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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投标货币11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1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2

15. 投标保证金12

16. 投标有效期14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4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5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

19. 投标截止期15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16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

五、开标与评标16

22. 开标16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17

24.投标文件的初审17

25. 转换为单一货币18

26. 投标的评价18

27. 最终评标价的确定22

28.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接触22

六、授予合同22

29. 资格后审22

30. 合同授予标准23

31.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23

32. 评标结果的公示23

33.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3

34. 中标通知书24

35. 签订合同24

36. 履约保证金24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定义25

2.适用性26

3.原产地26

4.标准26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26

6.专利权27

7.履约保证金27

8.检验和测试28

9.包装29

10. 装运标记29

11. 装运条件30

12.装运通知31

13. 交货和单据33

14.保险33

15. 运输34

16.伴随服务35

17. 备件35

18.保证36

19. 索赔36

20. 付款37

21. 价格37

22. 变更指令37

23. 合同修改38

24. 转让38

25. 分包38

26. 卖方履约延误38

27. 误期赔偿费39

28. 违约终止合同39

29 不可抗力40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40

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41

32. 争端的解决41

33. 合同语言41

34. 适用法律42

35. 通知42

36. 税和关税42

37. 合同生效及其他42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

1. 投标书格式45

2. 投标分项报价表47

3. 投标分项报价表48

4. 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50

5.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51

6.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52

7. 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53

8.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54

9.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55

9-1资格声明56

9-2制造商资格声明57

9.3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59

9-4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61

9—5证书62

1O.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63

11.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64

12. 信用证格式65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

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2.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2.2合格的投标人

1)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的供货人均可投标。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2.2条款规定的合格来源国。

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的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

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六章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

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投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书

10.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11. 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11.2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1.2.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的货物

1)报所供货物的EXW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还应包括对以下(a)(b)两项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a)报EXW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国外进口的;

b)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货物是从国外进口的。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3)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11.2.2从国外提供的货物

1)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CIF(指定目的港)价,或CIP(指定目的地)价。

报价时投标人可以选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或是其他招标人同意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

同样,投标人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招标人同意的其他合格来源国取得保险服务。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FOB(指定装运港)价,或FCA(指定承运地点)价。

3)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4)“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的话)。

11.3EXW、CIF和CIP等价格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现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

11.4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4.5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 投标货币

12.1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2.2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l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

13.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是来自本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满意,即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格式见附件9—4);

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

4)投标人应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3(3)时应注意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满意。

15. 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受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国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按投标人须知第36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6. 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l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8.2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8.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l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截止期

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l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没有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21.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2.4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在评标期间,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

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招标机构和招标人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招标机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25. 转换为单一货币

25.1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如果投标价中有多种货币,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卖出汇率统一转换成美元。

26. 投标的评价

26.1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

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及国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

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及国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

26.3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评标时,除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在中国国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3)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8)“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26.4根据本须知第26.3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可采用以下量化方法调整评标价格:

26.4.1在中国国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所发生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

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EXW价/CIF价/CIP价的价值。

招标人将把上述费用加到EXW价/CIF价/CIP价上。

26.4.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1)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时间交货(或启运)。

以上述规定的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EXW价/CIF价/CIP价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

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

或者

2)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围内交货(启运)。

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超过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格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

3)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分批装运交货(启运),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的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

方法是每提前或超过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减少或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EXW价/CIF价/CIP价的某一百分比(%)。

26.4.3付款条件的偏差

1)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所列的付款条件报价。

评标时以此报价为基础,但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付款计划并说明采用该替代的付款计划投标价可以降低多少。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替代的付款计划。

2)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招标人提出的付款计划。

如果投标书对此有偏离但又属招标人可以接受的,评标时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的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其评标价中。

26.4.4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

1)投标人将所投货物的零部件及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运行周期内必需的备品备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来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

2)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开列经常使用的零部件和备件清单,以及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数量,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

3)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根据每一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以及招标人过去的经验或其他购买人的经验来估算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零部件和备件的费用,并计入评标价。

26.4.5中国国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

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规定,招标人建立最起码的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所需的费用,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

26.4.6投标设备的预计运行和维护费用

由于所采购的货物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是设备使用周期成本的一个主要部分,这些费用将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26.4.7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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