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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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规定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厦门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机场控制区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限制的区域。

厦门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或控制区)划分为:

(一)航空器活动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机动区、停机坪和服务道;

(二)候机隔离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即安全检查点与航空器之间的一切旅客离港区域;

(三)行李领取区,指候机楼内入港行李等待旅客领取的区域;

(四)国际联检区,指候机楼内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签证等单位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抵达联检区域;

(五)行李/货物分拣装卸区,指将进出港行李/货物按航班进行分拣、装卸的区域;

(六)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包括客舱和货舱;

(七)货物存放区,指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货物分拣等待装机以及入港货物分拣等待领取的货物存放作业区域;

(八)航空器维修区,指为航空器维修提供的所有区域或设施,包括停机坪、机库、建筑物、车间、停车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道路;

(九)其他应当列为控制区进行管制的区域。

第四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指发给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和车辆用以证明工作身份及其通行权利的专用证件。

本规定所称控制区通行证,仅指人员通行证。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控制区通行证。

第五条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按照用途和有效期限分为长期通行证、短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三类。

第六条长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长期在控制区内从事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的管理人员;

长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短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

(一)符合长期通行证发放范围,但初次申领通行证的人员;

(二)因证件丢失需补办短期通行证的人员;

(三)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内进行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商业经营、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四)须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工作的其他人员;

短期通行证的有效期限视具体需要而定,但一次办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临时通行证发放范围限于:

(一)负责接待警卫和国家规定要客的工作人员;

(二)须进入控制区进行检查、考察、学习、采访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三)须进入控制区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临时通行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九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统一制发、管理。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空防警保大队(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是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通行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办理通行证的申请由保荐机构提交。

初次申领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荐机构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事由、申办人员汇总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岗位证明文件或劳动合同等;

(二)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背景调查资料;

(五)培训考核情况;

(六)发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境外人员申请办理通行证需提交的材料除前款所列项目外,还应提交签证复印件、在华务工或就业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提交的办理通行证申请应当经过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和必要性。

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以及需进入控制区施工提交的办理通行证申请由候机楼派出所负责审查,其他办理通行证申请由发证机关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候机楼派出所和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办理通行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的审查。

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的具体原因。

不符合办证条件重新提交申请的,审查时间重新计算。

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审查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审查时间。

第十四条所有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均需经机场公安分局审核批准。

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审核批准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行证的制作、发放。

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发证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制作和发放时间。

第十五条通行证登记项目变更、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等情况,应当申请换领新证。

领取新证时应当同时交回旧证。

需换领通行证的,由保荐机构提交换领通行证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换领证明材料。

审查机关和发证机关应当在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行证的审查及发放工作。

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审查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审查时间。

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的申请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四个工作日内提交。

短期通行证逾期超过一个月申请续办的,按照初次申领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办理控制区通行证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二节保荐机构

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是指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有权签署本单位通行证申请并提出担保推荐意见的机构。

保荐机构最多可以提名三名通行证签署人,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以示负责。

通行证签署人的签名及单位公章印鉴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备。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办证联络员(办证量大的单位可以指定二至三名)具体负责本单位通行证的相关工作。

办证联络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备。

第十八条保荐机构变更通行证签署人或办证联络员的,应当提前向发证机关报备。

未经发证机关确认的保荐机构、通行证签署人、办证联络员签署或提交的办证申请,发证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保荐机构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申办通行证人员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办理通行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并签署担保推荐意见;

(二)向发证机关提交申办通行证的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三)负责本单位通行证的申领、发放、续办、变更、挂失、注销等工作;

(四)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空防安全及通行证使用管理的教育培训;

(六)制定本单位有关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制度;

(七)处理本单位与通行证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保荐机构和通行证签署人:

(一)驻机场从事民航生产保障单位以及与其签订建设、租赁、委托经营合同单位的保荐机构为该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该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为通行证签署人;

(二)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公安签证等联检单位驻机场机构的保荐机构由该单位指定,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通行证签署人;

(三)各航空公司驻厦机构的保荐机构由该航空公司指定,该航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通行证签署人;

(四)其他申请办证单位的保荐机构和通行证签署人由该单位和发证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初次申领通行证、变更通行证通行区域、通行证丢失补办、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变更通行证登记事项、通行证损坏、丢失补办等情况的审查应当由保荐机构负责人、通行证签署人分别签署意见以示负责。

第二十二条办证数量大的单位可以下设二级保荐机构,行使上级保荐机构授权的有关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

设立二级保荐机构以及授权其行使的有关职能应当报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节背景调查

第二十三条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可以单独进入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人员应当经过背景调查,只有背景经过调查并符合要求标准的人员方可发放通行证。

对未经背景调查或经调查背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收回证件或停止发证。

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所属单位负责对被调查人提供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对被调查人作出相应的安保评价。

背景资料的真实性由背景调查单位负责。

背景调查资料报发证机关审核。

保荐机构提交的背景调查资料应当至少包含对申办通行证人员背景是否符合的分别说明、总体评价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等。

发证机关负责对背景调查单位提交的背景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背景调查单位应当明确具体的内部调查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并向发证机关报备。

第二十六条背景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背景调查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完整的背景资料档案,保证背景调查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申办通行证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无精神病史;

(六)无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人员、专机保障工作人员、贵宾室工作人员等的背景情况除符合以上六项要求外,应增加以下两项要求:

(七)近三年的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八)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他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境内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的无刑事犯罪证明由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精神病史可由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公安机关或专门的医疗机构出具,在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也可由所在单位出具,应届毕业生可由学校保卫部门出具。

境外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所属国(地区)或常住国(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并经过公证或我驻其使(领)馆或其驻我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无精神病史可由被调查人所属国(地区)或常住国(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或专门的医疗机构出具,在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也可由单位出具。

境外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公证和安保评价、无精神病史证明应当有中文翻译件。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时间应当在背景调查开始前六个月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当保持时间连贯。

“近三年现实表现”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填写,简要说明被调查人近三年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背景调查资料要定期更新以确保被调查人持续符合要求的标准。

已经经过背景调查符合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后或重新申办通行证时,应对其最近的背景再次进行调查。

经背景持续性调查发现有不符合背景要求的标准,应当停发或收回通行证。

第四节培训考核

第三十条申办通行证的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一学时的通行证使用和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通行证。

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发证。

通行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实施。

经发证机关批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申请航空器活动区通行区域的人员必须通过航空器活动区安全运行规则的培训考核。

第三十二条申请附加功能机坪驾驶的人员必须通过机场交警大队组织的培训考核,发证机关依据机场交警大队出具的考试合格证明和保荐机构的申请函加注机坪驾驶功能。

申请附加功能引领陪同的人员须通过发证机关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自行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通行证培训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

第三十四条培训情况作为申办通行证材料的一部分,应当载明以下情况:

(一)参加培训人员基本情况;

(二)培训内容;

(三)培训人、组织人等;

(四)自行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必须有保荐机构负责人签章。

第三十五条以下情况需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一)两年内未参加培训的;

(二)经培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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