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研讨会建筑专业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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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研讨会建筑专业研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研讨会建筑专业研讨内容汇总表

一、防火规范条文部分

序号

条文代码

所提问题

判定原则

1

GB50045-95

第1.0.3条

GB50016-2006

第1.0.2条

1)居住建筑中,单身公寓的消防定性问题。

2)住宅与少量单身公寓混合设置时的消防定性问题。

1)单身公寓按照GB50016-2006第1.0.2条条文说明定性为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2)规范对此问题未明确,具体工程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

2

GB50045-95

第2.0.1、5.1.3条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

问:

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一定要严格按主楼的边界分隔?

是否一定要在高层建筑的投影线上?

图集06SJ812第6页图示1,塔楼与裙房应以防火墙分隔。

当防火墙不在高层主楼投影线上时,防火墙内应按高层主楼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墙外可以按裙房划分防火分区。

3

GB50045-95

第2.0.13、2.0.14条

坡地建筑,一侧低于室内地面,一侧临疏散通道,是否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以安全疏散形式、安全疏散距离和排烟方式界定。

4

GB50045-95

第2.0.17条

GB50016-2006

第2.0.14条

1)商业服务网点300m2可否用防火卷帘来分隔?

2)二层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设门通向一层,可否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3)商业服务网点,层数2层,按图集06SJ812第11页图示,仅一部楼梯,那么《高规》第6.1.8条如何解释?

4)商业服务网点小于300m2的店面,如果有两层店面每间分别均小于300m2,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吗?

1)不可以。

2)设有独立的楼梯疏散至一层,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3)与《高规》第6.1.8条不矛盾(该条仅针对公共建筑),但应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距离(30m)。

4)不可以(应定性为商住楼)。

5

GB50045-95

第3.0.1条

1)高层住宅一层为大空间的商店(建筑面积超过300m2),可否按居住建筑设计。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是否可以采用自然排烟?

1)不可以(应定性为商住楼)。

2)符合《高规》第8.2.1条的,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6

GB50045-95

第3.0.1、6.1.1条

1)11层跃12层及18层跃19层高层住宅,可以按11层及18层进行消防设计吗?

2)18层跃19层高层住宅,防火分类是否可以按二类高层设计,并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11层跃12层及18层跃19层高层住宅,应按12层及19层进行消防设计。

2)19层高层住宅为一类高层,应设置二个安全出口。

7

GB50045-95

第3.0.8条

建筑幕墙的垂直防火高度是0.8m,还是要按5.1.1~5.1.4条条文说明第三点垂直防火分区窗间墙1.2m的要求设置?

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8

GB50045-95

第4.1.7条

消防登高面长度是否可以分段累计叠加?

可以分段累计,但应保证可连续作业。

9

GB50067-97

第5.1.2条

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4000m2),作为非机动停车时,是否也可行?

非机动停车应按照戊类仓库设计,并且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

10

GB50045-95

第5.1.5条

中庭屋顶为部分可开启天窗或侧面开窗,中庭是否可视为室外?

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视同室外?

中庭屋顶及侧面均为窗时,不可视为室外;中庭屋顶侧面开敞不设窗时,可以视为内院(室外)。

11

GB50045-95

第5.2.2条

18层及18层以下单元式住宅,单元之间相邻外窗水平距离小于2m时,采用外挑垂直隔墙进行分隔,外挑隔墙能否沿周边长度进行计算(即应外挑2m,还是1m)?

凹缝中确有困难时,可以设置外挑0.9m的隔墙。

12

GB50045-95

第6.1.1条

1)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住宅牵手后,能否分别按照塔式住宅而不按单元式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2)独立的一梯两户住宅应按照单元式住宅,还是按照塔式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1)塔式住宅牵手后,符合第4.2.1~4.2.2条和第6.1.1.1条时,可以分别按照塔式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2)应按照塔式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13

GB50045-95

第6.1.1.2条

1)18层及18层以下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多户通过敞开外廊通至楼梯间,问:

户门是否全部为甲级防火门,还是只有开向楼梯间为甲级防火门即可?

2)能否将凸窗内侧栏杆底座反口高度计入窗槛墙高度?

3)超过18层的住宅,18层以上每层相邻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阳台和凹廊连通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但图集06SJ812第61页图示6,连廊处不得开窗,实际连廊处设计为卧室、厅或厨房,此种方案形式在设计中无法实施。

4)18层及18层以下单元式住宅,窗间窗宽度为1.2m,图集06SJ812第60页图示3为2m,不一致,如何执行?

多层住宅有此要求吗?

