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考试必须掌握的考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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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丁、戊类厂房。
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
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
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6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建筑面积大于60㎡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的电影摄影棚。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
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
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
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1.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³
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³
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³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
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
的丁类厂房;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
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
的其他建筑。
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