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园林EPC工程总承包合同.docx
《长安园林EPC工程总承包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安园林EPC工程总承包合同.docx(9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长安园林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XXX公司
与
XXX公司
XXX工程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二零零X年X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发包人(全称)XXX公司(暂定名)
承包人(全称XXX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X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XXX施工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
工程路段:
三、主要技术来源
四、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批复意见、国家、交通部和当地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主要日期
六、
合同工期:
XXX个月
设计工期:
XXX个月
施工工期:
XXX个月
七、工程质量标准
八、
工程质量标准:
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
九、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一十、
合同价格为除土地、青苗等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除施工图设计费用以外部分),建设期贷款利息费用,预留费以外的项目概算下浮%。
付款货币为人民币。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一十一、合同生效
一十二、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XXX公司XXX公司
(暂定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承包人:
XXX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三部分
正文
第四部分
第1条一般规定
第2条
2.1定义与解释
2.2
2.2.1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等过程的工程承包。
2.2.2
2.2.3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2.2.4
2.2.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在本合同中指中信国华国际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
2.2.6
2.2.7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2.8
2.2.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2.2.10
2.2.11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2.2.12
2.2.13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2.2.14
2.2.15项目部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2.2.16
2.2.17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2.2.18
2.2.19单项工程,指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2.2.20
2.2.21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2.2.22
2.2.23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和分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2.2.24
2.2.25项目基础资料,指投资人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转交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2.2.26
2.2.27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转交给承包人的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2.2.28
2.2.29设计阶段,指施工图设计阶段。
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已经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委托相关设计单位完成,不包括在本合同中。
2.2.30
2.2.31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所需的材料等。
2.2.32
2.2.33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交工验收等作业。
2.2.34
2.2.35关键路径,指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进度计划网络图所示关键线路代表的关键工作,特别的将包括单座桥长大于800米或单跨跨径大于100米的桥梁工程或单洞大于1000米的隧道。
2.2.36
2.2.37交工验收,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由发包人组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进行初步评价的过程。
2.2.38
2.2.39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2.2.40
2.2.4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决算资料,由发包人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2.2.42
2.2.43工程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工程接收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2.2.44
2.2.45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2.2.46
2.2.47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交工验收)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2.2.48
2.2.49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2.2.50
2.2.5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等工作的价款。
2.2.52
2.2.53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2.2.54
2.2.55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2.2.56
2.2.57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2.2.58
2.2.59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等款项。
2.2.60
2.2.6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2.2.62
2.2.63投资人招标文件,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重庆市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项目投资人所发布的文件。
2.2.64
2.2.65政府指令,指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发包人或承包人实施某项变更、赶工、暂停、修改等活动的指令。
因政府主管部门指令而导致发包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的,发包人免除任何合同责任。
2.2.66
2.2.6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68
2.2.6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2.2.70
2.2.7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72
2.2.73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2.2.74
2.2.75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2.2.76
2.3合同文件
2.4
2.4.1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4.2
(1)任何补充协议
(2)
(3)本合同协议书
(4)
(5)(重庆市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投资人招标的)中标通知书
(6)
(7)(重庆市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投资人招标中发包人提交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8)
(9)本合同正文及附件
(10)
(1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投资人招标文件中有关部分)
(12)
(13)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含投资人招标文件中有关部分)
(14)
(15)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变更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4.3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4.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4.4
2.4.5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2.4.6
2.4.7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2.4.8
2.5语言文字
2.6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2.7适用法律
2.8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2.9标准、规范
2.10
2.10.1执行《投资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标准、规范。
2.10.2
2.10.3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0.4
2.10.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2.10.6
2.11遵守法律
2.12
2.12.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2.12.2
2.12.3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和交工验收,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
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12.4
2.12.5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2.12.6
2.13保密事项
2.14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签订《商业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当事人可以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2.15权益的转让
2.16
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
但是任何一方在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后:
(1)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2)
(3)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4)
第3条发包人
第4条
4.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4.2
4.2.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并会同承包人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
4.2.2
4.2.3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决算义务。
4.2.4
4.2.5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4.2.6
4.2.7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4.2.8
4.2.9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
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如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但政府指令要求暂停的,不适用本条。
如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人暂停,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4.2.10
4.2.11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4.2.12
4.3发包人代表
4.4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部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见《附件三》。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前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5监理人
4.6
4.6.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见《附件四》。
4.6.2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部经理。
4.6.3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6.4
4.6.5除有书面授权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4.6.6
4.6.7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4.6.8
4.7安全保证
4.8
4.8.1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
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4.8.2
4.8.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4.8.4
4.9保安责任
4.10
4.10.1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支持承包人做好相关保安工作。
4.10.2
4.10.3承包人负责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承包人应当将上述报案责任划分、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规定或规范报送发包人。
4.10.4
4.10.5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工程后,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4.10.6
第5条承包人
第6条
6.1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6.2
6.2.1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等工作是承包人的义务。
6.2.2
6.2.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含交工验收)中存在的缺陷。
6.2.4
6.2.5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
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为:
工程进度月报表、中间计量支付报表,在每个月10日前提交上个月的报表;机械设备进场统计表,在进场后30天内提供;工程质量验收表,在工程验收后7天内提供;每项文件提交份数为6份。
如政府主管部门有其他文件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或配合准备。
承包人应确保上述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2.6
6.2.7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6.2.8
6.2.9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但因政府指令而造成的除外。
6.2.10
6.2.11对因承包人原因而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包括且不限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对发包人追究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当全额赔偿给发包人。
6.2.12
6.2.13承包人联合体各成员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对发包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6.2.14
6.3项目部经理
6.4
6.4.1项目部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项目部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见《附件五》。
项目部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部经理。
项目部经理如需离开项目现场的,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第14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4.2
6.4.3项目部经理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
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部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6.4.4
6.4.5承包人需更换项目部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继任的项目部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部经理的,按3.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4.6
6.4.7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部经理:
6.4.8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规定,或;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部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经发包人同意后,新项目部经理方可上任。
新任的项目部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
发包人不得以第本条1)至4)以外的任何借口,向承包商提出更换承包人项目部经理的要求。
6.4.9任何情况下,新任项目部经理到任前,原项目部经理仍应继续履行职责。
承包人违约的,按3.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4.10
6.5工程质量保证
6.6
6.6.1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6.6.2
6.6.3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
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6.6.4
6.7安全保证
6.8
6.8.1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6.8.2
6.8.3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6.8.4
6.8.5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且与工程安全相关的,承包人负责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6.8.6
6.8.7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
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6.8.8
6.9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6.10
6.10.1工程设计。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6.10.2
6.10.3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6.10.4
6.11进度保证
6.12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工程进度计划的实现。
6.13现场保安
6.14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
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6.15分包
6.16
6.16.1承包人与出具施工承诺函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
6.16.2
6.16.3分包人资质。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投资人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6.16.4
6.16.5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6.16.6
6.16.7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6.16.8
6.16.9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
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6.16.10
6.16.11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16.12
6.16.13承包人应当在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5日内,将分包合同(包括承包人与重庆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