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税收公平原则与个人所得税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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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税收公平原则与个人所得税改革

税收公平原则与个人所得税改革

摘要:

税收公平原则是公平在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而公平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收基本原则之一,能有效促进公平。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最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调节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方面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

本文首先对税收公平制度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以寻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其次,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情况进行了梳理。

然后,深入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

最后从我国现存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缺陷入手,寻求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关键词:

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课征

 

目录

引言1

一、税收公平原则概述1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及内容1

1、普遍课征原则1

2、受益原则1

3、负担能力原则2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功能2

1、对经济公平的促进2

2、对社会公平的促进2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价值3

1、个税直接对纳税人的所得征税3

2、个税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3

3、个税采用有针对性的费用扣除3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3

(一)分类所得税制下税率结构复杂多样,容易造成税负不公3

(二)课征范围狭窄4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5

三、税收公平原则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6

(一)转变税制模式,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混合所得税制6

1、综合各项所得,统一计税6

2、解放思想,拓宽税基6

3、先预征税款,年末汇算清缴6

(二)完善费用扣除制度6

1、增加两项附加扣除7

2、统一内外费用扣除8

(三)完善征管制度8

1、建立税务代理和税务稽查相辅的制度8

2、加大偷漏税成本8

3、实行纳税身份证制度9

参考文献10

引言

税收作为社会再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促进公平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税收公平原则将在税制改革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主要包含普遍课征、受益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能够促进经济公平,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接近社会公平,有效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税收公平原则又具有了新的内容。

在国际经济要素流动不断加快的情势下,我们不仅要在一国范围之内实现税收公平,更要放眼世界,在世界范围之内促进本国税制的公平性,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我国的个人所得从一开始就以调节收入差距为目的开征,但起步较晚,尤其是受到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影响,个人所得税法对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不够充分,在我国贫富差距日渐悬殊的今天,对收入的调节力度显得不足。

本文力图找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方面的差距性,并针对这些差距提出作者的完善建议,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缩小收入差距,缓和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

一、税收公平原则概述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税收公平原则与每个纳税人的受益程度及负担能力相联系,纳税人的税负应在所有纳税人之间合理安排。

即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应对所有纳税人平等对待,合理分摊税负。

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普遍课征原则、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三个方面。

1、普遍课征原则

一般来说,普遍课征是指对每一个有能力纳税的人都应课征税收,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事实上,普遍课税的含义不仅包括对所有有能力纳税的人征税,更应包括对所有所得形式征税的含义。

劳动无贵贱,对于所有所得形式应普遍课征税率,即对于纳税人的所有所得,不管其来源和形式如何,应一律依法征税。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税法的公平性。

2、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认为应根据纳税人受益的多少来纳税,也称为受益原则或者“税收价格论”。

税收被视为是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受益原则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想,它基于等价交换原则,认为纳税人因付出税款而减少的价值至少应与纳税人获得的因税款使用而增加的福利相一致,为我们合理分配税收负担提供了理论指导。

3、负担能力原则

现行常用的征税标准多是财产、消费和所得三个方面。

以客观的负担能力而言,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此即通常所说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就财产和消费两个征税标准来说,理论上都比较客观可行,但实践起来都有一定的缺陷。

每个人因其偏好不同而所拥有的财产和进行的消费不同,而对不同的财产和消费课以不同的税率有可能造成对不同偏好的纳税人的歧视,并产生税收替代效应违反税收中性原则,最终导致税收不公的结果。

相对而言,所得较客观公正,对经济的负面影响较小,按纳税人的所得多少统一课税,体现了按纳税人的收入能力纳税的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功能

1、对经济公平的促进

经济公平是指经济规则的公平合理。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税收法律作为经济法的次部门法也是经济制度的内容之一。

因此,税制本身的公平合理也能够促进经济公平,增强效率。

税收的经济公平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纳税人同等对待,以便为其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纳税人进行公平竞争。

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的不公平因素,如资源禀赋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竞争环境。

2、对社会公平的促进

税收作为再分配手段,相比对经济公平的促进,对社会公平的实现更加有效。

税收公平原则的目标定位应为实现社会公平或者说接近结果公平。

因此,税收公平原则应着力实现两个目标:

一是保障底线公平的实现。

我国从宪法上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不能成为一句空话。

税收应通过设计合理的制度,保障我国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是努力扩大中产阶级,缩小低收入者和过高收入者的数量,这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也是我们现行税制改革的目标。

