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1国家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2041510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94.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0901国家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10901国家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10901国家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10901国家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10901国家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0901国家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文档格式.docx

《10901国家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0901国家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文档格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0901国家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文档格式.docx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

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

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

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

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

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信息与通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