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绿色现代航运示范区建设扬州邗江段绿化项目监理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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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三、竞争性磋商投标人资格要求
1、磋商供应商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有水运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或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或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如资质后面带括号的,括号中必须包括风景园林绿化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磋商供应商自2015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以来至少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1500万元及以上的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
(提供合同原件证明材料);
3、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专业)证书。
自2015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以来作为项目总监(含副职)至少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1500万元及以上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提供合同原件证明材料)。
5、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联系人:
XXX,联系电话:
********)。
五、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开始接收时间:
2020年4月15日14:
00(北京时间)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30(北京时间)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地点:
XX有限公司(XX市维扬路106-1,商城国际大厦19F1913)
竞争性磋商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
磋商地点:
XX有限公司,XX市维扬路106-1号,扬州商城国际大厦1903室。
响应文件接收人:
XXX
六、磋商响应文件开启信息
6.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30
6.2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XX有限公司,XX市维扬路106-1号,扬州商城国际大厦1913室,开启仪式将于上述磋商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出席。
七、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本次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仟圆整
磋商保证金缴纳账户名:
XX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扬州分行开发区支行**********3
磋商保证金必须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前(2020年4月15日14:
30)到达指定账户。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指定账户。
保证金缴纳方式:
银行电汇、转账,不接受其他方式的保证金。
(特别提醒:
以个人名义缴纳的保证金无效,请各投标人务必确认保证金在上述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账户,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八、本次竞争性磋商联系事项
采购单位: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采购代理机构:
XXX
********
电子邮箱:
(******)
XX市维扬路106-1,商城国际大厦19F
2020年4月3日
第二章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编列内容
1
编号:
VCCGDLCS-********号
2
采购内容:
包含苏北运河绿色现代航运示范区工程(扬州槐泗段)、(扬州竹西段)景观绿化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和缺陷责任期期间的养护修复管理的监理服务。
3
磋商供应商的合格条件: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4
现场考察:
业主不组织磋商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可自行进行现场考察,业主将予以必要的协助,费用由磋商供应商自理。
5
标前会议:
不组织标前会议。
6
业主设定磋商控制价上限,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超出业主设定的磋商控制价上限的,其磋商文件按否决磋商处理。
项目磋商控制价上限为:
费率1.5%。
【本项目投资金额暂以2287万元计,折合约34.305万元。
最终监理结算价=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万元)*监理中标费率】
7
合同调价:
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也不因实际工作周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
8
磋商文件有效期:
从磋商之日起90天
9
磋商担保金额:
人民币叁仟元整
10
磋商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4份。
11
递交磋商文件的地点:
12
磋商截止日期: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中所述项目。
2、项目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3、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3.1满足本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中合格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3.2满足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4、参加磋商费用
4.1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磋商有关的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磋商组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次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请投标人予以关注。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购买了本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自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6、磋商文件的询问及修改
6.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按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中的通讯地址,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发布书面更正公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磋商文件的解释
7.1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及保证金收取
1、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1参加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磋商申请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技术建议书
四、报价一览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承诺函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磋商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业主对由于磋商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2除磋商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1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磋商文件中既有中文也有外文的,以中文意义为准。
2.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参加磋商供应商资格的文件证明
3.1磋商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2磋商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设备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3.3磋商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磋商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4、报价要求
4.1响应报价应是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及合同条款要求的委托工程设计的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应包括完成全部工作所需的费用及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所有费用,赶工费、配合费用、现场服务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
4.2有关费用处理
本次采购磋商供应商的总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4.3其它费用处理
磋商文件未列明,而磋商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4.4报价采用的货币
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
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5、磋商保证金
5.1磋商供应商在磋商开始前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磋商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因磋商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5.2在磋商时,对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前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效响应文件而予以拒绝。
5.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5.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为谋取最终成交,磋商供应商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提供的相关文件被确认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之间被证实有串通、欺诈行为或者恶意进行竞争,影响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3)整个采购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参加磋商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应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
1.2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应:
(1)按磋商公告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
(3)密封包装上应写明参加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3.1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磋商响应文件。
4、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磋商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四、磋商与评审
1、磋商仪式
1.1代理机构将在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仪式由代理机构主持,磋商供应商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仪式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磋商小组
2.1磋商开始仪式结束后,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2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采购有关规定。
3、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3.1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评审过程的澄清、说明和更正
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接到磋商小组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说明或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5.1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符合性检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2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是否属于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3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1)未按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
(4)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本磋商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6)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属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5.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6、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6.1磋商程序
6.1.1对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6.1.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1.3磋商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磋商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
最后报价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6.2评审方法和标准
6.2.1评审方法。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2.2评审标准
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
6.3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磋商文件第6.1.2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五、成交
1、确定成交单位
1.1磋商小组根据本采购文件规定评审办法、原始磋商记录和磋商结果,编写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
1.2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3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5)不满足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将采购合同转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成交无效的其他情形。
2、质疑处理
2.1参加磋商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2.1.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1.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2.1.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质疑必须以参加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响应文件中所确定的)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2.3未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2.4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4.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2.4.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明确的请求;
2.4.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2.4.4提起质疑的日期;
2.4.5质疑函应当署名: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质疑人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5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2.6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2.7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参加磋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
六、合同签订相关事项
1、签订合同
1.l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且不得迟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否则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采购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1.3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进行转包。
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履约保证金
2.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成交供应商按成交价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
2.2如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根据质量考核的结果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履约保证金扣除采购人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合同有效期满且全部服务人员撤场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成交供应商。
2.3履约保证金用以约束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弥补合同执行中由于自身行为可能给采购人带来的各种损失。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同意按照规定去做,代理机构有权取消本次采购成交决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版)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2委托人:
XX有限公司。
1.1.3.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
工程地点:
XX市境内
工程概况:
1.12委托人要求
4.监理人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5%合同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