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正式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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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正式版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三条新建物业管理项目应当按照《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不低于开发建设规模千分之三的标准确定物业服务用房,其中千分之二作为办公用房,千分之一作为经营用房。

  第四条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维护;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用房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负责维护。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用房规划审批及验收的监督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用房的确认及物业管理用房移交、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一)设计要求。

  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坐落的物业服务用房。

规划核准的图纸上应标注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面积;

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注明设计的实际面积。

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物业管理项目中心区域或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的地方,不得设置在地下。

  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二)建设标准。

  1、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2、物业管理用房应具备独立使用条件。

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电等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3、项目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三)物业管理项目规划设计时有商业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

  (四)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棚管理用房、门卫室、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第七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确权登记,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户室面积信息表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字样,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详图。

  第九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包括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用房。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验收:

  

(一)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

符合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包头市竣工项目物业服务用房登记表》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

物业服务用房使用功能存在问题的,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二)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1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和公告等相关资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用房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进行交接验收,区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将物业服务用房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区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出具的《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和公告等相关资料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向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用房交接验收。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房屋内的装修或设施、设备进行拆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用于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主大会的同意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第十三条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服务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供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物业服务临时用房。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

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20xx)

  关于印发《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规字〔20xx〕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研究,现将《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xx年4月29日

  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

  为完善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功能,保障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物业服务用房类别

  物业服务用房,一般包括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经营用房等。

办公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办公活动,辅助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辅助管理(如门卫、仓储等),经营用房主要用于出租以补贴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等。

  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

  1.20xx年1月1日以前挂牌出让(含协议出让,下同)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少于项目建设规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2.20xx年1月1日及以后挂牌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少于地上规划建筑面积的7‰且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配置面积不得少于70平方米;

20xx年5月1日及以后挂牌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物业服务用房配置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3.20xx年6月1日及以后挂牌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物业服务用房中经营用房的配置不得少于地上规划建筑面积部分的4‰。

  4.业主委员会办公(议事活动)用房,一般为20至40平方米,在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中安排。

  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要求

  1.住宅区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半)地下,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一般集中设置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区出入口附近。

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2.未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设置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设置楼层不得高于六层。

  3.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监控室、消防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4.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有商业用房的,住宅区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应当配置为商业用房。

经营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沿街或沿路的一二层,一层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层建筑面积。

开发建设项目商业用房一二层建筑面积之和无法满足经营用房配置标准的,应优先在商业用房其它楼层中设置,仍不足部分可参照规定在其它用房中设置。

  5.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载明有商业用房的,应另行设置物业服务经营用房。

经营用房设置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出入口附近沿街或沿路的一二层,一层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层建筑面积。

  6.项目竣工核实时,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载明的建设规模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的,造成原规划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足的,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足。

  7.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应当按不低于交付使用部分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临时)物业服务用房。

  四、物业服务办公(辅助)用房建设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服务办公(辅助)用房:

  1.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或地板,卫生间墙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2.上下水、供电等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3.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五、物业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登记问题

  1.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划设置物业服务用房,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前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图纸中所确定的物业服务用房位置,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注明。

  2.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预售许可前,应当提供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用房单体规划方案图。

  3.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分摊面积,测绘成果平面图相应位置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字样。

  4.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一并将物业服务用房申请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登记机构只登记不发证。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

  1.物业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服务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

使用功能存在问题的,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情况在小区内公告。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和经营。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情况告知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在保留必要的办公场所后,将其它物业服务用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和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3.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

物业服务用房出租的,应当符合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用房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经营收益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保管、单独记帐、专款专用,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5.物业服务用房经营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督。

  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7.因征收致使物业服务用房灭失的,应当根据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补偿安置的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应为置换、重建物业服务用房、货币补偿等。

  七、20xx年1月1日及以后挂牌出让可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用地(工业用地除外)项目的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常政发规字〔20xx〕6号)同时废止。

  篇3:

淄博市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规定(20xx)

  淄博市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规定(20xx)

  ZBCR-2xxxxxx

  淄房发〔20xx〕90号

  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各县规划局,各处、分局,各规划设计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含地上面积和地下面积)的3‰至5‰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具体配置比例细化如下:

  

(一)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含10万平方米),按照5‰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的(含20万平方米),按照4‰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3‰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800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三、物业服务用房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相对独立和集中,布局合理,位置宜在物业管理区域中心或主出入口附近。

  四、物业服务用房应为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上建筑,方便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使用。

  五、下列用房原则上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一)设施设备用房;

  

(二)门卫用房、技术层、设备层、架空层、夹层、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

  (三)地下及半地下室房屋;

  (四)其他不适宜物业管理的用房。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服务用房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一)已进行简单装修:

房屋内墙面涂刷涂料,顶棚吊顶或涂刷涂料,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二)具备独立使用条件:

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电等设施完善,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传输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或配套相关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七、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规划局

  20xx年6月20日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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