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设施用品验收及使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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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施工生产中的事故预防或减轻事故伤害,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理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门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提出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计划,经安检部门审核后,由物资部门编制采购计划,报经理审批后实施采购。
经理部物资部门负责登记建档入库,安检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物资部门采购时必须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要求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齐全的产品。
第五条:
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进场,物资、技术、安全、机械部门的人员要共同检查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作业队(班组)施工负责人,负责工地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使用前的查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七条:
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检查验收要有记录,项目部安检部门要建立台帐。
第八条:
项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要对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进行检查,凡经检查安全防护性能失效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九条:
要教育员工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施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按《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免费发给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经费从施工管理费劳动保护费项下列支。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严禁私批乱发。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基本原则:
根据同系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选用;
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存在形式、性质(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
防护用品必须要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防护用品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必要检查。
2、各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使职工做到“三会”:
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
会正确使用;
会正确维护保养,并进行监督检查。
3、各单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防护品。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和范围:
1、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工人防护用品,属于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健康所必须的则发,否则不发。
本办法所附的“同类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适用于一切不同专业的单位。
经理部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均应按各自专业系统标准执行。
遇有本系统标准未列出的工种,则可比照劳动条件相同的其它系统的相同(似)工种标准执行。
2、防护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工种的人员使用:
(1)隧道内或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热或有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肮脏的作业。
3、防护帽:
规定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辗、防烫、防尘、防晒和防寒的工种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遮阳帽(草帽)和防寒帽。
按规定发放的防寒帽(含防寒安全帽)要有耳孔,禁止使用无耳孔的防寒帽。
4、防护手套:
规定发给在作业过程中手部易受烧烫、刺割、磨手、腐蚀、电击、剧毒等危害的工种。
5、防护鞋:
规定发给在生产过程中鞋子易磨损、脏污或需要足部防水、防烫、防滑、防油、防刺割、防腐蚀、防触电、防蛇伤、防血吸虫等作业的工种。
6、防护面罩:
应当发给作业中对面部有伤害或危害的工种的人员使用。
防毒口罩(面具),应供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的人员使用。
防尘口罩应当发给粉尘作业的工种的人员使用。
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的人员使用。
不应发放水晶石眼镜。
经常在风沙地区或尘土飞扬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按需要供给防风镜、耳套。
7、安全带:
规定发给从事高处作业工种的人员使用。
护腿,应当发给对腿部有击伤、烧伤危险工种的工人使用。
裹腿,应当发给在高处、井下、野外作业而又有刺割、钩挂危险工种的工人使用。
8、防噪声用品:
规定发给噪音经常在85分贝(A)以上场所作业的工种。
9、胶质工作服、下水裤、潜水服分别规定发给从事水中、水下作业的工种。
10、防雨雨具:
规定发给雨季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或作业中有淋头水的工种。
11、防寒服:
规定发给冬季在严寒地区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且自备防寒用品又不足御寒的工种,以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的人员使用。
12、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类防护用品。
其具体范围由经理部决定。
13、对防毒用具、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护品等要定期检查试验,使用前还要检查,失效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要确保安全生产。
对凡是从事有绞辗、钩挂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发放“三紧式”防护服;
对从事隧道开挖作业并有可能落石危险的人员必须发放带有安全背甲的防护服。
第十五条:
防护用品的管理
1、发给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个人负责保管。
到期发新,不收旧品,不计残值。
2、标准中“备”的含义是:
“班组备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购发数件使用,班组保管。
“备”一般是指按实际作业人数每个人发一件(套)使用,不规定具体期限,个人保管。
3、熔接工、电(气)焊工、熔炼炉前工的防护镜的使用期限可不受限制。
4、对新录用的员工,单位必须首先进行“三级教育”。
劳动人事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书面及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及格者,登录安全教育卡。
材料人员凭卡发给防护用品。
对调换工种的职工也实行这一办法。
5、各单位要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台帐、卡片等制度。
6、劳动保护人员负责拟订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防护防寒用品标准和管理制定及修订工作,并对供应、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防护用品使用中出现的典型事例要及时总结逐级上报。
7、材料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申请、供应、保管、发放、建立健全台帐卡片.在购置防护用品时要保证质量,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财务人员负责按规定的标准及时提出劳动保护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监督劳动保护经费的正确使用,并审查防护用品的请领和发放,对随意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发放,以及把劳动防护用品折发现金、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为名,发放非防护用品等严重问题,有权拒绝列支或越级报告;
9、经理部在编制和下达生产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保护经费计划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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