位置、风简的规格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或更换。

局部通风机的运输、安装、拆除、迁移、回收等必须由连队制定安全措施。

八、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且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十、为保证供电可靠和供风的连续性,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供电,安装有风、瓦电闭锁装置。

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十一、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出现停风后能立即自动切断停风区域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后方可恢复工作。

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十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并且在生产期间主副风机必须保持同型号,同等能力。

掘进工作面投产、移装局部通风机时,凡发现局部通风安全装备不齐全(监测断电装置、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科有权停止现场作业。

十三、井下局部通风机由连队负责管理。

连队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要明确记录各台局部通风机的下井日期,周期性检修及日常检修、停用日期和升井检修日期,并有负责人签字。

十四、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实行现场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局扇的型号、功率、风电、瓦电闭锁情况、供往地点、风筒出口风量、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温度、局扇管理人员和瓦斯员姓名、检查时间等内容,保证正常运转。

有人工作的地点有当班班长或电工挂牌;

无人工作的地点由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指定电工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管理人要在现场交接班,瓦斯检查员负责局部通风机运行的监督检查,以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发生。

十五、连队每天利用检修班进行一次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每月必须有计划由专人对供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机电科对以上试验、检查要有记录。

十六、通风科必须建立局部通风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

施工单位、施工地点、安装时间、功率、风简设计长度、设计入口风量、设计出口风量、负责人。

十七、局部通风机自下井之日起,不准超过半年,否则必须升井检修。

十八、停用的局部通风机不得长期搁置井下,应在1个月内升井检修。

十九、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凡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有矿机电科组织分析、追查、处理,处理结果通风科要备案。

二十、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化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二十一、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h内封闭完毕。

二十二、井下盲巷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必须保证正常通风。

二十三、严格风筒管理。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并具有煤安标志的风筒。

发现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平直,严密不漏风。

风简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二十四、风简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简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二十六、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队组电工必须每班检查风机运转状况。

发现循环风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处理,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动力电源,查明原因,向调度室汇报,如风机前瓦斯浓度达到1.0%要停止风机运转。

二十七、临时停风或因更换局扇停风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在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施工队组明确专人在盲巷口新鲜风流中设警戒。

警戒人员现场交接班,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

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进行封闭。

第二节有计划停风规定

一、局部通风地点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原则上不允许主备风机同时停止运转,因各种原因主备风机需同时停止运转,造成工作面停风时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停电、停风单位必须提前一周提出停电、停风申请单,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然后由停风单位编写安全技术措施,经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机电科、生产科、地测科、监控中心审批签字后,报总工程师批准,措施中必须写清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影响的地点、影响时间、停风区断电、切断通往停风区导电体、撤人、设置警戒或封闭、排放瓦斯等内容,在停风前必须经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生产科、地测科、监控中心验收。

三、依据审批后的有计划停电、停风报告和措施,安全科、通风科和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值班干部必须在班前会上详细布置注意事项。

局部通风机停风后跟班安检员和瓦检员负责向调度室汇报,当班班长负责撤人、设置警标、断导电体,机电工负责断电,跟班瓦检员必须详细检查停风巷口2米处的瓦斯浓度,当班安检员监督检查撤人、断电、设置警标、断导电体情况;

恢复通风时,由瓦检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并执行《万里煤矿有、无计划停电停风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后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三节无计划停风规定

一、无计划停风的现场管理

(一)有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风时,当班班长或安检员必须指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停风区内所有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置警标或派专人站岗,禁止任何人进入停风区,故障排除后恢复通风时执行《万里煤矿有、无计划停电停风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二)无人作业的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局扇管理单位必须每班指定专人负责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并佩发便携式瓦检仪,发生无计划停风时,局扇管理员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电源,在巷口设置警标,禁止任何人进入停风区,并向调度室汇报。

恢复通风前,按照《万里煤矿有、无计划停电停风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

二、无计划停风的汇报与处理

(一)无计划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当班安检员、现场瓦检员、当班班长都必须如实向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人汇报。

无人作业的地点由风机管理人员负责向调度室、通风科和本单位值班人员汇报。

(二)调度室接到无计划停风汇报后,要做好记录,无论停风时间长短均应通知矿当日值班矿长、通风科、机电科和安全科,对因机电故障不能马上恢复的停风,必须立即通知现场人员和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值班干部组织抢修,并落实局部通风机送风情况,同时通知当日值班矿长、通风科、机电科和安全科。

(三)机电科接到无计划停风通知后,马上督促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组织抢修,通风科、安全科做好排放瓦斯准备。

机电科负责机电协调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四)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在无计划停风后,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处理事故,不得延误。

如需从地面派人下井时,调度室负责协调下井检修和排放瓦斯人员的运输。

(五)恢复通风后,负责恢复通风的人员及时向调度室、通风科、安全科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值班矿长。

(六)因工作面风筒断开必须停止风机处理时,经现场瓦检员、通风科技术人员、安全科值班人员、当日值班矿长同意后进行,停风前应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切断工作面电气设备电源,抓紧时间进行处理,但必须执行《万里煤矿有、无计划停电停风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三、无计划停风事故的追查

运行中的局部通风机没有按规定程序审批停电停风申请、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停风均为无计划停风。

(一)无计划停风不论时间长短一律按事故追查分析。

调度室接到无计划停风汇报,掌握初步情况后,通知机电科组织分析追查。

(二)事故追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责任者,制定出防范措施,根据造成无计划停风的原因和后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书面报告存档

(三)安全科、机电科、通风科各指定一名干部负责无计划停风事故的追查分析。

(四)任何职工对无计划停风负有监督举报权力,发现无计划停风事故首先向调度室举报,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巷道贯通调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为保证巷道贯通前后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措施制定

一、巷道贯通调风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

(一)在一般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科负责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矿领导审核通过后执行。

(二)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小窑、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必须由通风科负责编制专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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