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部上墙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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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拉萨监理部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监理部主要工作制度
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
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5、会议制度。
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
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7、工作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
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8、工程验收制度。
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监理职业原则
一、监理人员守则
1、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全面履行岗位义务,正确运用权限、严谨、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全面收集相关信息,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和专业施工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与水平。
在授权范围内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3、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除工作联系以外的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6、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假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7、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
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8、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具有对工程建设的高度责任感。
2、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既要保护项目法人的利益,又要公正合理地对待承包人。
3、模范地遵守国家以及地方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定。
4、廉洁奉公,不得接受项目法人所支付的监理酬金以外任何形式的回扣、提成、津贴或其他间接报酬。
同时也不得接受承包人的任何好处。
5、要为项目法人严格保密有关事业的情报资料。
6、当认为自己正确的判断或决定被项目法人否决时,应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且要书面通知项目法人,说明可能经项目法人一方带来的不良后果。
如认为项目法人的判断或决定不可行时,应书面向项目法人提出劝告。
7、当发现自己处理问题有错误时,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承认错误并同时提出改进意见。
8、对本监理机构的介绍应实事求是,不得向项目法人隐瞒本机构组织的人员情况,过去的业绩以及可能影响监理服务的因素。
9、监理工程师未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或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时,不得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10、不得经营或参与经营承包施工,也不得参与采购、营销设备和材料,也不得在政府部门、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
11、不得以谎言欺骗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不得伤害、诽谤他人名誉借提高自己的地位和信誉。
12、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任务,只能由监理单位承担。
13、为自己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聘请外单位监理人员时,须征得项目法人的认可。
14、监理工程师渎职、瞒报、虚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和政府法令、法规,尊重地区风俗习惯,遵守各项监理工作制度,服从监理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坚持科学、求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作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公正廉洁,热情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2、监理人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熟悉设计文件,熟悉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熟悉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文件,熟悉施工环境和条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促使业务工作能力和监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3、监理人员要努力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的第一手资料,在职级授权范围内充分正确地运用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4、监理人员无权自行变更和修改设计。
发现设计有重大失误或因施工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必须作局部调整、变更与修改时,立即报告,通过监理处审议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以便及时与设计或设代单位会商后做出处理。
5、监理人员请假、出差、离岗、退场等,应依据监理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安排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6、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单位申明的秘密,也不得泄露设计、工程承建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技术、经济和合同商务秘密。
7、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可能与监理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不得在施工、建造及物资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向承建单位介绍施工队伍,不得收受承建单位礼品,更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和进行其他有损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或监理部声誉的活动。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
签发施工图纸。
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
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
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检查监理日志;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
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权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
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尺功能计量结果。
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三、监理员岗位职责
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艺等实施情况。
4、检查和统计计日情况;
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
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7、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