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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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

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与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管理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客运班线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禁止挂靠经营,鼓励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高速公路客运和农村客运快速发展,促进全省道路运输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科学编制客运班线和运力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发布

第六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是指由客运市场各要素所决定的客运线路、班次以及运力发展需求信息。

第七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按照属地管理、逐级审核、社会公示的原则编制和发布。

省际、市(州)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客运需求信息编制、审核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和发布。

市(州)内县(区)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客运需求信息编制、审核后报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布。

县(区)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布。

外省(市、自治区)协商开通省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布。

第八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申请的需求计划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采集的需求计划编制。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对其申请的客运班线客流状况、现有经营车辆年均实载率、社会经济效益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填报《甘肃省客运班线需求计划申请表》(附件1)和《甘肃省客运班线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2)。

(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客运市场需求和发展情况直接编制以下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1、高速公路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2、按照高速公路客运班线要求对现有普通客运班线改造计划;

3、按照公交化运营要求对普通客运班线改造计划;

4、客运市场供给不足的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5、经营期限届满需延续经营的客运班线计划;

6、违反相关规定被取缔需重新许可的客运班线计划;

7、落实民族政策、“三农”政策及应急保障等特殊政策的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第九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原则

1、国省道干线以外的农村、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经过干线的里程不超过营运总里程的60%)客运班线;

2、实行公司化管理、集约化运营的高速公路客运班线;

3、按照公司化管理要求改造原普通客运班线的计划;

4、县乡客运班线改造为城乡公交班线或乡村公交班线的发展计划。

(二)控制原则

1、严格控制一类客运班线、与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平行的客运班线。

2、严格控制新增与现有班线重复里程在70%以上的二类以上客运班线和运力。

(三)不予编制原则

1、年均实载率低于70%的县际以上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2、近三年内发生一次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近二年内发生一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近一年内发生一次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三次一般安全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出的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3、一年内发生一次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出的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4、上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等级为A级、B级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出的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第十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在上报和发布前应以文件形式在相关媒体和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充分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和发布。

第十一条省际、市(州)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每年5月份、11月份各发布一次。

市(州)内县(区)际客运线路、县(区)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发布机构确定发布周期和发布时间。

第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客运班线发展计划通过以下形式公示、发布。

(一)以文件形式公示、发布。

(二)在各级运政大厅公示、发布。

(三)通过各级运政信息网公示、发布。

(四)省际、市(州)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在全省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公示、发布;市(州)内县(区)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在市(州)内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公示、发布;县(区)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在县(区)内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公示、发布。

(五)在其它媒体公示、发布。

第十三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公示、发布的内容(附件3)包括:

线路名称、班线类别、主要途径站点、日发班次、拟投入车辆数、车辆类型等级等。

第三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和退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发布的客运班线发展计划范围内受理和许可客运班线申请,未纳入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的,不得受理和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根据企业等级和线路类别,在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经营申请,并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审核经营者申请和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不足3个申请人和其它不予招投标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公布规定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规定,结合我省及周边省份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发展实际,我省各类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

(一)省际、市(州)际、市(州)内跨县(市、区)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根据投入车辆等级确定,具体为:

普通客车6年,中级客车7年,高级客车8年。

(二)农村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8年。

第十九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应与客运班线许可机构签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附件4)。

第二十一条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

客运班线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天向原许可机关申请。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运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严禁客运班线经营者私自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一经发现,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客运班线经营权,一年内暂停受理其新增客运班线和扩大客运经营范围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客运班线经营权,根据客运市场发展情况重新许可。

第二十四条客运班线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客运班线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由原许可机关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公司化运营:

1、线路经营权为客运企业依法取得,不得以挂靠或变相挂靠等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

2、车辆产权归客运企业所有,车辆由企业全资购买;

3、司乘人员为与客运企业按照《劳动法》依法确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员工;

4、客运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车辆,统一调度指挥运行,统筹安排司乘人员,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

5、客运企业统一营收和成本核算,统一利润分配。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较大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五)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六)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班线经营权,参营车辆强制退出客运市场。

1、经营期限届满,客车技术和类型等级达不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2、经营期限届满,经营期限内拒不执行交通战备或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

3、经营期限内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4、经营期限内发生过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的;

5、经营期限内发生过组织、策划、煽动群体性事件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在经营期限内已依法更新车辆的,由原许可机关根据车辆技术状况重新核定延续经营期限。

延续经营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班线经营期限减去车辆已实际运营时间确定。

延续经营期限届满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班线经营权,参营车辆强制退出客运市场。

(三)客运经营者资质条件不能满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的,其已取得的班线经营权符合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班线经营权,参营车辆强制退出客运市场;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在经营期限内已依法更新车辆的,由原许可机关重新确定延续经营主体和延续经营期限。

第四章客运班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遵守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经营,优质服务。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班线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客运班线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类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道路客运班线实行评议考核制度。

评议考核分年度考核和经营期末考核,年度考核与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年度审验工作同期进行,经营期末考核应在该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完成。

第三十二条评议考核标准包括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营运服务质量。

基本资质条件包括企业规模、车辆设施、人员素质、安全生产制度等;营运服务质量包括守法经营、安全行车、优质服务、规范管理、社会评价等。

《甘肃省道路客运班线评议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三条基本资质条件年度考核和经营期末考核均采用否决制,经营者必须达到相应考核标准。

营运服务质量年度考核采用评分制,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优秀,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营期末考核为各年度考核的平均分。

第三十四条评议考核分经营者自评、原许可机构考核审定两个阶段。

经营者应根据客运班线评议考核标准进行自评,于每年4月1日前和经营期限届满前90日上报原许可机关考核审议。

原许可机关应将客运班线评议考核结果在本地道路运输信息网站公示和公布。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自评报告需经起、讫汽车站签章,并经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议。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在客运班线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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