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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第344号令公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01月13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6]413号)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3月1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21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发布

3许可条件

4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申请要求

4.1申请人资格

4.1.1申请人主体条件

a)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申请人应是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具体产品见表4.1.1)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表4.1.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产品标准

1

一级

钡化合物

1

工业氯化钡

Ⅰ类

GB/T1617—2002

Ⅱ类

3

工业氢氧化钡

———

HG/T2566—2006

2

氯酸盐

4

高氯酸铵

———

GJB617A—2003

5

工业氯酸钠

Ⅰ类

GB/T1618—2008

Ⅱ类

7

工业亚氯酸钠

固体

HG3250—2001

液体

3

溴酸盐

9

工业溴酸钠

———

HG/T2766—1996

4

硝酸盐

10

工业硝酸钠

———

GB/T4553—2002

11

工业硝酸钾

———

GB/T1918-1998

12

工业硝酸钡

Ⅰ类

GB/T1613-2008

Ⅱ类

14

工业硝酸锌

固体

HG/T3582-1999

液体

16

工业亚硝酸钠

———

GB/T2367-2006

17

工业亚硝酸钙

Ⅰ型

HG/T3595-1999

Ⅱ型

5

过氧化物

19

工业过氧化氢

70%

GB1616—2003

50%

35%

30%

27.5%

24

工业过氧碳酸钠

Ⅰ类

HG/T2764—2008

Ⅱ类

Ⅲ类

27

工业过硫酸钾

———

HG/T2155—2006

6

硫化物

28

工业硫化钠

1类

GB/T10500—2000

2类

3类

31

工业硫氢化钠

固体

HG/T3687—2000

液体

7

二氧化硫

33

液体二氧化硫

———

GB/T3637—1993

8

硫磺

34

工业硫磺◇

———

GB/T2449—2006

35

橡胶用不溶性硫磺

非充油型

HG/T2525—1993

充油型

9

五硫化二磷

37

工业五硫化二磷

———

GB/T13258—2008

10

氯磺酸

38

工业氯磺酸

———

GB/T13549—2008

11

高锰酸钾

39

工业高锰酸钾

———

GB/T1608—2008

12

氯化锌

40

工业氯化锌

Ⅰ型

HG/T2323—2004

Ⅱ型

Ⅲ型

13

三氯化铁

43

工业氯化铁

无水氯化铁

GB/T1621—2008

氯化铁溶液

45

水处理剂氯化铁

固体

GB4482—2006

液体

14

水合肼

47

工业水合肼

80

HG/T3259—2004

64

55

40

35

15

亚硒酸钠

52

饲料级亚硒酸钠

———

HG2937—1999

16

一氧化铅

53

电子工业用

粒状一氧化铅

———

HG/T2325—2004

17

硅酸铅

54

工业硅酸铅

———

HG/T3248—2000

18

工业金属钠

55

工业金属钠

———

HG2322—2004

19

氢氧化镁

56

工业氢氧化镁☆

Ⅰ类

HG/T3607—2007

Ⅱ类

Ⅲ类

注:

1.表中标◇的为包括加工的品种,标☆的可不提供安全许可证。

2.产品标准一经修订,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行核查和检验。

 

4.2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的规定要求;应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b)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申请人应在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

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

f)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新办(见表4.3.1)

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3.2变更:

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4.3.2.1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4.3.2.1)。

---如迁址;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

4.3.2.2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4.3.2.2)。

4.3.3补领证书(见表4.3.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4.3.4期满换证(见表4.3.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4.3.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4.3.5)

4.3.6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4.3.1新办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1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1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有此证明性材料。

5*

安全生产许可证

1份

复印件

注:

凡申请列入表4.1.1内(除去标☆号)产品的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名称应一致;

(2)许可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许可地址应与申请取证生产地址一致。

6*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加工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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