1)户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开向楼梯间可以为乙级防火门。

2)可以。

3)连廊应按图示设计,但这种形式采光、通风不好,应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案。

4)图示与规范没有矛盾,单元之间为防火墙,相邻外窗水平距离应为2m;分户窗的窗间窗宽度为1.2m。

多层住宅无此要求。

14

GB50045-95

第6.1.2.3条

1)高层建筑裙房或公建主体,当二个安全出口距离不小于5m,并分别设置前室,能否采用剪刀楼梯?

2)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

但条文说明“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两个楼梯口均开在一个合用前室之内”(即三合一前室)不能采用,与条文本身是否矛盾?

1)可以。

2)不矛盾,允许设“二合一前室”,但不允许与消防电梯合用为“三合一前室”。

15

GB50045-95

第6.1.2.3、6.1.16条

剪刀楼梯与消防电梯合用为“三合一前室”,不能采用,前室套前室可以吗?

两个前室互相穿越时,疏散门出现反向开启可否?

可以。

16

GB50045-95

第6.1.3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这里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数量如何界定?

规范对开向前室的户门数量未作具体规定。

17

GB50045-95

第6.1.8条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但在图集06SJ812第71页图示1中,位于袋形走道两边的房间门净宽都要求≥1.4m。

问:

一般办公、公寓、旅馆,开间3.6~3.9m时,如何设计此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面积小于60m2时,可以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0.9m的门。

18

GB50045-95

第6.2.1.1条

防烟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阳台或凹廊,按图集06SJ812第81页图示1,开向阳台、凹廊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

问:

此处如为住宅客厅或厨房,是否也要为乙级防火门?

阳台、凹廊的门可以为普通门,开向防烟楼梯间应为乙级防火门。

19

GB50045-95

第6.2.2.1条

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已在首层防火分隔,地下室是否应为防烟楼梯间。

原则上无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20

GB50045-95

第6.2.5.1条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是否可以开设强电、弱电井道的门?

住宅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可以设置电缆井和管道井,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1

GB50045-95

第6.2.6条

疏散楼梯间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条文说明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是否可短距离通过走道,短距离如何确定?

公建参照《高规》第6.1.7条不超过30m,住宅按照《住建规》6.3.1.2条不超过15m。

22

GB50045-95

第6.2.3.1条

1)11层及11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与第6.1.1.2条矛盾。

2)11层及11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如底层为层高大于4.5m的商场,如何应用?

3)住宅开向前室或楼梯间的户门(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一定要向疏散方向开启?

1)总层数为11层及11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可以为乙级防火门。

2)应按12层进行消防设计。

3)住宅的户门允许不向疏散方向开启。

23

GB50045-95

第6.3.1.2条

塔式住宅(包括10层11层)应设消防电梯与《住建规》12层以上应设消防电梯不一致。

塔式住宅(包括10层11层)按《高规》第6.3.1.2条应设消防电梯。

24

GB50045-95

GB50016-2006

问:

9层建筑,一层为食堂、餐厅或活动室,二~九层为宿舍,按《建规》还是《高规》?

一层为宿舍自用的活动室时,按《建规》;一层为食堂、餐厅时,按《高规》。

25

GB50016-2006

第3.2.4条

前提是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对钢结构厂房而言,无防火保护的屋顶承重构件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如何理解?

符合规范条文规定的可以放宽。

26

GB50016-2006

第3.3.8、3.3.15条

“厂房内”、“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厂房”、“仓库”上部允许建宿舍吗?

“厂房内”、“仓库内”是指整个建筑内均不允许设置员工宿舍。

本条规范明确规定不允许厂房、仓库与宿舍合建,即不允许“三合一”建筑。

27

GB50016-2006

第4.3.1条

《高规》: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住建规》: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是否矛盾?

分别按规范执行。

高层住宅可按《住建规》,即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8

GB50016-2006

第5.1.1条

经常遇到设计中含开敞楼梯间与无电梯间的电梯,做为每层一个防火分区设计,而非叠加计算。

对于一面敞开,三面为实体围护结构的疏散楼梯间、无电梯间的电梯可以不必叠加计算。

29

GB50016-2006

第5.1.1条

民用建筑包含住宅,但《建规》与《住建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数值多处不一致,不知如何执行。

《建规》第5.1.1条注5已明确对住宅建筑按《住建规》执行。

30

GB50016-2006

第5.3.2条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按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与每层建筑面积无关吗?

安全疏散宽度计算与每层建筑面积有关,确定人数时应按建筑面积计算。

31

GB50016-2006

第5.3.5.3条

1)底部有超过2层商店的商住楼是否套此条?

2)“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学校教学楼、幼儿园等建筑属人员密集场所,是否执行本规定?

3)超过5层的外廊式公共建筑,面向外廊的室内疏散楼梯是否也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底部商店部分应按此条。

2)按规范条文说明。

3)面向外廊的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2

GB50016-2006

第5.3.11条

1)单元式公寓(多层),单元面积不超650m2,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可否设一个安全出口?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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