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长安园林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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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长安园林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模板

 

XXX公司

 

 

XXX公司

 

XXX工程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二零零X年X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发包人(全称)XXX公司(暂定名)

承包人(全称XXX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X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XXX施工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

工程路段:

 

三、主要技术来源

四、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批复意见、国家、交通部和当地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主要日期

六、

合同工期:

XXX个月

设计工期:

XXX个月

施工工期:

XXX个月

七、工程质量标准

八、

工程质量标准:

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

九、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一十、

合同价格为除土地、青苗等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除施工图设计费用以外部分),建设期贷款利息费用,预留费以外的项目概算下浮%。

付款货币为人民币。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一十一、合同生效

一十二、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XXX公司XXX公司

(暂定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承包人:

XXX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三部分

正文

第四部分

 

第1条一般规定

第2条

2.1定义与解释

2.2

2.2.1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等过程的工程承包。

2.2.2

2.2.3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2.2.4

2.2.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在本合同中指中信国华国际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

2.2.6

2.2.7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2.8

2.2.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2.2.10

2.2.11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2.2.12

2.2.13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2.2.14

2.2.15项目部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2.2.16

2.2.17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2.2.18

2.2.19单项工程,指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2.2.20

2.2.21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2.2.22

2.2.23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和分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2.2.24

2.2.25项目基础资料,指投资人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转交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2.2.26

2.2.27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转交给承包人的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2.2.28

2.2.29设计阶段,指施工图设计阶段。

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已经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委托相关设计单位完成,不包括在本合同中。

2.2.30

2.2.31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所需的材料等。

2.2.32

2.2.33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交工验收等作业。

2.2.34

2.2.35关键路径,指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进度计划网络图所示关键线路代表的关键工作,特别的将包括单座桥长大于800米或单跨跨径大于100米的桥梁工程或单洞大于1000米的隧道。

2.2.36

2.2.37交工验收,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由发包人组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进行初步评价的过程。

2.2.38

2.2.39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2.2.40

2.2.4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决算资料,由发包人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2.2.42

2.2.43工程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工程接收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2.2.44

2.2.45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2.2.46

2.2.47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交工验收)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2.2.48

2.2.49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2.2.50

2.2.5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等工作的价款。

2.2.52

2.2.53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2.2.54

2.2.55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2.2.56

2.2.57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2.2.58

2.2.59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等款项。

2.2.60

2.2.6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2.2.62

2.2.63投资人招标文件,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重庆市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项目投资人所发布的文件。

2.2.64

2.2.65政府指令,指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发包人或承包人实施某项变更、赶工、暂停、修改等活动的指令。

因政府主管部门指令而导致发包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的,发包人免除任何合同责任。

2.2.66

2.2.6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68

2.2.6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2.2.70

2.2.7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72

2.2.73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2.2.74

2.2.75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2.2.76

2.3合同文件

2.4

2.4.1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4.2

(1)任何补充协议

(2)

(3)本合同协议书

(4)

(5)(重庆市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投资人招标的)中标通知书

(6)

(7)(重庆市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投资人招标中发包人提交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8)

(9)本合同正文及附件

(10)

(1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投资人招标文件中有关部分)

(12)

(13)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含投资人招标文件中有关部分)

(14)

(15)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变更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4.3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4.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4.4

2.4.5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2.4.6

2.4.7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2.4.8

2.5语言文字

2.6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2.7适用法律

2.8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2.9标准、规范

2.10

2.10.1执行《投资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标准、规范。

2.10.2

2.10.3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0.4

2.10.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2.10.6

2.11遵守法律

2.12

2.12.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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