而且税收不但可以通过征税直接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也是社会救助和福利政策等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在政府强制收入再分配中起主导作用。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价值

1、个税直接对纳税人的所得征税

所得包括货币所得和实物所得各种形式。

税负不易转嫁,能够实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对无收入者不征税的政策目标,对纳税人的收入影响最大,因而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差距。

另外,个税的纳税面广,税基宽,能够调节众多纳税人的所得状况,影响波及面也很大。

2、个税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采取单一税率的国家非常少。

从历史发展来看,一般是初期税率高、级距多,经过改革,税率变低、级距变少。

这是因为对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但是,无论怎样改革,各国都是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多,边际税率越高,从而可以使对于高收入者适用的税率在事实上远远超出对低收入者的适用税率,达到缓解社会初次分配不公的矛盾。

3、个税采用有针对性的费用扣除

从世界上来看,费用扣除额标准一般包括生计扣除和附加专项扣除。

生计扣除体现基本生活费用不课税原则;附加专项扣除体现“纯收益”征税的原则和对弱势群体的税收倾斜。

如赡养扣除、抚养扣除等,通过此种扣除可以帮助弱势群体渡过难关,接近社会公平。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制下税率结构复杂多样,容易造成税负不公

“税率设计是个人所得税发挥收入调节功能的核心”,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采用3%-45%及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

其中,个人工薪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其最高边际税率45%;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其最高边际税率35%;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后,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0%;除此之外的股息、红利、财产租赁、偶然所得等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如此复杂的税率结构和如此之高的边际税率在其他国家中是很少见的。

复杂的税制增加了征纳成本,更因为税率本身设计的问题,不仅没有达到合理调节收入的目的,而且容易助长不公平情况的发生,造成税负不公。

例如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适用税率上却分别待遇,人为地造成税负不公平。

此外,依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80000元(指全月应纳所得税额,即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3500元或减除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后的余额)以上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将达到45%,而中奖获得偶然所得500万元的收入者,其税率却只有20%,后者完全是一种非劳动收入,适用税率反而比辛勤劳动者低。

又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法人企业之间从事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合并计入企业利润总额,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明显造成税负不公平,可能会使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分配方法来逃避税收。

另外,边际税率过高,也容易抑制人们工作的积极性。

对工薪所得和个体经营所得,分别实行45%和35%的最高边际税率,显然形成对职工工薪所得的歧视性待遇和对收入较高的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租赁者的优惠待遇。

同时,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践来看,复杂的税率设计和较高的边际税率对增加税收收入方面并没有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而增加了征纳成本。

据统计,201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完成4837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完成3158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5%。

这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主体部分落在了一般工薪阶层身上。

而我国工薪收入阶层在扣除3500元费用后,绝大部分只适用3%和10%两个低税率档次,第五级到第七级税率的设置使用者很少,税率级差在增加收入方面作用难以发挥。

(二)课征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征税范围划分为11项,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国家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征税,除此之外的其他所得概不征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的类型、项目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财产继承所得、股票和不动产转让所得等也渐渐成为居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所得从形式上看,不仅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的债务和其他利益等形式。

例如,我国的高收入群体特别是在城镇居民中,“附加福利”在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如福利性住房、免费就餐、公费医疗、公车私用等)。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未将福利待遇所得、资本利得等列入税目表,而这类收入已成为我国近年来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

虽然税法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补充条款中对“附加福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有相关规定,但是由于“附加福利”的发放较为隐蔽,具有不确定性,在税款征收上难以实现,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高收入者取得的主要收入成为税外隐性收入,实际税负降低。

此外,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内虽然涵概“财产转让所得”,但与国际上通用的资本利得仍然有较大区别。

这不仅造成了这部分税款的流失,而且直接导致出现高收入群体实际税收负担较低的不公平现象,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在纳税基点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理应包括纳税人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而采用列举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纳税人所有形式的所得。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征税范围已显得非常狭窄,不仅容易造成了大量税源的流失,同时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功能的发挥。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首先,体现在个税费用扣除项目的设计上,目前现行的个税费用扣除项目完全以纳税人个人的支出为标准来进行设计,既无视我国“传统文化”中家庭收入负担的情况,更无视纳税人个人收入需要承担整个家庭负担的现实。

个税费用扣除设计既缺乏个性化,也没有考虑纳税人的个人实际费用负担。

调整后的个税税法在生计费的扣除问题上实行全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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